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总结广元中院枉法裁判弄出10年康舒烂尾楼社会问题!
广元中院(2016)川08民终641号判决书一是隐瞒金徽公司(承包方)完成工程状态客观事实弄出重大事实争议,致使金徽公司施工的建设主体责任事实不清、责任不明;二是把纠纷发生前康舒公司违法、违约施工责任转嫁给康舒公司(发包方),弄出判决施工责任重大争议;三是违法免除金徽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之责,却还违反《合同法》97条判决康舒公司仍然履行免除金徽公司合同对等工程款的给付义务,法官违反合同公平原则多给金徽公司计算应得工程款213万元;四是隐瞒客观事实拒不对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证据保全移交工程,并不判决释明未完建设工程应当移交及移交之手段,导致利州区法院无法执行工程移交而造成工程烂尾10年不能做工程后续处理;五是广元中院违法不对康舒公司提交能证明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的书面证据《核验报告》做质证、置评,造成已烂尾8年的康舒烂尾工程持续烂,损失已超千万元的工程损失无限持续再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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