王立同志:“本案被上诉人屈××提供的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7)法临字第2-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1民初第1231号民事判决未予采信,后被上诉人屈××撤回了起诉。2018年4月9日被上诉人屈××再次起诉至通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被上诉人屈××再次委托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所出具了(2018)法临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新的诉讼中作出,不属重新鉴定。因此,作出该鉴定意见书的人员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应该回避的情形。”是不是法院没有采信原鉴定,就可以再次找原鉴定人员鉴定,就是新鉴定?这是什么逻辑呀?又是什么法律条文规定的呀?这是钻法律的空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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