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的老师们请注意: 《川人社发【2015】55号》文件和《川人社发【2018】69号》文件,我们理解不了的关键点有三: 1. 文件明确表述:“同时具备第35条第(1)(2)(3)款中两款及以上条件的教师,不重复享受。”这里只能是[2015]55号文件35条第(1)(2)(3)款的原文文字表述内容对吧?然而领导偏偏要把[2018]69号文第三款第(二)条强扯进来说事! 况且69号文第三条的(一)(二)(三)款应该是并列关系,并无隶属关系的。所谓“不重复享受”只指55号文第35条的(1)(2)(3)条不重复,而他们却再次套用到这个(一)(二)(三)条上来…… 2.文件明确表述:“在农村中小学工作累计满30年的教师……”而人社局领导却生硬地说69号文第三款第(二)条中的“20年及以上”已包含了30年!试问既然已经包含了,文件中为什么还要有“在农村中小学工作累计满30年的教师……”的表述,而且是“累计”了,而再不是“连续”,难道省厅领导水平有问题?! 3.[2018]69号文首句表述为:“为认真贯彻执行……[2015]55号……”,实际执行的还是55号文件。两个文件的关系、性质,他们人社局理解是否有误? 感谢领导为老师们排忧解难?敬请领导们给老师们一个符合文件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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