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黄海法官适用县政府自己确认有“瑕疵”被起诉后法院要求县政府撤销的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判案, 导致国家赔偿低于补偿几十万元,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和打击行政机关违法的意义, 损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完全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破坏了法院代表一个国家的形象的底线。 黄海及其幕后决策者应当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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