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中院和利州区法院及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拒不同意保全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证据,且违背客观事实判决引发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事实争议,导致合同解除后,康舒公司无法处理工程后续问题而造成工程烂尾已8年,损失已超千万元。
1、康舒工程4方建设责任主体协商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康舒项目施工现场与〈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书〉比对核验(报告)》(下称核验报告)显示金徽公司实际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87项,虽有9项设计变更通知书而金徽公司实际完成工程只有2项符合该通知书变更要求,另外78项无设计变更文件,金徽公司完成工程共有85项不合格变更设计施工;而(2016)川08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书(下称641判决书)第12页违背金徽公司完成工程客观事实错误认定“金徽公司是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予以施工”。641判决书引发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事实争议。
2、《川广会基审(2014)41号造价鉴定报告》(下称41号报告)仅是以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现状修成《施工图》设计标准合格工程所需290.87万元工程价款的预算造价鉴定报告,而641判决书第13页裁定“至于主张的质量问题,在一审中未提出请求,本案不予处理。”和“二审诉讼中,康舒公司认为金徽公司不是全部按照《设计变更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变更施工,也申请重新鉴定,但在一审诉讼中,康舒公司对原鉴定报告并未提出异议,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故在二审中的鉴定请求不予支持。”(2020)川08民终706号民事裁定书(下称706裁定书)驳回康舒公司请求保全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证据移交工程的起诉。
641判决书违背客观事实错误认定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引发事实争议;加之康舒公司2次诉讼请求保全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证据移交工程,法官为隐瞒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徇私舞弊转嫁金徽公司在纠纷发生之前违法施工的违约责任给康舒公司,便拒不同意保全证据,造成金徽公司施工康舒工程的建设主体责任不明、事实不清,导致合同解除后康舒公司仍无法处理工程后续问题而烂尾已8年,损失已超千万元。
(二)、《41号报告》和(2013)广利州民初字2633号民事判决书(下称2633判决书)证据证实金徽公司变更《施工图》设计不合格施工试图欺诈康舒公司包干总价工程款290.87万元。
《41号报告》显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铝塑板外墙合格标准施工所需工程价款是56万元;而2633判决书证据证实金徽公司把《施工图》设计铝塑板外墙施工成乳胶漆外墙所花费用是7.5万元;金徽公司把《施工图》设计的铝塑板外墙变成乳胶漆外墙施工就违约减少了48.6万元的包干总价工程款投入,金徽公司类似变更《施工图》设计项目不合格施工共违约减少合同约定包干总价工程款的投入达270多万元。
(三)、法院接受请托,要把纠纷发生之前金徽公司施工完成不合格工程用变更设计方案补救措施验收合格,为金徽公司欺诈康舒公司包干总价工程款提供帮助,违法用判决书裁决金徽公司不当得利213.87万元,损害康舒公司利益。
1、金徽公司为欺诈康舒公司合同约定包干总价工程款才违法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法院接受请托要用变更设计方案补救措施把金徽公司在纠纷发生之前违法施工的不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在不减少合同约定包干总价工程款的情况下会损害康舒公司的合法利益,康舒公司不同意法院的不合理安排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641判决书第12页违法认定“由于康舒公司没有报批设计方案,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据此为由转嫁金徽公司在纠纷发生之前违法施工的80%违约责任给康舒公司。
2、在纠纷发生之后,采用何种补救措施把金徽公司在纠纷发生之前违法施工的不合格工程验收合格本是康舒公司的自主民事处分权,641判决书滥用职权违法裁定康舒公司不同意法院不合理安排是违反禁止性规定,而归责金徽公司在纠纷发生之前的违法违约责任于康舒公司,显然是指鹿为马枉法侵权裁决。
3、康舒公司确认的是合同约定包干总价减去已付工程款加上附属工程款等于269.7392万元与金徽公司反诉请求的价款金额相同没有异议。而641判决书第13页断章取义认为“康舒公司对金徽公司反诉请求的价款金额没有异议,仅认为没有达到付款条件。”而认定金徽公司施工不合格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标准合格工程计付工程款,641判决书违法裁决金徽公司不当得利213.87万元。
(四)、641判决书偷换概念把纠纷发生之后采用补救措施把不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嫁接到金徽公司在纠纷发生之前违法施工的违约责任之上,并且多给金徽公司计算变更设计不合格施工损失200多万元,损害康舒公司利益。
1、法院不查清纠纷发生之前金徽公司违法施工的责任和事实,用纠纷发生之后采用补救措施验收工程来隐瞒、转嫁和规避金徽公司在纠纷发生之前违法施工的违法、违约责任,主观故意为金徽公司欺诈侵吞康舒公司包干总价工程款提供司法保护,损害康舒公司利益。
2、2633判决书的结算证据证实金徽公司施工乳胶漆外墙所花费用是7.5万元,而641判决书用《施工图》设计铝塑板外墙的预算造价工程款56万元认定金徽公司施工乳胶漆外墙的实际损失,类似算法多给金徽公司计算变更设计施工损失200多万元。
(五)、清算金徽公司施工康舒工程应得工程款的条件尚不成就,641判决书违法给金徽公司清算工程款,其清算方案及计算结果均错误,加之工程状态事实争议,造成工程后续问题无法处理而烂尾。
1、案涉康舒工程并未竣工验收合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法院不应当支持金徽公司反诉清算工程款的请求,而法院却违法进行清算。
2、641判决书判决解除施工合同,金徽公司不再参与修建,清算金徽公司应得工程款应当从包干总价工程款中扣减290.87万元,而判决书错误全款清算,多给金徽公司清算工程款213.87万元。法院不同意保全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证据移交工程、交付施工经济技术资料、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法定义务,加之违法清算工程款,且清算工程款的方案和结果均错误,再加之641判决书搞出工程状态事实争议,导致工程已烂尾8年都无法执行移交做后续处理。
(六)、利州区法院违背641判决书出具错误(2017)川0802执1102号执行裁定书和限消令,违法不处理康舒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违法侵犯康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权利,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