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美援朝林孟绪烈士有关《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存根等登记造册的遗物、史料 依据《英烈法》展开保护、研究等工作复核意见上异议涉及法律运用问题争议上请求国务院释法以督办烈士权益问题处理 国务院: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的林孟绪同志抗美援朝牺牲后,其烈士权益问题,包括:1953年3月11日志愿军180师政治处颁发(友烈字第02363号)《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载明证书发放给其侄儿林道顺及予以优抚但未落实当时政策的问题,及1985年5月9日大竹县委(竹信办文件[1985]45号文以无人居住无人管理收为公房等三处其家族私房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没有以建房〔1993〕487号《关于办理原去台人员房产若干问题补充意见》的规定对其以复查纠正处理的问题。另烈士没有结婚及子女另其父亲兄弟等亲属6人在土改前被土匪绑票杀害全城皆知。 其处理焦点上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及《土地清册》、《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及存根等应以当时政策登记造册的遗物、史料依据《英烈法》16条规定展开收集、保护、研究、编辑等工作的信访事项经督办处理后及又经复查意见及复核申请受理后,2023年12月11日,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川退役军人信复【2023】38号)认为:“达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10月13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达市退役军人信复函【2023】1号)依据事实清楚,运用政策准确。并决定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复核意见维持复查意见是仅对其家族部分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以(竹信办文件[1985]45号文以无人居住无人管理收为公房无权继承及有自己丢失资料以推托责任,其并未对核心焦点事项包括《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存根等烈士遗物、史料依据《英烈法》的规定展开收集、保护、研究、编辑等工作以处理烈士权益问题。 以上事实及异议焦点在于如何依法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涉及法律运用问题争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的决议》"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以督办抗美援朝林孟绪烈士有关遗物、史料依据《英烈法》展开收集、保护、研究、编辑等工作的烈士权益问题处理。 综上,特此请示释法。 坚决捍卫英烈荣光! 敬礼! 李祚琼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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