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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南充中级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纠正错案和发现诈骗和枉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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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院2018川13民终4013号和2019川13民终30号案,实乃诈骗刑案。4013号案判决所依据的原告(诈骗犯)所举证据每一个均不具备证据“三性”和证据力,其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依照“谁告谁举证”…此乃明显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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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3 21: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两案诉讼和申诉,民事程序走完走尽。公安和检察院的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发现了法院判决中的部分不公正错判事实并出函建议法院重审纠错和检察院的听证调查发现了法院判决中依据原告(诈骗犯)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而建议法院对此进行复查…现在摆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事实是:原判决中由原告刘守孝所举的全部证据,每一个证据上都存在伪造和明显瑕疵,均无法证明出原判决书上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其所举证据均没有得到我对其证据“三性”及证明事实的认可。其在法庭上和现在也均提供不出能够证明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成立。由此可见,原判决认定的“民事施工合同纠纷”是没有一个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法院据此判决认定的事实全是没有证据事实证明的案件事实…实属错案。而我在原一二审和申诉中所提供的原件等证据,能够证明法院判决所采用的原告所举证据实属伪造证据和虚假陈述。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地证明案件乃刑事诈骗…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3 23: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照法院判决应“以事实为依据”的判案原则和民事诉讼“谁告谁举证”的举证规则,4013号案法院原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实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违法判决。原判决所采用作为认定事实的由原告(诈骗犯)所举全部证据每一个证据都不具备证据“三性”和证明判决所认定事实的证明力,且原告在法庭上和现在也没有且无法提供出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已经认定的其主张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即法院判决是在原告举不出任何能够证明其诉求的证据,也无法提供出新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违背“谁告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和“法院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是要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由此可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此案判决乃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判案原则和按照“谁告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而作出的违法错判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4 00: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诈骗犯刘守孝)所举,作为被法院判决采用作为案件事实的全部定案证据是:一、《联合建房协议书》及联合建房所占用土地的相关证明、函件,均属复印件且上面添加了杨志发(诈骗犯)私人印章和手写名字的伪造证据。法院已经查明《联合建房协议书》中乙方处杨志发印章是其私自加盖,公安机关也查实并认定杨志发此行为是虚构合作股东身份的行为。联合建房所占用土地的相关证明、函件,我在原一二审和申请中均提供了原件证明了其所举此一系列复印件每一份上都是添写上杨志发名字的伪造证据。法庭上一直不认可其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被原一审法院以篡改笔录的方式将我的不认可篡改为“冉林进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的枉法手段采用为定案证据(注:现在法院卷宗中保存的是已经是由页页无双方签名确认的篡改后笔录来替换了我不认可其真实性的原双方签名笔录)。由此可见,原判决所采用的此定案证据不具备证据“三性”和证据力。而是由法院以枉法手段强采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伪造证据。我在申诉中递交并仍然保存在手中的原件现在仍然也具备证明判决书所采用的此证据是伪造证据的事实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4 00: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案涉合同证据,乃杨志发以其虚构的“建设方代表”与原告刘守孝串通,在里面将原口头约定的200每平方人工单包约定捏造为“堑资包工包料”等合同关系的伪造合同。我在法庭上一直不认可其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也不认可杨志发的虚构合伙人和建设方代表身份及行为…而法院却在原告刘守孝举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出资能力和包工包料支付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不要求原告提供应该提供的证明其实施了垫资和包工包料证据来查明合同的真实性,在我举出是我方自己出资购买工程所需全部材料和人工的证据事实面前…将原告所举此合同以上述篡改笔录的方式在笔录中将此合同又列举在我方举证中…等枉法手段将此无任何证据证明合同内容真实,申诉中和现在刘守孝也拿不出其出资和包工包料事实的事实依据证明其所举合同内容真实的情况下将此伪造合同强行采用为判决书上的定案合同证据。由此可见,原判决认定的此合同事实就是一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4 01: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法院判决所采用的由原告所举“80万元零星工程结算证据”,此证据上面显示有的由刘守孝和杨志发在伪造该证据时暴露出来的手写文字文意表述、圈画、扣减数字中已经可查实其不能证明原判决书上所认定的是刘守孝所做80万元工程结算事实。现在公安机关已经侦查查明此80万元是我所做工程的侦查查明事实。也同时出函称法官是明知而不公正错判成是刘守孝所做80万…在申诉中,我已经发现其在法庭上和公安侦查中提供的分别变造三次的此伪造证据事实的伪造证据。由此可见,原判决所采用的此伪造证据上显示的事实不能证明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现更是有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是法院不公正错判的侦查事实证明和检察院发现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而建议法院对此证据进行复查…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4 01: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原告刘守孝法庭上所举950万造价证据现在已经由法院查明并由我在申诉中提供证据证明是由刘守孝、何云峰、陈参三人篡改委托书,伙同四川友兰造价人员共同在里面捏造了100多吨钢材用量多计算了100多万元造价金额的伪造证据和诈骗事实。另也同时由原一审法院查明了原告所举其与杨志发所写停工协议20多万元的虚假诉讼事实而不予采用。另外71315.4元签证单、2万元现在由法院判决采用的证据,均没有我的认可,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具备证据“三性”,均是由杨志发和其妻弟凭空捏造为刘守孝伪造的用于诈骗我方钱财的伪造证据…且刘守孝也不能提供其实施支付的事实证据。而我现在已经发现并提供了其中有一笔3000元是我自己早已支付的证据证明其诈骗事实。由此可见…原判决认定的这一系列由原告所举证据均是其拿不出任何事实证据证明,仅只是凭一个由上所述事实即可查明并认定是其犯罪同伙的杨志发所写,而无任何证据证明我方认可真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原判决所认定案件事实的由原告所举就这么几个证据,又有哪个具备证据“三性”和证据力?现在摆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面前的案件证据复查工作,也就是如此简单无任何审查和鉴别难度…供大家一起参与了解复查内容和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4 01: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终30号案,公安机关接到我的报案审查后发现此案实乃杨志发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并由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但是,现因为法院该判决未纠错撤销…无法将侦查工作推进。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4 10: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从2024年5月6日由南充市检察院将我的此信访案件听证调查取证后,以《案情及建议函》移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长任勇旗和副庭长胥雪梅的证据事实进行复查工作,全案也就是上述几个证据,事实从证据上、笔录上、判决书上就可以在用不了一个工作日就可以准确查实原判决错案事实。如果要查诈骗中的如1160万、950、833万、80…刘守孝说是他出资包工包料等法庭上的合同事实和虚假陈述…仅需要由法官方可以要求刘守孝提交其资金出资能力和去银行调取到的“包工包料”日常支取流水,即可查实其在工程建设期间连日常生活维持都是靠现有西充法院刘守孝以5分高息向陈小云借款二十万的执行案来证实。其有又是怎么实施了这应达支取千万元金额的合同事实?…诈骗犯罪即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告破。至于枉法犯罪事实如要进行复查…如果觉得查实困难可以不查呀!但是法院发现错判和纠正错判是不难吧?…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4 13: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任勇旗庭长和胥雪梅法官在花上大半年的证据复查后回函市检察院称“无法处理”,认为一个80万好办,而全案诈骗不好处理?希望市检察院给其一个再审建议或抗诉。在我电话找市检察院追问处理结果和法院让我找检察院处理,称说检察院有很多办法可以监督处理时,市检察院只给我一个口头回复是他们历经千辛万苦发现了法院判决错误让我只有“找法院”,其莫法处理可以找其院长。…现在的我已去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处理无果时,闹访已经三次…错案法院院长可以纠错呀!是不是错案难道任勇旗和胥雪梅对证据上的事实经过审查鉴别还有什么新的发现?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被法院判决采用为认定的案件事实就是错案。交与院长即可纠错。怎么法院莫法处理?是诈骗犯罪的伪造证据骗了法官而造成错判,移送公安查呀?是诈骗犯罪的伪造证据应被法官发现而故意包庇、并以隐瞒诈骗犯罪事实、违背证据暴露事实而作出错判结果…法院自己“莫法处理”时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侦查呀?法院按民事审理规则由其院长发现错案纠正错判或驳回原告起诉…至于是不是诈骗或枉法,由检察院和公安去处理呀?…不难吧!怎么可能法院自己莫法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4 16: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公开征询一下:法官明知虚假诉讼诈骗犯罪而枉法裁判构成什么罪?审判监督法官明知错判案件涉及诈骗犯罪和枉法裁判而不履行纠错职责构成什么罪?…需要大家的帮助,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4 22: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申诉中的一次次失败,发觉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是:一旦伪造证据被法院判决采用,申诉人拿再多的真凭实据新证据也很难推翻原伪证事实。如上述80万元零星工程证据,其证据上的工程事务我都有原所做包工头、工人当时收取我的工钱等众多的收款凭据等等,更有我手机在当年随意拍照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的可以清清楚楚看到这些包工头、众多工人在施工各个阶段的劳动场景…如此铁证,且在原告刘守孝根本举不出一个是其所做和其有支付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也都没有推翻此一个其与杨志发在我的签名前后方添写变造而成的伪造证据。但是,假的东西总是成不了真…此伪造证据上由杨志发和刘守孝在伪造证据时间一些添写、圈画、扣减等等中却仍然暴露出来的事实中,也被我发现了其自相矛盾和不能证明其此证据主张事实时…更是以为铁证如山…现在又有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以初查结论函至法院此80万工程是我所做的事实时…更是满心欢喜,认为胜券在握去申请再审…满怀期待中又失败。令人窒息的感觉…愤怒不已!现发现一个原因,就是法院裁定中的驳回理由常常都是以你的新证据不能推翻原判决等一句话让你摸不着头脑。但是现在东思西想中发现一个问题是…他们都故意隐藏了其判决书上所采用的这个伪造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其证据主张事实…隐瞒了我申诉中写明在此假证据上暴露出来的伪造证据事实即可证明此乃伪证和不能证明判决认定事实的事实理由…让我感觉到自己面临的是四面埋伏…真凭实据一直在我手中。而判决书中的此伪造证据和又发现分别进行三次变造过的该伪造证据却是保存在现在法院卷宗里的证据…用发现的其所举假证据上的事实和三次变造证据来推翻这个伪造证据,总该可以推翻原判决所依据的此伪证得出的判决结果吧?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5 13: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4013号判决书上错判的上述一个80万零星工程证据,原判决的查明事实和本院认为仅只是以此“80万元零星工程结算款有冉林进和刘守孝双方签名确认,且冉林进在原一审中并未主张80万元零星工程系自己所做,故刘守孝的主张应予支持”。大家注意:判决所采用的此伪造证据上面只有“冉林进”三个字,并无任何“确认”的事实存在。原一审法院笔录中明确记录有“冉林进一直主张此80万元零星工程系自己所做工程和原一审法院判决书上明确载明其院查明并不予采用此证据”。由此可见,4013号判决所查明的“确认”和“冉林进在原一审中并未主张80万元系自己所做”的查明事实和本院认为的事实理由完全属于二审法院法官凭空捏造。论推翻原判决,根本不用任何新证据,仅仅只是拿原判决所采用的此伪造证据和原一审法院法庭上的笔录及判决书即可证明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属于捏造查明事实、编造判决书上本院认为的事实理由…纯属枉法裁判。仅此一笔80万元加利息错判即让我被诈骗既遂损失100多万元金额。远远超出《刑法》中的诈骗罪和枉法犯罪应达犯罪金额的法定处刑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6 11: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长任勇旗所称的“仅一个80万好处理、全案诈骗就不好处理”的说法,完全就是明显的推脱责任的说辞。事实和理由是:审查原判决所采用的定案证据是否具备证据“三性”及证据力,审查原判决认定事实是否确有错误是其法定职责。发现错误判决事实及时交本院院长启动院长发现程序纠正错误判决。发现错判中涉及诈骗犯罪和违法错判情形,应及时交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督察室进行调查处理,并积极主动向其院院长汇报由本院院长督导各个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后,及时将发现的各个犯罪事实移送有侦查权的相关部门进行刑事主案追责。否则,其坚持自己“莫法处理”的行为就是严重的渎职、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6 21: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涉及到的不仅是普通错案,而是一起涉及到重大刑事犯罪的犯罪案件。院长启动纠错程序中肯定是会多出如其院纪检监察、督察部门等的介入…但是,如此众多的涉刑事犯罪的错判事实摆在院长或任何一个监督、调查职能部门面前都是应该高度重视、认真依法履职尽责。也许在其中会有“个别”…但是面对如此严重的错案和罪案,“个别”也是无法能够让犯罪不惩。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7 17: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且论任勇旗等法官所称的本案原判决、裁定均已生效,具有既判力“莫法处理”的说法是否正确?我也进行过网上搜问和案例查询,即使是最高院驳回的申请裁定后,本院院长发现其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然可以启动院长纠错。由此可见,任勇旗对我所称的“既判力”等完全就是不履行职责的推脱说辞。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7 18: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勇旗的“莫法处理”,不仅让市检察院认为其有法处理,而且其院督察室也称其可以移送其处介入督察。否则,检察院和其院督察部门真的莫法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7 22: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从2019年2月判决生效后的数年时间里,由于在我的申诉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发现错判时,西充执行法院一直未予强制执行。而在任勇旗庭长以审判长的身份驳回我以公安机关的侦查发现错判证据而申请再审的2023川13民申51号裁定下达时不到一个月的2023年3月22日,诈骗犯刘守孝等即向西充法院提起了强执申请,当日西充县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晓波在接受市检察院罗伟检察长指令其对本案协助调查后,张晓波仅用一天的时间即召集公安、法院核实发现错判即当即叫停法院的强制执行让诈骗犯罪分子至今也未敢强占我方近两千平方米门面资产。…由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迟迟未依法撤销错误判决,导致我如此巨量资产事实上被诈骗犯刘守孝以判决书和裁定书占为已有无法从法律意义上予以及时追回,更是让诈骗犯罪分子诈骗既遂至今逍遥法外。说到这里,必须感谢南充市罗伟检察长和全国模范检察官的西充常务副检察长张晓波及其领导下的办案团队的雷厉风行…及时阻止了更严重的犯罪后果。在此,说声谢谢罗伟检察长和张晓波检察长,以及其带领下的检察院办案团队的所有检察官们,你们辛苦了!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8 04: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和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的建议函,已经是看清楚了法院的裤裆里满满了一裤裆屎。不是说谁能帮其拿几张纸就可以擦干净,而是需要其自己脱掉裤子好好地清洗。…我的理解就是这样。大家认为呢?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8 19: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向法院出函称法官明知而不公正判决,建议法院重审纠错。检察院向法院出函称判决所采用的证据存在伪造、瑕疵,建议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复查。明显是对捂在法院裤裆里满满的屎看得清清楚楚…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收到这样的建议时,难道不知道自己裤裆里的满满的屎有多脏、有多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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