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科技最给力

中央部门本级收文督办有关林孟绪烈士遗留史料收集保护等工作..收录《全国烈土英名....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24-1-29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中央督办件,一个县一年或几年才会有一个。中央督办抗美援朝绪林孟绪烈士有关《土地房产所有证》等遗物史料是否适用《英烈法》第16条规定开展研究保护等工作 的信访事项,应具有典型意义,关联《英烈法》的立法初衷的一次深刻释义,也是对抗美援朝将士烈士及全国人民智慧上的一个交代。大家期盼处理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24-1-30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详情992.png 777.png

 楼主| 发表于 2024-4-10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内务部

关于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

优待范围问题的批复

(内优〔53〕字第1817号)



华东行政委员会民政局;

关于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优待范围问题,福建省民政厅、上海及杭州两市民政局均有具体问题请求到部,我们认为要解决此类问题应先把烈军属范围和优待范围加以区别。即是说,烈士、军人的伯、叔、兄、嫂……虽然也是亲属,同样是光荣的,但不必给予物质优待,就是烈士军人的直系亲属其生活不困难者也不必给予物质优待。因为优待范围,不可能太宽,必须有个限制,这个限制即“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本条例所称革命军人家属,系指与军人同居之直系血亲、配偶及依靠军人生活之十六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从这个观点出发,兹将上海市等地所提问题综合答复如下:

一、烈士、军人之父另娶之妻或其母另嫁之夫是否按烈、军属优待,应视其是否对烈士、军人负过抚养之责而定。

二、烈士、军人之同父异母或烈士、军人之母改嫁后所生之十六岁以下子女是否享受优待问题,应视烈士、军人在参军前是否与其共同生活而定。

三、对烈士、军人已尽了抚养之责的其他亲属,应比照烈士、军人直系亲属予以优待。

上海市等地所请示而未予答复的一些问题,可按以上原则分别处理。



一九五三年九月一日。

以上文件生成时间是1953年9月1日,主要是针对[color=rgba(0, 0, 0, 0.9)]<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本条例所称革命军人家属,系指与军人同居之直系血亲、配偶及依靠军人生活之十六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进行解释,抗美援朝时期的老烈士证的颁发时间是1953年2月11日,不适用这一条款。
《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第五条[color=rgba(0, 0, 0, 0.9)] 凡牺牲已久之革命工作人员,其家属无法取得原部门证明书者,经其他有关方面证明,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亦得按烈属优待之。第二条[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一[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 0, 0, 0.9)]凡对敌斗争或因公光荣牺牲者,给予烈士称号,其家属称烈属,由所在机关填具“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发至其原籍县[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 0, 0, 0.9)])[color=rgba(0, 0, 0, 0.9)]人民政府换发“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按下列规定给其家属一次抚恤费:而烈字第00207号《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是中国人民支援军200团政治处颁发给予证明董夫清烈士是董夫治先生的弟弟并证明说明是家属身份给予抚恤,其特殊时期作出的证明解释归中国人民志愿军政治部即现在的退役军人事务部
[color=rgba(0, 0, 0, 0.9)](1950年11月25日政务院批准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公布)《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第一条 凡革命工作人员因公伤亡者,依本条例之规定褒恤之。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第二条 革命工作人员死亡后,应由所在机关妥为安葬。棺葬费在缺乏木材地区得在不超过食粮800市斤,在不缺乏木材地区得在不超过食粮600市斤内实报实销,并按下列规定予以褒恤: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一)凡对敌斗争或因公光荣牺牲者,给予烈士称号,其家属称烈属,由所在机关填具“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发至其原籍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按下列规定给其家属一次抚恤费: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甲、勤、警人员,食粮600市斤;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乙、区长、县科长级以下人员,食粮800市斤;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丙、县长级人员,食粮1000市斤;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丁、专员级以上人员,食粮1200市斤。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二)凡病故或非因公失慎致死者,不称烈士,其家属不称烈属,发给“病故革命工作人员家属证明书”,并按下列规定发给一次抚恤费: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甲、勤、警人员食粮450市斤;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乙、区长、县科长级以下人员食粮600市斤: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丙、县长级人员食粮750市斤;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丁、专员级以上人员食粮900市斤。(注一)(注:(注一)革命工作人员牺牲后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和机关,现已按国务院1980年6月4日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办理。棺葬费和一次抚恤的标准有新的规定。)
[color=rgba(0, 0, 0, 0.9)]
第三条 前条规定之抚恤费,由革命工作人员家属依下列顺序一次领讫:
(一)父、母;
(二)妻、夫;
(三)子、女;
(四)16岁以下之弟、妹;
(五)抚养已故革命工作人员长大而现在又需依靠已故革命工作人员生活之其他亲属。
无上述亲属者不发。(注二)(注:(注二)民政部1980年9月3日《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一项已作了补充规定。)
第四条 革命工作人员因对敌斗争或因公负伤,应送公立医院治疗,不能送公立医院者,得由所在机关就近请医治疗,疗养期间,生活费照常发给。负伤致残者,依下列规定分别发给抚恤费或优待金:
(一)凡对敌斗争光荣负伤致成残废者,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三、四条之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工作人员残废证明书”,并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给予抚恤。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二)因公负伤致成残废者,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工作人员优待证”,并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发给优待金。(注三)(注:(注三)本条例所说的“革命工作人员残废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优待证”现已改称“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第五条 凡牺牲已久之革命工作人员,其家属无法取得原部门证明书者,经其他有关方面证明,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亦得按烈属优待之。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第六条 病故革命工作人员对革命有特殊功绩或工作历史在10年以上确因积劳病故者,经其所在机关申请,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享受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之褒恤。(注四)(注:(注四)本条已不执行。)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之食粮,由县(市)人民政府以各地区主要食粮发给之。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第八条 因参战或因公牺牲、负伤之革命工作人员,其事迹特别英烈足资楷模,或斗争历史较长有特殊功绩者,各级政府应搜集编纂其事迹予以褒扬。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第九条 烈士遗物应随同牺牲证明书一并发至其原籍县(市)人民政府转交其家属或送烈士馆陈列,以志纪念。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第十条 烈士家属得继续享受工属优待。在同等条件下应先尽烈属。(注五)(注:(注五)本条已不执行。)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第十一条 凡公营企业部门职工伤亡,按劳动保险条例之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各项规定。(注六)(注:(注六)根据内务部的补充规定,事业单位职工伤亡也不适用本条例。)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color=rgba(0, 0, 0, 0.9)]《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是中国人民支援军180师政治处在特殊时期颁发给予证明林孟绪烈士是林道顺先生的叔叔并载明是家属身份给予抚恤,其特殊时期作出的证明解释归中国人民志愿军政治部,其职权解释上部门即现新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


 楼主| 发表于 2024-4-10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631.png

 楼主| 发表于 2024-4-25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81.png 82.png 83.png 84.png 85.png

 楼主| 发表于 2024-4-25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中“180师”改成“148师”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