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军50军148师政治部作出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友烈字第02363号)上记载: 兹有林孟绪同志系贵林道顺先生之叔,于1950年2月参加革命工作,在148师443团8连任战士,曾建功,不幸于1953年2月13日在完成一次工作任务中光荣牺牲,请将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转其家属为盼。此致大竹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志愿军148师政治部。1953年3月11日。
上述证明林孟绪同志上战场光荣牺牲前遗属遗愿侄儿林道顺为其家属其牺牲后由其享受烈属待遇,其解释权规军方,对于林孟绪同志光荣牺牲后未评定烈士其褒扬抚恤金应当发放给其家属林道顺先生而未发放,应当属于林道顺先生遗产,其后人有继承权。
对于林孟绪烈士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私房属于遗产其后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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