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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ly_334

[四川群众呼声] 百万买“豪宅”,却住进“荒岛”:成都新津亚特兰蒂斯业主近十年维权血泪史[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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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1 03: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6-21 09: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新津政府政务守信,挪走小区内的高压电杆,还百姓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

发表于 2026-6-22 02: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真读完(2025)川0118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后,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裁判逻辑存在多处重大疑问,合理怀疑依然存疑。本着依法维权的原则,客观梳理案件核心事实矛盾与法律适用疑点,供邻居参考。
一审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 年 2 月 9 日,锦绣岷江公司 (甲方)与波塞冬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案涉物业服务费备案价格为7.05元/平方米/月。同时认定:2013年12月27日,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前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为波塞冬公司,“业主知悉并同意按5.95元/平方米/月标准缴纳物业费,该物业服务费可能与其他物业收费标准不一致,业主对此无异议。”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我们有以下疑问:
第一,未经招投标开发商就选定了前期物业服务人,确定了物业服务价格。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第二,从销售与选聘物业时间顺序看,“先售房、后选聘物业”,违反《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完成前期物业服务人选聘工作,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顺序颠倒足以证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没有依法进行,存在明显的未经招投标就提前确定自己人中标。足以让人对案涉项目前期物业选聘程序的公开性、公正性、合法性产生重大合理怀疑,存在行业内俗称“先上车、后补票”的程序违法行为,实质是提前内定物业服务人,直接影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法性基础与效力认定。
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费的唯一合法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性已不存在,自然失去收取物业费的合法依据。剩下的就是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强加给业主的物业服务人和物业服务费价格,物业公司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依照该合同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一审支持物业收费裁判基础有待商榷。
第二,判决书认定“物业费备案价7.05元/平方米/月”。该认定缺乏有效备案档案佐证。比如公开《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自然能够证明物业费标准经过备案。不公开《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备案表》,无法证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过合法备案。之前,多位业主走访价格主管部门及当事物业公司,结论与一审认定完全相悖。
1、2024年,多名业主前往成都市新津区发改委价格科查询案涉小区物业费备案档案,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明确答复:亚特兰蒂斯安菲娅岛项目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未在物价部门备案;
2、2025年8月22日,包含本案当事人在内的四名业主前往波塞冬物业公司查阅物业服务费价格备案资料,物业公司经理公司刘涛(该案原告出庭代理人)明确告诉查阅的业主: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未经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管局〔2007〕268号文件、成都市发改委〔2012〕1345号文件均明确规定: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的,必须经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未经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物业收费标准备案与否,是本案物业费收费是否合法、裁判事实是否成立的核心关键。目前物价主管部门、物业公司两方均自认无备案档案,而判决书单方直接认定存在7.05元备案价格,该认定缺乏原始备案书证支撑,裁判依据明显不足。
综上,读者认为(2025)川0118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对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对招投标及物业服务人的选聘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审理清楚,以便排除合理怀疑。否则,审判结果难以让业主们认同。

发表于 2026-6-22 04: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26-6-22 18: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6-22 18: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据,而且去盖了相关部门章的,法院都可以视而不见!
卖房骗业主发一次财,还可以长期趴在业主身上吸血!这生意做得好爽!

发表于 2026-6-22 22: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试问本该坚守的正义与诚信,该如何落地落实?

发表于 2026-6-22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房地产利益集团势力太猖獗了,从拆迁到买卖土地,从开发建设到物业管理,到处都是黑白勾结疯狂敛财!把百姓当鱼肉,把法律当玩物。我看还是抓的腐败分子太少了!!

发表于 2026-6-22 23: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发表于 2026-6-23 00: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相关方坚守正义、恪守诚信,妥善处理问题

发表于 2026-6-23 12: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所有行政机关有两项法定义务:一是主动公开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小区业主作为普通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

发表于 2026-6-23 12: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核心法律条文原文(国务院令第711号,现行有效)

1.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

发表于 2026-6-23 12: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第十三条(公开原则:以公开为常态)
除涉密、涉隐私、危害公共安全等法定不予公开情形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公开分为两种: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公民依申请公开 。

发表于 2026-6-23 12: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3.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信息,包含小区规划、工程验收、物业备案、收费标准、配套建设、公共设施监管等内容,本该主动公示,未公示的业主可申请调取。

发表于 2026-6-23 12: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4.第二十七条(业主申请权核心条款)
除主动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可以向各级政府、住建、自然资源、发改、镇政府等职能部门,申请获取和自身居住、房产权益相关的政府信息,

发表于 2026-6-23 12: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5.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答复时限硬性规定)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当场答复;无法当场答复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延期最多再加20个工作日,且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 。

发表于 2026-6-23 12: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6.第三十六条(机关答复义务)
不管信息是否公开、是否归本单位保管,都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能置之不理、推诿拒收;拒绝公开必须写明法定理由,不能简单一句“不予提供”了事 。

发表于 2026-6-23 12: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7.追责条款(机关拒不公开的后果)
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逾期不答复、违规拒绝公开,申请人可向上级机关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相关工作人员会被追责。

发表于 2026-6-23 13: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维权,依规取证,用好法律赋予业主们的知情权,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26-6-23 20: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公开是公民法定权利,政府部门不是可开可不开,而是必须依法答复,推诿、拖延、无故拒公开均违反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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