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属于公共服务,服务范围是小区的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不针对单户业主和个人的需要及喜好,个别或少部分业主对服务不满意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就如同也会有一部分业主对服务非常满意,同样也不能代表全体业主,以自己对服务不满意为由拒交物业费不应该予以支持,以部分业主对物业的评判对欠费业主打折判决不利于良好社会价值观和社会风气的引导。公共服务本来就不可能做到大家都满意,如果法院对物业费纠纷案件都这样打折判决,那大家都去故意欠费,等物业诉讼的时候随便找一些物业服务不到位的证据,都得到打折判决,那么谁还去正常的全额缴费呢?正确的做法就应该是欠费就该判决全额交,如果业主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违约,可以另案起诉,向物业公司提出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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