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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r14781856923

[群众呼声] 人事局、学校不履行聘用合同该找哪里解决?[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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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5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书称:“申请再审人代丽华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申请再审”。可知,四川省高级法院明知本案是人事争议纠纷案,却故意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本案就是教师与学校、人事局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民事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6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书写到:“本院认为:本案中代丽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履行合同并足额支付工资,但从其具体事实及理由看,其实质上属于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的问题,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明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学校履行聘用合同并足额支付工资,四川省高级法院却以“诉讼请求为要求学校履行聘用合同……但从其具体事实及理由看,其实质上属于……”等词汇偷换概念,强行将“要求学校履行聘用合同并足额支付工资”    与    “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  划上等号!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粮校、人事局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了工资,补发……2、判粮校、人事局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2倍工资的未付部分……3、判粮校、人事局故意掩盖工资错误,补发……4、判粮校、人事局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5、判粮校、人事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川省高级法院如何从上述诉讼请求中看出“我们在请求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的?
履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并足额支付工资    等于    岗位职级评定、工资等级套改吗?这与强加罪名有何区别?履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只要按国家规定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即可,与岗位职级评定、工资等级套改没有必然联系,二者更不能划等号!四川省高级法院如此枉法也太离谱!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6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偷换概念,强加借口!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法律对诉讼请求的唯一要求是具体。四川省高级法院不能以“诉讼请求为……但从其具体事实及理由看,其实质上属于……”的偷换概念逻辑,强加不受理借口!要求履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   与    岗位职级评定、工资等级套改无法划等号!履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只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即可。

发表于 2021-10-16 23: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7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河没鱼网友,您好!谢谢您的支持!
                            谢谢网友们的关注和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7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打着依法的旗号!

        一审法院(万源法院)能依据第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吗?本案7月4日仲裁,次日起诉。
        二审法院(达州中级法院)能依据第二条规定,推理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吗?
        既然都不能,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吗?四川省高级法院认定的“一、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能站得住脚吗?干着违法的勾当,却打着依法的旗号!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7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后羿网友,您好!谢谢您的支持!
谢谢网友们的关注和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8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到四川省高级法院的裁定书,我立即打电话给本案主办法官,说明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他释法,解释为什么要驳回再审申请,却遭到四川省高级法院主办法官的拒绝,只说他们已经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出面解决,立即就挂断了电话,我多次拨打,始终不接电话,四川省高级法院的主办法官连理都不用跟原告讲了。从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书下达至今没有任何部门解决过本案所述问题。多次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也无回音!明知百姓的诉求是正当的,却仍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不予受理裁定”,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利,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其作为让百姓心寒!连违反合同的案件都不受理了,真不知道法院是干什么的?这可谓是古今中外之奇闻!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9 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法官审案为何有法不依?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9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依据第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本案,7月4日仲裁,次日起诉。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依据第二条规定,推理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四川省高级法院认定“一、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所谓“依法”,想怎么依,就怎么“依”,怎么依都对!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哪个法院说得对!哪个法院说的算数?唉!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9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都想不到:他们制订的第二条规定还可以开发出多种用途:除用于规定人事争议案件起诉期限外;还可以用于没有理由时,不要任何理由就可裁定不予受理;还可以用于判定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想说不属于就说不属于!你若不信,可看前面万源市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不信都得信!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0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法院、达州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为何肆意执法违法?

发表于 2021-10-20 20: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什么都得讲证据。他取得了,证书,但单位合同上没按你文凭上签约,你当时没把合同看透就签字了。太大意了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0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法院、达州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明知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却故意裁定不受理,连起码的程序公正都做不到,如何履行依法审案职责?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1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麻辣1W7TS4网友,谢谢你的关注!你有所不知,我们所提供的聘任证书是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取得的证书,当时专业技术职称和聘书在一起,只要评了职称,就必须聘任,否则就不能评定,不存在你说的签字一说。至于2005年12月续签的聘用合同,签订的就是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上面还有万源人事局的签章。
该网友,你所说的“但是。什么都得讲证据。他取得了,证书,但单位合同上没按你文凭上签约,你当时没把合同看透就签字了。太大意了”,是多少年以后的政策,不适用于该案!但还是要谢谢你的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1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法院、达州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如此执法违法,法律的尊严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2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为何用编造的假证据作为法院裁定的依据?如此审案还有公平正义可言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3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人事局、万源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伪造公文、篡改档案、捏造事实、制造假证据、编造国家工资政策,无所不用其极。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却用他们编造的假证据作为法院裁定的依据,且其并未经过法庭审理,也未告知原告,真可谓是欲加之罪,何须择词!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3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法院为何用偷换概念强加的借口作为法院裁定的依据?如此肆意违法审案,能履行人民法院的职责吗?别忘了,法院是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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