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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r14781856923

[群众呼声] 人事局、学校不履行聘用合同该找哪里解决?[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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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28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你局本月27日的发文已知,你局所写的纯属虚假信息。我妻子是第一个调入粮校的正式教师,其他教师是代课的工人,行政人员。我妻子的教师工资介绍信也是你局开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也是在该校评聘的,2005年第二次签订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还是与你局、粮校共同签订的,直到该争议发生,该校都是中初等成人教育学校,中初等成人学校教师评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中小学教师职务,这是国家政策规定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也是在该校评聘的。否则,你局为何要把我妻子调入该校任教师?为何要开教师工资介召信?在该校期间为何要给她评、聘小学教师职务?
    该校无论培训什么学生,我妻子都是重点班的班主任老师,其他教师教不了的、不愿教的课程都是我妻子教,若我妻子不够格在该校任教,其他人够吗?我妻子可是经过师范培训的教师。
    在该争议协商期间,你局故意扯皮。请求上级解决,要求公开举行听证,你局和粮校又到上级去活动,你局有权有关系,粮校有钱,可以一手遮天!拿合同、法律与你们讲理,你们说,现在哪个还讲法律。一次次对我说,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真起诉了,你们又通过关系,不让法院立案,你们要是真有理,为什么怕法院受理?为什么怕上法庭?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1-9-28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我再对你局说几句。
      1989年3月,我妻子在万源粮食职工学校评、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时,那可是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时候,当时国家实行的是评聘结合制度,也就是说,该单位需要哪个专业技术职务,才能评聘哪个专业技术职务。当时粮校如果不需要小学教师,人事局为什么要把一个正式老教师调入,万源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为什么要给她评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正是因为当时粮校是中初等成人教育学校,才给她评聘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2005年12月所签的第二份骋用合同,是与粮校、你局共同签订的,有人事局的公章,你局还想毁约吗?
    我妻子己经领了几十年的教师工资,调入粮校时万源人事局也是给她核的教师工资,万源人事局等单位却将其偷偷改成了职员工资,为了推脱责任,万源市人事局却编造谎言,说什么其教师职务需要转聘确认。直到该争议发生时,该校一直是中初等成人教育学校,按国家政策规定,该校教师就应该实行中小学教师工资。
    我们从2005年起一直要求解决工资问题,该校任教晚得多的工人都发了教师工资,就是偏不给我妻子解决,说要等到争议解决后,再一并解决,这也成了我们的错?你局作为本案当事人,那些所谓的“回复”是怎么来的,应该很清楚!  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包括你局说的省人事厅、达州市人事局,哪个单位不知你局是违法的!不要再编造谎言了,现在己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我们起诉的是违反聘用合同,订了合同就要履行!不是用来扯皮的!没有起诉你局等单位篡改工资档案,制造假证据等其他问题,用不着扯哪么多。如果你们有理,就不要再阻挡法院受理,还怕到法庭上讲理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9-28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奇葩的法官释法


        万源市法院本案审判长说:“7月5日起诉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争议一案……你们申请人事仲裁,但仲裁委没有裁决,是给你们出了个不予受理的通知,法院是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受理,(仲裁委不受理的,法院也不受理)”。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法官却告诉我们维权人,仲裁委不受理的,法院也不受理!既然如此,还要法院干什么?
        法官释法有道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为何有法不依?

 楼主| 发表于 2021-9-29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奇葩释法不过是违法审案的借口!

        仲裁程序并非必须进行的程序,对此,法律己有明文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三款规定: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当场将此条法律规定读给本案审判长,他却强词夺理地辩解,法院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办案,我又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念给他,这下该没话可说了吧!他却仍然我行我素,还是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找了个不是理由的“理由”,因为该案7月4日仲裁,7月5日起诉,完全符合第二条规定!所以说,万源法院的裁定“理由”  =  没有理由  =  肆意违法!
       他们是早有预谋,坚决不受理本案,要让我有理无处讲!


发表于 2021-9-29 23: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9-30 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理政 发表于 2021-9-27 16:37
  陈荣同志:

  你在网络上反映你家属代丽华工资有误一事,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发现:自2005年底到2007 ...

发聘任书、签聘用合同之前,万源人事局干什么去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9-30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的法官为什么敢肆无忌惮地执法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9-30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是第三次起诉了!

       第一次起诉(2011年1月6日),万源市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万源民初字第177号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且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因当时万源市没设人事仲裁机构,无法进行人事仲裁,异地人事仲裁又不算数,只好进行劳动仲裁。法官却偏要人事仲裁结论!
      第二次起诉(2011年6月10日),万源市法院拒绝出法律文书,并以相同的理由口头答复不予受理。立案法官又让我们先找万源人社局,并承诺:若不能解决,法院就立案受理。去找人社局,他们还是不解决,给我们出了个“人事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这时万源已设人事仲裁机构)。
      第三次起诉(即本案),己进行了人事仲裁,这下该受理了吧!万源市法院居然言而无信,还是不受理!这次竞然随便找个借口,就了事!就是前面提到的:4日仲裁,5日起诉,法官却适用第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   不要任何理由   =   枉法裁判!
      万源市法院参与本案立案审理的法官们也忿忿不平地自言自语感叹:“立了一辈子的案,现在不会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您们好,祝大家节日愉快,家人们幸福安康!
谢谢您们的关注和支持!
欲知万源人事局当圣旨用的所谓“回复”的真相,请看楼主主帖下面的帖子上的点评。由于点评字数限制,进行了大幅缩减,想进一步了解,等待几天后详述。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立案方面的法律,己经制订得非常细致、周到,充满了对劳动者的无微不至的关怀,几乎无懈可击,却经不起四川省万源市法院的法官,目无法纪、肆意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 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作为政府劳动人事法律的执法部门故意违反劳动法律、不履行聘用合同、克扣劳动者工资,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故意不受理违反劳动合同案件、不执行国家法律、不依法审案,创古今中外之奇闻、世界之最!

 楼主| 发表于 2021-10-3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到底怎么了?
        我原以为万源市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执法水平低、管理混乱、法官执法违法严重,到了达州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我们一定能胜诉,因为本案实在是太简单,又铁证如山,没有任何枉法的空间,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令我非常震惊!
        本案上诉到达州中级法院,被认定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四川省高级法院再审,被认定为:“一、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本案7月4日仲裁,7月5日起诉,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吗?三级法院的裁定书, 看似依法,实是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10-3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到底怎么了?        本案7月4日仲裁,7月5日起诉,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法院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10-4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法院的荒唐裁定书
         该书上说:经审查……2011年7月4日仲裁……2011年7月5日向法院起诉……。
        该书又说:本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故本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对人事争议案件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4日仲裁,5日起诉,分明符合第二条规定,却反而被万源法院认定为不符合第二条规定!
        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是实在找不到借口,随便写几句糊弄百姓吗?该书分明写的应该受理的理由,却反而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如下:“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10-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连违反聘用合同的案件都不受理了,社会公平正义如何申张?

 楼主| 发表于 2021-10-6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定书满篇胡言乱语!
达州中级法院的裁定书,编造假证据;强加借口;用对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去证明该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驴头不对马嘴;用达州中级法院的适法错误,去证明万源法院适法“正确”?
用事实说话:
1.两个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摆在法官面前,同时原告又一直是重点班级的班主任老师,被达州中级法院审查为未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原告诉讼请求第一条就写着: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了工资,被达州中级法院认定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21-10-6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定书满篇胡言乱语(续)
3.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全国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另搞一套,却被达州中级法院审查为“1992年3月后,万源粮食局停止在粮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原告未被骋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纯属编造的假证据。万源粮食局有那个权力、有那个胆量停止在粮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吗?1989年3月已经评、聘了的专业技术职务要作废吗?2005年12月与粮校、万源人事局续签的聘用合同不作数吗?
4.  本案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吗?最高人民法院的如下规定又作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楼主| 发表于 2021-10-6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定书满篇胡言乱语(续)
5.  7月4日仲裁,7月5日起诉,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吗?这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结果吗?
6、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法律已有明文规定,法院不能因人而异,另搞一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本案当时应适用的法律)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从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可知,民事案件起诉的必须条件只有四个,一审法院对这四个条件均无异议,那么法院就应该受理本案,裁定不予受理是违法的。达州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正确与否提出了异议,但是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仅仅要求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并未要求正确,况且本案尚未进行开庭审理,法官又怎知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正确与否?何况法官所说诉讼请求是编造的、偷换概念得出的、强加给原告的,所以,达州中级法院的维持原裁定、四川省高级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也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一十一条的违法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1-10-6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中级法院的裁定书:


达州中院裁定书1页_副本.jpg 达州中院裁定书2页_副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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