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呢? 业委会成立的难根本原因是:省、市、区、街道各《条例》、各《方案》层层加码,开发商、物业的极为不配合导致的。 2.不要把平时的住建局平时对物业行业监管责任,以及处罚机制踢回业委会管理,让业主自己去采取业主大会这种低效的维权。 3.物业违法违规(如侵占公共收益、拒不退场等)的成本极低,需加大对物业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完善物业行业的竞争淘汰机制,无良物业要坚决淘汰 4.对做的好的优秀小区,特别是持续稳定的小区,进行政府资金补助,奖励优秀的业委会和物业员工,感谢为基础治理作出的贡献 。 5. 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检查所、园林局、消防、针对小区管理需要更深入介入,针对小区电梯、电力、绿化、消防等基础管理问题,需要进行数据上链跟踪,并进行大数据清洗后汇总,对有业委会小区的,需要进行双规信息互通,确定量化标准,对小区物业管理考核打分,并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质量有公信力的凭证。 6.把基层社治工作人员和居民的普法工作纳入基层及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从法规层面普法明晰物业管理、小区治理问题处理权责,不要越权指挥、不要模糊问题、权责不要和稀泥 7.“双流特色”脱离实际、脱离法治轨道 双流区在整个成都标新立异,在业主大会、业委会之外,加入监督委员会及业主代表大会制度,看似追求更加民主、更加规范。实际操作中却存在明显问题: 一、与《民法典》物权编、《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及相关权利义务不同,监督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却“有名无分”。没有法律地位的组织,如何让老百姓信服? 二、双流区基层街道、社区将监督委员会及业主代表大会制度范本强加在各小区,并强势要求不允许做任何删减,无该两项制度不给首届、换届业主委员会备案。上述做法,严重背离法治精神,无形中给小区居民增加极大负担。 三、监督委员会意在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职,可监督委员会又该谁来监督?实际过程中,监督委员会往往起着阻碍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作用。业主代表,在如今的法治社会,业主怎会让他人轻易代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健康良性运转,需要的是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而不是双流区这种标新立异、“创设法律”的可笑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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