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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包黑炭

[求助]雅安荥经建国以来最大的见义勇为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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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0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lhp123lhp123在2009-10-9 10:16:00的发言:
人民的心理感受,悖逆国人情感、理智和良知良心,制造肃杀恐怖的政治气氛,受害者内心正在流血的伤口上再撒一把盐,插一把刀;把全国人民刚被唤起的道德良知又打了回去。现实总是恶人当道好人蒙冤,只准坏人恶人横行无忌,不准好人善人活动和生存;只准用假话谎话制造假 象,不准以真话实话揭开真相;一些官员总克制不了踏着尸骨狂舞、饮着人血狂笑、听着悲号高歌的丑态恶习,似乎总要借用机会,刻意表现自己良心、良知的彻底泯灭和流氓无赖的本性,刻意表现自己的丑恶无耻和冷血无情!
   在此我们不禁要说:那些为非作歹的官员,他们已经丧失了人类最基本的良知和良心,他们已经不齿于人类,他们比禽兽还不如,人民还要他们干什么?   
到北京去状告雅安公检法、

发表于 2009-10-10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em51]呵呵

发表于 2009-10-10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在哪里???

村支书仗势殴打群众 调查人员包庇致害人[麻辣社区]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468316&star=1

转贴仪陇论坛:村支书仗势殴打群众 调查人员包庇致害人[麻辣社区]
http://bbs.mala.cn/dispbbs.asp?BoardID=79&replyID=1036791&ID=1515616&skin=1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1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的心理感受,悖逆国人情感、理智和良知良心,制造肃杀恐怖的政治气氛,受害者内心正在流血的伤口上再撒一把盐,插一把刀;把全国人民刚被唤起的道德良知又打了回去

发表于 2009-10-13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谭安全在治安案件中是见义勇为遭到打击的受害人;

谭安全在防卫案件中也是呼正义被报复追杀致其受伤致残的受害人。他没有犯罪动机,仅叫一个朋友来,在生命遭到威胁时,对韩孝良、王磊等人杀人行为的反抗和防卫行为属正当防为,不具有违法性,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聚众斗殴和故意杀人罪。在民事上也不构成侵权。望法院公正判决,还社会以正义。

发表于 2009-10-14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求版主多多关注该案,将该贴置顶!

发表于 2009-10-17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09-10-19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谭安全就是关注正义!关注正义就是关心我们自己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9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韩孝良、钟家兵、王磊等人的杀人行为,谭安全是在自卫,廖冬等人是在为他人生命而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其行为目的也是合法的。

如果谭安全不自卫,他将失去生命;如果廖冬等人不制止杀人者,谭安全也会被非法剥夺生命。因此,在二个不同法律关系的两个案件中,谭安全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构成“聚众斗殴罪”。



发表于 2009-10-21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包黑炭在2009-10-19 23:19:00的发言:
针对韩孝良、钟家兵、王磊等人的杀人行为,谭安全是在自卫,廖冬等人是在为他人生命而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其行为目的也是合法的。

如果谭安全不自卫,他将失去生命;如果廖冬等人不制止杀人者,谭安全也会被非法剥夺生命。因此,在二个不同法律关系的两个案件中,谭安全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构成“聚众斗殴罪”。



发表于 2009-10-22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只在少数人手中,这就是悲哀啊

发表于 2009-10-22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保护伞”串通一气,勾结在一起,不但“以商养黑”、“以黑富商”,还视无辜百姓为鱼肉、自己为刀殂,予求予取、予打予杀,
强烈要求四川向重庆学习打黑、

发表于 2009-10-22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包黑炭在2009-10-19 23:19:00的发言:
针对韩孝良、钟家兵、王磊等人的杀人行为,谭安全是在自卫,廖冬等人是在为他人生命而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其行为目的也是合法的。

如果谭安全不自卫,他将失去生命;如果廖冬等人不制止杀人者,谭安全也会被非法剥夺生命。因此,在二个不同法律关系的两个案件中,谭安全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构成“聚众斗殴罪”。

发表于 2009-10-23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闲事少管,走路伸展!

发表于 2009-10-26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楼与此贴有关么?一头雾水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6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谭安全就是关注正义!关注正义就是关心我们自己

发表于 2009-10-26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啊。

发表于 2009-10-29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2、公诉机关隐瞒重要材料、颠倒黑白

首先谭安全接受了多次讯问,公诉机关只向法院提交了一次经诱供的笔录,前后几次与此不一致的讯问笔录和向检方陈述均没有向法院提交。

还有当天,在大厅打斗后韩孝良杀人前110出警处理的事实被隐瞒,对案件定性产生重大影响,容易将二个案件混为一个案件。

另外谭安全身体受伤多处,公诉机关却只字不提他受伤部位怎么受的伤?是谁给他致的伤?他是先受伤还是先自卫?………

最重要的是对案件事实颠倒黑白比如在治安案件阶段,明明是韩孝鑑先出手打谭安全;并没有人和王磊抓扯打斗。起诉书却写成‘谭安全……找到王磊等人并与之发生抓扯打斗’;明明是韩孝良开车谭安全,起诉书却写成‘欲撞击站在酒店外的谭安全,在谭安全躲闪开后……’如此混淆视听,不知意欲何为?

发表于 2009-10-31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包黑炭在2009-10-19 23:19:00的发言:
针对韩孝良、钟家兵、王磊等人的杀人行为,谭安全是在自卫,廖冬等人是在为他人生命而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其行为目的也是合法的。

如果谭安全不自卫,他将失去生命;如果廖冬等人不制止杀人者,谭安全也会被非法剥夺生命。因此,在二个不同法律关系的两个案件中,谭安全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构成“聚众斗殴罪”。

发表于 2009-10-31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无罪释放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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