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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人事局、学校不履行聘用合同该找哪里解决?[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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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1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区
地市州: 达州
        人事局、学校不履行聘用合同该找哪里解决?
   我妻子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入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任教师至今。 1989年3月被该校聘任为一级教师职务;1994年7月15日,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却违反合同约定,偷偷把她已拿了十几年的教师工资改成管理人员工资,从此,长期克扣少付工资。 2005年12月,双方再次签订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
        我们先后找了学校、万源市人事局协商解决;又经达州市人事局、四川省人事厅复查、复核;接着又向四川省信访局、四川省纪委,国家信访局、中央纪委,人事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等机关反映,始终得不到解决。后来,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建议走司法程序,于是又经过了劳动仲裁、起诉、上诉、再审,在暗箱操作之下,三级法院都裁定不予受理,连讲理的机会都不给我们。最后不得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申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又让我们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总算遇到了青天大老爷,达州市检察院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随便找了一个借口,就不理睬了,连检察院的监督都不起作用!
       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治国的今天,一个明显的违反合同、违反劳动法的案件,居然没有地方说理!一个简单的劳动合同案件,居然让我们跑了十几次成都,上了十几趟北京;历经两年协商,多年信访;三次起诉,两次上诉,一次再审,多次申诉,两次抗诉,至今历时一十六年,连讲理的地方都没有,连说理的机会都不给我们!我们多次要求听证,多次请求上法庭讲理,但我们的请求一直被漠视!一个简单的违反劳动合同案件,三级法院都裁定不予受理,真是古今中外之奇闻!
        我们劳动者的权益被机关、事业单位侵害该到哪里去讲理?难道就没有讲理的地方了吗?

                                                              四川省万源市市民      陈荣
                                                                电话 1478185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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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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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7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陈荣同志:

  你在网络上反映你家属代丽华工资有误一事,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发现:自2005年底到2007年7月期间,你多次向原万源市人事局反映你家属的工资有误问题。原人事局通过调查发现,因2001年后,粮食局对原已取得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及经济、统计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出具了聘用文件,其职称与工资挂钩,但你家属代丽华一直是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没转聘或确认为技工学校的理论教师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故她的工资不能与专业技术职务挂钩,一直保持职员工资。原人事局工作人员对你做了多次政策解释工作,其中书面回复三次(分别为2006年3月、2006年10月、2007年7月)。后你不服原人事局的回复,上访至达州市人事局,2008年9月达州市人事局《关于代丽华工资问题的回复》(达市人函〔2008〕9号)书面回复你,认为代丽华的工资没有错定的情况。后你对此依然不服,向省人事厅申诉,2009年1月省人事厅《关于代丽华工资问题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川人信复〔2009〕1号)文件就你反映的问题书面回复代丽华本人:1.经核查不存在少核四级工资的问题;2.代丽华在1993年工改中,应属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万源市人事局可以按照《达州市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口头解答意见》为其套改工资。并在该回复中指出:此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

  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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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12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后两次签订聘用合同,白纸黑字,铁证如山









89年聘任书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1页_副本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2页_副本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7页_副本_副本.jpg

 楼主| 发表于 2021-9-14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已经被当成了升官发财的工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9-17 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私利,执法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9-18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简单的不履行聘用合同案件,居然被如此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9-19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百姓都知对错的一个简单劳动合同案件,居然被法官们如此枉法,黑白颠倒!

 楼主| 发表于 2021-9-20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简单的违反劳动合同的案件,稍有良知的人都知对错!

 楼主| 发表于 2021-9-22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居然不受理违反合同的案件?

发表于 2021-9-22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生如蝼蚁

 楼主| 发表于 2021-9-22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受理违反劳动合同的案件,国家制订《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师法》等法律还有用处吗?
发表于 2021-9-23 06: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去适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找法院
发表于 2021-9-23 06: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法院不受理有给你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到中院去就会受理了
发表于 2021-9-23 06: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不签订劳动的应支付二倍工资

 楼主| 发表于 2021-9-23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到人间真美 1网友,您好!    您说的,我都知道,而且都已经进行过了。
       一个明显的违反合同、违反劳动法的案件,居然没有地方说理!历经两年协商,多年信访;三次起诉,两次上诉,一次再审,多次申诉,两次抗诉,至今历时一十六年,连讲理的地方都没有,连说理的机会都不给我们!我们多次要求听证,多次请求上法庭讲理,但我们的请求一直被漠视!一个简单的违反劳动合同案件,三级法院都裁定不予受理,真是古今中外之奇闻!
      最后不得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又让我们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总算遇到了青天大老爷,达州市检察院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随便找了一个借口,就不理睬了,连检察院的监督都不起作用!网友可以仔细看看我的主帖就明白了,完全是执法枉法,再好的国家法律都没用!
       希望媒体和网友能主持正义,为草民维权提供帮助!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1-9-24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妻子1977年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9年3月被评聘为一级教师,2005年12月第二次签订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干了一辈子教师工作,工资却被万源市粮校、人事局改成了职员工资。
    我妻子与万源市粮校、人事局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向万源市法院起诉,案由为人事争议。
    主要诉讼请求为:判万源粮校、人事局未按聘用合同(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了工资……。
    2011年7月4日仲裁,次日起诉。
    有先后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该校工资发放表等证据为证。
万源市法院却裁定:不予受理。见本文图片。
    合同案件不该法院受理吗?
    违反合同的案件,法院都不受理了!而且不要任何理由!古今中外之奇闻!
万源法院裁定书1页_副本.jpg
万源法院裁定书2页_副本.jpg

 楼主| 发表于 2021-9-25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4日仲裁,次日起诉,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起诉期限的规定,有什么理由不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9-26 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原文是: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规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必须在15日内起诉。
       本案2011年7月4日仲裁,次日起诉,难道不符合上述规定吗?
       真不明白,什么理由都没有,法官为什么能够根据上述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9-26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4日仲裁,5日起诉,适用第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   不要任何理由   =   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21-9-27 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法院的裁定   =   没有理由   =   不要理由   =   肆意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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