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代丽华的再审申请。故我院对该案不宜进行审查”为由,拒绝对该案进行审查。
连检察院的检查建议,达州中级法院都置之不理!
附: 达州市中级院(函)
达中法函(2015)2号 签发人:周建华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函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贵院达州市检民(行)监(2014)51170000030号建议书收悉,现复函如下:
因代丽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7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代丽华的再审申请。故我院对该案不宜进行审查。
特此复函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3日
( 根据原件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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