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国家已有立法和四川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甚至区级部门也出了相关条例。
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市里、区级、街道层层加码造成现有社治局面,业主大会难以成立?这是为什么?还不是各部门不配合和层层加码?
2、小区自治,是属于小区业主,是业主权益,小区好不好取决于本小区业主,而不是取决于居委会?居委会都几十年了,小区还那么乱?这不是各级部门不负责的人态度?
3、如果作者没有调研,请到基础来实践。这才是要了解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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