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书写到:“本院认为:本案中代丽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履行合同并足额支付工资,但从其具体事实及理由看,其实质上属于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的问题,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明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学校履行聘用合同并足额支付工资,四川省高级法院却以“诉讼请求为要求学校履行聘用合同……但从其具体事实及理由看,其实质上属于……”等词汇偷换概念,强行将“要求学校履行聘用合同并足额支付工资” 与 “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 划上等号!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粮校、人事局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了工资,补发……2、判粮校、人事局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2倍工资的未付部分……3、判粮校、人事局故意掩盖工资错误,补发……4、判粮校、人事局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5、判粮校、人事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川省高级法院如何从上述诉讼请求中看出“我们在请求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的?
履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并足额支付工资 等于 岗位职级评定、工资等级套改吗?这与强加罪名有何区别?履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只要按国家规定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即可,与岗位职级评定、工资等级套改没有必然联系,二者更不能划等号!四川省高级法院如此枉法也太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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