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区公安局的办案民警们:现在你们大概很想给我办成传销,让我得不到退赔,在此,我不得不进行反驳。
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你们想办成传销,也必须把非法占有排除掉,现在你们迟迟不对非法占有进行查证查实,到底在拖延什么?
二是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你们所说的对方钱打出去了的,法律明确规定了的,转移资金、逃避返还资金也是非法占有。对你们而言当务之急是查清资金去向和资金的真实用途。
三是对方就算不构成非法占有,钱在个人账户上,也构成了不当得利,你们有义务协调对方退款给我,对方坚持强占不退,就构成了侵占罪。
请你们依照法律规定办案,不要满脑子想的是“传销”,法律已经做出明确规定,遇到这类案件应该怎么办,请拿出你们的专业素质和对人民认真负责的态度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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