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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r14781856923

[群众呼声] 人事局、学校不履行聘用合同该找哪里解决?[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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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4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多次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始终没有回音,最后不得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申诉,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都让我们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总算遇到了青天大老爷,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达州市检民(行)监[2014]51170000030号检察建议书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5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代丽华的再审申请。故我院对该案不宜进行审查”为由,拒绝对该案进行审查。
连检察院的检查建议,达州中级法院都置之不理!

附:      达州市中级院(函)
    达中法函(2015)2号                   签发人:周建华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函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贵院达州市检民(行)监(2014)51170000030号建议书收悉,现复函如下:
因代丽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7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代丽华的再审申请。故我院对该案不宜进行审查。
      特此复函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3日
( 根据原件抄录)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6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我们向达州市检察院抗诉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理由是只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结论进行抗诉,本案的终审法院是达州中级法院,四川高级法院的再审结论没有对本案构成实质损害,不能抗诉。达州市中级法院却又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代丽华的再审申请。故我院对该案不宜进行审查”为由,拒绝对该案进行审查。我们是对达州中级法院的裁定提出的抗诉,达州检察院是要求达州中级法院对自己做的裁定书进行审查,自己对自己的裁定还不宜审查吗?达州中级法院为何要用四川省高级法院的违法裁定书作为自己违法的挡箭牌?四川省高级法院违法裁定,达州中级法院就理所应当地该违法裁定吗?后来我请求达州市检察院向四川省检察院反映,请求四川省检察院直接向达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至今没有回音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9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真奇怪!
原告向法院起诉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法院却用他们编造的假证据作为法院裁定的依据,且不经过法庭审理,不告知原告。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9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中央第十四督导组关注本案!

 楼主| 发表于 2021-10-30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真奇怪!原告不服人事部门的处理,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却用人事部门的结论作为法院裁定的依据,既如此,又何必向法院起诉,法院完全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抛到了九霄云外!

 楼主| 发表于 2021-10-30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中央第十四督导组,监督本案依法审理,纠正法院违法审案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1-10-31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真奇怪!
原告指控被告、第三人伪造公文、篡改档案、捏造事实、制造假证据、编造国家工资政策,无所不用其极,法院却用被告、第三人及其上级部门编造的假证据作为裁定依据,且其并未经过法庭质证,也未告知原告!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期盼中央第十四督导组工作顺利、督导成功,使四川省的法治氛围风清气正,使法院真正成为人民合法利益的保护者!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为第三次起诉,第二次上诉,法院每次都以不同的借口不予受理。在第三次起诉之前,万源法院承诺:“只要你们先找万源人事局解决,若还是不能,我们就立案”。万源法院却失言了!还是裁定不予受理,由于该找的借口都找过了,这次连借口都懒得找了,随便写一条法律规定,就裁定不予受理!连 参与本案立案审理的老法官都忿忿不平地自言自语感叹:“立了一辈子的案,现在不会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不要任何理由就裁定不予受理,法律的威严何在?原告的诉讼权利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21-11-3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随便写一条法律规定就裁定不予受理,与不要任何理由裁定不予受理没什么两样!

 楼主| 发表于 2021-11-4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法院审判长在释法时解释(见释法记录),“法院只受理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已经仲裁的案件,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案件法院也不受理”,我当面指出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5条,“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万源法院却仍然裁定不予受理,明显属于故意剥夺原告的诉讼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21-11-5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中央第十四督导组关注本案,督导万源法院、达州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依法审案,还我们依法享有的取得教师工资的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21-11-5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简单的违反劳动合同案件,法院如此违法审理,法律的尊严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21-11-9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中央第十四督导组关注本案,督导法院依法审案!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0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已明文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
本案为学校、人事局不履行聘用合同,与教师发生的争议,四川省万源法院、达州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为何违法裁定不予受理?
请中央第十四督导组关注本案!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0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已有明文规定,法院为何故意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1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已明文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
本案为学校、人事局不履行聘用合同,与教师发生的争议,四川省万源法院、达州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为何违法裁定不予受理?
请中央第十四督导组关注本案!

发表于 2021-11-11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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