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中院对安岳县人民政府强拆冯亚宇房屋违法一案的国家赔偿问题,有下面的事实认识不清。 涉案强拆房屋位于安岳县城中村,政府实行的城中村房屋改造,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县政府对冯亚宇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虽然被起诉后法院动员县政府已经撤销, 但是,2003年征地前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组摸底调查证明,冯亚宇家确有三层楼房面积共有303.3平方米, 证件上载明,该房屋修建于八十年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土局并没有认定冯亚宇的303.3平方米房屋存在部分违章建筑。 根据法无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的原则证明,冯亚宇303,3平方米住房完全是合法建筑。 同村所有被拆迁户的住房几乎都没有证件,那是因为历史原因造成,因为我国房屋登记制度出台较晚造成。 该组被拆迁户虽然房屋没有任何证件手续,但大部分都签订了拆迁协议。冯亚宇也向法庭提供了他们的拆迁协议书, 协议书证明:即便没有任何手续,也是有三层四层五层,都是工作组签字有多少补偿多少。 不可理解的是冯亚宇的房屋被政府强拆后,黄海法官反而对冯亚宇的三层楼房只赔偿两层,比同组被拆迁户少一层 美其名曰:是对政府违法强拆的惩戒,美其名曰:国家赔偿没有低于同村被拆迁户的补偿? 既然是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冯亚宇的第二、三层房屋又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招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若将被征收房屋作为违法建筑处理,则必须通过法定认定程序进行。”【可以告知当事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冯亚宇的第2/3层房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是否是违法建筑,法院凭借什么擅自认定冯亚宇的第三层楼房是违章建筑不予赔偿呢?该认定属于缺乏证据违法! 中院的该认定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下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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