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中院枉法裁判欺压百姓,瞒天过海忽悠党委和政府,滥权渎职不解决判决造成的10年康舒烂尾楼问题!
康舒公司多次向广元市党政领导和法院反映广元市和利州区法院的错误判决造成康舒工程烂尾问题,请求法院对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证据保全移交未完烂尾工程,阻止损失无限扩大,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直接回应解决问题之法,而是渎职答非所请,擅权向领导诽谤和污蔑康舒公司,搞冤上加冤、雪上加霜。
一、 (2016)川08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事实与金徽公司实际施工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有重大争议;并且641号判决书没有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的证据和判决释明;再加之判决施工合同解除,而又没有判决未完康舒工程的移交手段和办法,利州区法院无法组织执行移交;导致工程已烂尾10年损失已超千万元。
事实与理(2016)川08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违背客观事实枉法认定“金徽公司是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予以施工”。而在2020年5月康舒公司组织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现场验收,金徽公司和法院拒不到场导致验收工作流产,到场4方建设责任主体和经开区建环局协商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康舒项目施工现场与〈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书〉比对核验(报告)》第19页证实金徽公司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共有87项,其中9项有设计变更通知书(现状工程只有2项符合该通知书规定变更要求),另外78项没有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现状工程共有85项不合格变更设计施工。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拒不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和置评,广元市法院违法不质证导致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事实争议没能得到解决。
二、(2016)川08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书违反数学等式关系滥用职权把7.5万元搞成等于56万元,给金徽公司输送利益213万元。属于算帐明显错误,广元市法院拒力抗争要把641号判决书给金徽公司输送的213万元不当利益硬抢到底。
事实与理由:(2013)利州民初字2633号民事判决书结算工程款证据证实金徽公司施工乳胶漆外墙所花的费用是7.551406万元,裁判文书却按照广元市委托鉴定的《川广会基审(2014)41号造价鉴定报告》所确定的施工铝塑板外墙的预算造价56.165337万元给金徽公司支付工程款,类似算法多给金徽公司计算工程款213.874729万元。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以解决事实争议和移交未完工程为导向,而是渎职搪塞推诿,甚致用抺黑康舒公司来规避自已应解决问题之责任实属不应该。请求党委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领导督促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阳院长解决因判决认定事实引发争议而导致的闲置10年康舒烂尾工程证据保全移交问题!
四川广元康舒食品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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