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利州区法院、广元中院接受施工企业请托搞枉法裁判,充当欺诈213万元工程款保护伞,恶搞工程烂尾8年损失已超千万元。
利州区法院和广元市中院承办四川广元康舒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康舒公司)诉南充金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金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法官和分管副院长受金徽公司请托,要在纠纷发生之后用变更规划设计补救措施把金徽公司在纠纷发生之前违法施工的不合格工程当合格工程验收,试图欺诈康舒公司包干总价工程款290.87万元。
在纠纷发生之后采取何种补救措施把不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康舒公司本有民事自主选择处分权,而广元市中院和利州区法院承办法官猫哭耗子-假慈悲,借冠冕堂皇要协调建设局把不合格工程当合格工程验收来隐瞒、转嫁和规避金徽公司在纠纷发生之前的违法施工客观事实,达到为金徽公司请托欺诈康舒公司工程款213万元的不法目的。
可恶的是法院承办官员为隐瞒金徽公司在纠纷发生之前违法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施工的客观事实,居然执意拒不同意保全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证据移交工程,主观故意让康舒工程烂尾闲置8年损失已超千万元仍不愿解决烂尾楼社会问题。
事实与理由
一、(2015)广利州民初字2914号和(2016)川08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与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完全背离,判决书引发事实争议造成金徽公司施工的康舒工程建设主体责任不明、事实不清,导致康舒工程无法做工程后续处理而烂尾已8年,损失已超千万元。
广元中院641号判决书第12页转嫁金徽公司在纠纷发生之前擅自变更工程设计违法施工的责任,冤枉康舒公司错误认定“由于康舒公司没有报批设计方案,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据此为由判决康舒公司承担金徽公司在纠纷发生之前违法施工的80%违约责任;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康舒公司不同意报批变更设计方案是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院滥用职权违法侵犯和强制驳夺康舒公司在纠纷发生之后采取报批变更设计方案的自主民事处分权。法院判决书不查清纠纷发生之前金徽公司违法施工的责任和事实,用纠纷发生后补救变更设计措施验收工程来隐瞒、转嫁和规避金徽公司在纠纷发生之前违法施工的违法、违约责任,主观故意为金徽公司欺诈侵吞康舒公司包干总价工程款提供司法保护,侵害康舒公司合法利益。
641号判决书第12页认定“金徽公司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予以施工”,而客观事实是“金徽公司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共有87项,其中9项有《设计变更通知书》(现状工程只有2项符合该通知书设计要求),另外78项没有设计变更文件,金徽公司完成工程共有85项不合格变更设计施工”。康舒公司多次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都拒不查清金徽公司在纠纷发生之前擅自变更工程设计违法施工的客观事实,且拒不保全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导致康舒工程无法后续处理而烂尾8年,损失已超千万元。
二、清算金徽公司施工康舒工程应得工程款的条件尚不成就,判决书违法给金徽公司清算工程款,其清算方案及计算结果均错误,导致金徽公司完成的康舒工程无法做后续处理。
案涉康舒工程并未竣工验收合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法院不应当支持金徽公司反诉清算工程款的请求,而法院却违法进行清算,且多给金徽公司计算工程款213万元,并不判决保全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证据移交工程、交付施工经济技术资料、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法定义务,导致工程烂尾8年都无法执行移交做后续处理。
康舒公司确认的是合同约定包干总价工程款减去已付工程款加上附属工程款等于269.7392万元与金徽公司反诉请求的价款金额相同没有异议。而641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断章取义认为“康舒公司对金徽公司反诉请求的价款金额没有异议,仅认为没有达到付款条件。”而认定金徽公司施工不合格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包干总价合格工程计付工程款。
三、法院判决书把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标准合格工程预算造价工程款当作金徽公司变更设计施工实际发生的损失处理,多给金徽公司清算工程款213万元。
合同约定:康舒公司按照《施工图》设计标准将康舒1#厂房和办公楼用包干总价发包给金徽公司承包修建。广元中院委托广源会计师事务所用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现状修成《施工图》设计合格标准工程还需要290.87万元预算造价工程款。法院判决解除施工合同,金徽公司不再参与工程后续建设,清算金徽公司已完成康舒工程应得工程款自然是合同约定包干总价工程款扣减继续修建达到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标准合格工程还需要的工程款,而判决书给金徽公司清算合同约定包干总价合格工程全额工程款,多给金徽公司计算应得工程款213万元。
(2013)广利州民初字2633号民事判决书证据显示金徽公司把《施工图》设计铝塑板外墙施工成乳胶漆外墙的费用是7.5万元,而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铝塑板外墙的合格标准预算造价工程款是56万元。金徽公司施工乳胶漆外墙施工的实际损失与《施工图》设计铝塑板外墙合格标准工程的预算造价款相差48.6万元。判决书清算金徽公司实际施工乳胶漆外墙的实际损失计算依据是56万元肯定错误,类似算法给金徽公司多算近200万元的损失。
四、法院刻意隐瞒金徽公司在纠纷发生前擅自变更工程设计违法行为,执意不同意对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做证据保全移交工程,主观故意制造烂尾楼事件。
(2016)川08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裁定“至于主张的质量问题,在一审中未提出请求,本案不予处理。”和“二审诉讼中,康舒公司认为金徽公司不是全部按照《设计变更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变更施工,也申请重新鉴定,但在一审诉讼中,康舒公司对原鉴定报告并未提出异议,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故在二审中的鉴定请求不予支持。”
《川广会基审(2014)41号造价鉴定报告》仅是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现状修成《施工图》设计标准合格工程所需的工程价款鉴定,而判决书错把工程价款鉴定认定成既是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的证据保全,还是工程质量状况鉴定报告;违法不同意对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做证据保全和工程质量状况鉴定导致金徽公司施工康舒工程的建设主体责任不明、事实不清,主观故意歪曲案件客观事实搞冤假错案,制造烂尾楼事件。
(2020)川08民终706号民事裁定书违法不对《康舒项目施工现场与〈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书〉比对核验(报告)》证据质证、置评。法院驳回康舒公司(2020)川08民终706号案件的起诉,造成金徽公司完成康舒工程状态客观事实证据保全移交工程的诉求流产无法实现,导致康舒工程持续烂尾,损失无限扩大。
相关问题报告内容及康舒公司诉求详见《厘清解决8年康舒烂尾楼的情况汇报》。
实名控告:四川广元康舒食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针,电话13035618752
2021-5-30
法官受金徽公司请托滥用职权假借冠冕堂皇把不合格工程当合格工程验收,康舒公司不从为理由转嫁、隐瞒金徽公司在纠纷发生之前的违法、违约施工事实和责任。事实就是事实总是掩盖不住的,法院枉法裁判硬搞冤假错案,导致工程实际施工状态客观事实否定了判决书认定的虚假事实,搞成法院做证据保全移交工程就会推翻判决书认定的虚假事实,故法院硬撑拒不执行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客观事实证据保全移交工程,造成金徽公司完成的康舒工程烂尾8年损失超千万仍无法后续处理。法院强辞夺理颠倒黑白,答非所问的根本原因在于此。人民法院有错不纠,造成施工单位的建设主体责任不明、事实不清,加之判决书认定事实与金徽公司完成工程状态客观事实完全背离,再加之帮助施工单位金徽公司欺诈康舒公司包干总价工程款中的213万元,搞成康舒烂尾楼社会事件已经8年不能化解。这些没有职业道德操守的法官应千刀万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