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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包黑炭

[求助]雅安荥经建国以来最大的见义勇为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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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5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来发话!让广大网民了解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发表于 2011-3-5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难难

发表于 2011-3-5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难难

 楼主| 发表于 2011-3-8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才能解决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1-3-16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古城大酒店监控录像的时间与双方通话记录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的时间不同步,监控刻录的时间慢了8分31秒钟的时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监控录像’和‘通话记录’两个不同步的时间连在一起,就得出:“谭安全知道曹英被打并决意要找王磊等人时,(204319秒)即给邹荣打电话称古城大酒店有事,叫邹荣、彭宇赶到现场,其目的就是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召集人员。”的猜测!!



四川高院的法官竟用猜测就定谭安全‘聚众斗殴’!堪称全世界最流的法官!

发表于 2011-3-21 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包黑炭 发表于 2011-3-16 14: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古城大酒店监控录像的时间与双方通话记录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的时间不同步,监控刻录的时间慢了8分31秒钟的 ...

由于该案王磊(死者)一行涉及官场多人,雅安政法部门在该案中扮演了令人费解的角色,致使该案黑白颠倒、扑朔迷离。当天是王磊生日,为他庆贺的有荥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罗**,原审计局长、工会副主席韩孝鑑、交通局副局长庹xx、纪检组长李xx、雅安市人大吴xx等多位领导和社会名流,)
  一、应当回避的没有回避;庭审没有对重要证据进行质证,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严重程序违法。
    1、本案中荥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罗利军(音)是当天王磊生日晏会的嘉宾,与王磊和韩孝鑑的关系特好。本案又由荥经县检察院办理,罗利军参与了办案但没有回避,且提前进入司法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2、不知出于何种原因,雅安市荥经县公安局以谭安全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刑事拘留后,荥经县人民检察院却坚持要将故意伤害罪升级为故意杀人罪对谭安全执行逮捕。也不知何种原因,荥经县公安局以韩孝鑑涉嫌聚众斗殴罪(2008 08号)提请批准逮捕,荥经县人民检察院却不批准对韩孝鑑进行逮捕!(是否就因副检察长罗利军是韩孝鋻的干亲家?当天打服务员时在场,有监控录像证明)
   3、蹊跷的是整个庭审过程,公诉方虽当庭提交了证据,几十份长达800多页的证词,法庭只给10余个辩方20多分钟休庭时间浏览,没有对证据进行质证,
   4、更令人费解的是,谭安全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起诉阶段和雅安法院第一次开庭阶段与二审上述阶段均要求对他背部伤和王磊左胸致命伤做同一刀具的认定的鉴定,司法部门至今也没有对他的要求于以答复。
二、隐瞒事实真相、颠倒黑白、偏袒一方
1、公诉意见书中,公诉人竞隐瞒了‘韩孝良开车撞谭安全,下车持刀与多人围杀谭安全的行为!’公诉意见书中的‘韩孝鋻’竟被称为‘韩某某’!
2、该案的起因——王磊一行人在古城大酒家音乐会所因打折问题,打伤服务员,掀翻电脑显示屏一事“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开车撞人’既成事实,却叙述为‘欲撞击’!
3、公诉方对谭安全左右手的手筋、手指都不同程度的被刀割断,臀部等身体多处被刀杀伤和钝器所伤的客观事实避而不谈!
4、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谭安全提起公诉,并将公安机关认定的“扭扯打斗”,最终修改为韩孝良、王磊、钟家兵三人对谭安全一人“追殴”。雅安法院竞将这一行为认定为“斗殴”!三个持刀围杀一个怎么会是斗殴啊?
5、原审计局长韩孝鋻是打电话叫韩孝良,钟家兵来杀谭安全的人,没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变成了‘证人!法律的尊严何在?
6、钟家兵的供述,前几次都是他用随身带的水果刀、匕首剌杀谭安全;公诉机关为什么不采信,雅安法院竟采用了他保外就医后的证词,他持一把自制的“铁皮刀”刺伤谭安全,铁皮有多厚,能同时杀穿谭的衣服、皮带、裤子、内裤,伤到肉吗?能杀进谭左臂部12公分,杀断血管吗?这又颠倒黑白、包庇真凶。

发表于 2011-3-25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红一号 发表于 2011-3-5 21: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来发话!让广大网民了解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您出来给广大网友讲清楚究竟是怎么回事?

 楼主| 发表于 2011-3-27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谭安全即打电话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荣,”不是事实!谭安全到古城三楼,知道服务员被打后没有给邹荣打过电话。
古城大酒店监控录像的时间与通话记录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的时间不同步,监控刻录的时间慢了8分31秒钟的时间!
根据公安提供谭的通话记录,谭安全与邹荣通话是204319秒。
根据监控录像韩孝鋻在大厅与谭发生抓扯的时间是204346秒。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监控录像通话记录两个不同步的时间连在一起,就得出:谭安全知道曹英被打并决意要找王磊等人时,(20点43分19秒)即给邹荣打电话称古城大酒店有事,叫邹荣、彭宇赶到现场,其目的就是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召集人员。的猜测!!

 楼主| 发表于 2011-3-29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的政法部门哑巴哪?!!!?

发表于 2011-3-29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冤冤

发表于 2011-3-31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好人鸣不平啊

发表于 2011-4-2 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推断、足以认定:王磊不是谭安全所刺致死

1、荥经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韩孝良下车手持刀具同王磊、钟家兵一道和谭安全一人发生扭扯打斗”。
2、韩孝良当天拿的长砍刀,宽度4cm左右,因王磊致命伤口宽为2.5cm,那可以排除王磊致命伤系韩孝良所杀;那当天和死者(王磊)打在一起的就只有钟家兵和谭安全!
2、公安调查的证人郑敏等人叙述:谭安全被围杀时从大厅冲出的人员没有人杀过王磊(死者);
3、谭安全的供述他在被围杀时持单刃折叠刀乱晃,与法医鉴定‘王磊左臂膀刀伤为单刃刺器所伤’一致。法医鉴定王磊身中数刀系两种刀具造成。

4、钟家兵刺杀谭安全的左臀部,医院病历伤口宽为2.5cm、后骶部也是2.5cm;
谭的衣裤、皮带上的刺口宽也是2.5cm的双刃刺器所致;致死者(王磊)的伤口宽度经法医尸检也是2.5cm的双刃刺器所致;
谭安全背部的刀伤和王磊致命刀伤均为2.5cm;
韩孝良当天拿的长砍刀,宽度4cm左右,因王磊致命伤口宽为2.5cm,那可以排除王磊致命伤系韩孝良所杀;
5、那当天和死者(王磊)打在一起的就只有钟家兵和谭安全,谭安全后背骶部和左殿部的伤能排除谭安全自残的可能; 钟家兵供述他杀过谭安全左殿部一刀;

综上所述:那在没有第三个人与第三把刀出现的情况下,死者(王磊)左胸的致命伤不能排除在晚上钟家兵杀谭安全时误杀的可能!

也就是说:王磊左胸致命伤不是谭安全所刺!是钟家兵或钟家兵以外的人误杀的可能。

发表于 2011-4-2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冤了

发表于 2011-4-3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观:做好事“遭雷打”惊现四川雅安,司法公正在哪里!?

http://bbs.scol.com.cn/thread-1039189-1-1.html有感!


                 古论今话正义,
      良除暴百姓扬;
      钱勾结害忠良,
      视法律出冤枉;
      大恶极是官商!

发表于 2011-4-4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都有点黑社会性质,不管什么,双方最初都是找人帮忙,而不是找警察。

一方是公务员、局长、共产党员打人;   另一方是退伍军人、预备党员呼正义啊!





警察劝解走后,对方还开车撞人.................导致事态升级、、、、、、、、、、、自卫、、、、、、、、、、啊!

发表于 2011-4-4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省检察院,省法院避开地方保护伞,介入调查此案!还原事实真相!

发表于 2011-4-4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1-4-4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是为了正义,遭到报复啊!

发表于 2011-4-5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胜俊院长强调,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要在思想认同上下功夫。要在工作实践上下功夫。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审判权,敢于抵制非法干扰;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用好裁量权,靠严格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要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在各种干扰和诱惑面前始终明辨是非荣辱,时刻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

为什么下面的法官就不这样做呢?

发表于 2011-4-5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应当回避的没有回避;庭审没有对重要证据进行质证,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严重程序违法。
   
1、本案中荥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罗利军(音)是当天王磊生日晏会的嘉宾,与王磊和韩孝鑑的关系特好。本案又由荥经县检察院办理,罗利军参与了办案但没有回避,且提前进入司法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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