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如前所述,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但是其权利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电梯增设方案不合理,已超出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的互让互谅范围,小区全体业主坚决反对(反对签名业主超过300户)。
1、拟增设的电梯工程严重占用消防通道,挤占消防救援空间。
2、新增井道基础已经引发地基沉降或不均匀沉降,造成车库漏水,前段时间,由于电梯公司野蛮施工,已造成车库一片汪洋,给业主造成了严重损失。本案中的电梯增设方案不会影响13栋4单元的地基,但是会影响11栋4单元的地基,此举严重超出合理容忍义务。
3、加装的电梯占用小区的公共区域,公共绿地及休闲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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