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这一物管条例很好,在此,个人在发表一下自已的观点,物业条例如果在以下面几方面在细致和明确一些
就更好了。
1.业委必须合法选举,政治、思想、品德、能力全面称职,其履职行为必须有实在的法律约束,其错误必须有明确的惩处规定。
2.物管合同必须依法成和签订,必须有对违反行为人的惩处规定。
3.物业公司行为全面写进合同,对其不履行合同的行,必须明确业主单方有权解除合同,拒付物管费的规定,必须明确解除合同后物管耍赖不走等行为处理及处罚规定。
总之,必须有明确的、严格的法律规定,才能根结业委和物管长期存在的怪象和乱像,特别是业委与物管狼狈为奸,反客为主,为所欲为,肆意欺压业主,侵犯业主利益,业主无可赖何等问题必须依法严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