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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ly_334

[四川群众呼声] 百万买“豪宅”,却住进“荒岛”:成都新津亚特兰蒂斯业主近十年维权血泪史[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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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 10: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新津区经信局出示2015年徐新线高压电杆迁改全套手续
我们是亚特兰蒂斯安菲娅岛业主,已两次发函至新津区经信局,附上国家、省、市电力与环保法规,申请公开2015年徐新线110kV高压电杆迁改全部资料,包含工程审批文件、环评手续、利害关系人公示记录。
贵局作为全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所有电力工程档案均由你们监管留存。现再次恳请贵局依法履职,拿出当年全部迁改合规手续,正面回应小区业主诉求,不要置之不理。

发表于 2026-8-2 10: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新津经信局:新津亚特兰蒂斯安菲娅岛业主们多次发函,请求贵局出示2015年徐新线110kV电杆迁改全套合法合规手续,你们刻意回避工程是否合法的核心问题,始终不予正面回应。回避无法掩盖事实,恳请尽快公开此高压线路当年全部审批材料,回应民众关切,这也是你们作为分管电力工作职能部门的法定义务。

发表于 2026-8-2 10: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经信局,请拿出2015年徐新线110千伏高压电杆迁改审批文件、环评文件与公示记录等全套档案资料,直面工程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不要一味回避拖延!这不应该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作风!工作记录、群众纪律体现在哪里?

发表于 2026-8-2 11: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老百姓的诉求置之不理,电杆迁移白纸黑字都能耍无聊,视老百姓的安危于何等地步,各级领导、媒体,群众都来看看,老百姓是怎么被欺压的,天理何在?

发表于 2026-8-2 12: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样的工作作风,才对老百姓的各种诉求置之不理,承诺的电杆迁移不落实就是对老百姓的严重欺压,非要弄出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吗?何等的残忍和不讲道理,没有诚信,没有道义,没有人性!

发表于 2026-8-3 01: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新津区经信局:
恳请贵局正面回应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切勿回避、拖延。希望工作人员秉持务实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直面群众问题,主动担当、信守承诺,积极协调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持续升级。盼尽快予以实质性答复,且电杆迁移问题落实到具体时间。

发表于 2026-8-4 18: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们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程序违法,物业公司认为合法有效,双方争议从未间断,谁也说服不了谁。长此下去将导致矛盾激化。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重新依法公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波塞冬有实力照样还能中标。

发表于 2026-8-5 15: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思考
如果物业公司敢于参与依法公开招投标,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利益代表都认为凭借物业公司的实力参与公开招投标,有中标的把握,那么,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重新公开招投标有什么不好?总比目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诟病多多,业主们因前期物业服务人的选聘程序违法,拒交物业费、物业与业主互相对抗、矛盾冲突要好得多。何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任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随意签订的。合同条款极其不公平,违法条款多多。如果三方都赞成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重新依法公开招投标,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利益代表、发起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就形成一致意见,塑造小区和谐局面何乐而不为?
如果物业公司及其在小区的利益代表认为,在失去开发商内定庇护的情况下,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能中标,恰好说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依法招投标,业主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出诟病是合理的、是符合实际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真的该终止。
如果物业公司以及在小区的利益代表们极力阻止业主提出的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案的表决,那一定是螳臂当车。小区是全体业主的小区,小区是全体业主自治的小区,不是物业公司的小区,也不是物业公司在小区利益代表的小区,目前这种状况绝不会永远下去。
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利益代表终将被全体业主看穿识别。你能不能永远占据主导地位?物业公司能不能永远独霸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违法条款、霸王条款、显失公平条款能够永远沿用吗?总有一天业主们要与你秋后算总账。
物业公司也不要依仗自己是本乡本土有权势,有保护伞,一旦被业主们揭穿保护伞也就成为纸老虎。危险来临跑的比谁都快,责任推卸比谁都干净。奉劝各位好好想想吧!
2026年8月5日

发表于 2026-8-5 19: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邻居们认为上述思考有道理,请表决时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提案投赞成票。

发表于 2026-8-6 07: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经信局:你们作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难道你们不知道 2015 年徐新线 1 1 0 千伏高压电杆是合法还是违法迁移到现在这个位置的吗?请你们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而不是踢皮球、事后敷衍老百姓,最后追责的时候,总会有人为此担责、负责!

发表于 2026-8-8 19: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就这样被忽悠、被压榨吗?还有人性吗?

发表于 2026-8-8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这些维权的业应该关心一下希望集团是如何勾结武侯区教委侵吞国有土地资产的

发表于 2026-8-11 21: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正义,伸张正义,匡扶正义,惩恶扬善,扶正祛邪,除暴安良,锄强扶弱,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发表于 2026-8-12 02: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坑蒙骗来欺压老百姓,终会有报应,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发表于 2026-8-13 08: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26年7月起,中央政法委启动为期一年的全国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攻坚行动,房地产、物业行业乱象被划定为本次重点整治领域,重点清查企业垄断小区、虚假招投标、违规高价收费、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

发表于 2026-8-13 08: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坚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期盼相关部门依法核查处置,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26-8-27 08: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召开业主大会为什么这样难?谁在阻滞业主大会召开?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未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作出同样的规定。
亚特兰蒂斯安菲娅岛自2023年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至今没有成功召开过业主大会。2024年10月21日和2025年1月5日敷衍了事召开业主大会,时间为2小时,两次实际出席会人数20人左右,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会议不征集业主提案,业主提出的大会提案被业委会无端扼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每年3月份召开定期会议,2026年都过去半年了,业委会没有召集业主大会的迹象。4年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诉求无处表达,诉求得不到解决,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目前小区矛盾重重,业主们很多诉求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解决。比如,很多业主要求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公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很多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费畸高,服务质量与服务价格不相适应;有业主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很多条款违法,很多条款显失公平,很多条款加大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业主的责任,削弱业主的权利和物业服务人的责任;这些都需要通过业主大会解决。然而,由于业委会怠惰履行召集业主大会职责,长期积压矛盾可能导致激化。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永商镇政府对此不应该不闻不问,静默如水。2025年1月20日20名以上业主向永商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永商镇政府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政府职责。申请送达永商镇政府后,永商镇政府对业主反映的问题不以为然,不调查、不解释、没有行动,好似与己无关。2025年4月份,两位业主受20多位联名业主委托,再次将召开业主大会申请递交永商镇政府,永商镇政府找各种理由推脱,比如说:小区属于自治组织,你们应当找业委会等等。申请书详细介绍了业委会不作为行为,特别是业委会主任陈晓满擅自解散业主群,还多次欺骗业主,向全体业主作出虚假宣传。业主们无处表达意愿,无法交流工作,给小区管理、交流制造了极大的困难。陈晓满用实际行动表示他已经辞去业委会主任职务。如果业委会依法、依约召集业主大会,业主们也不可能舍近求远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如果永商镇政府滥用职权不依法行政,业主们会怀疑镇政府是物业公司的保护伞,受损的是党的信誉,政府的信誉,法律的信誉。
2026年5月份又有业主提出重新向永商镇提出召开业主大会申请,镇政府收到业主申请后,于6月23日发出“关于责令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通知”。通知的基本内容是:责令业委会于2026年7月23日前启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召集职责确保会议合法、有效召开。若业委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启动筹备工作,我镇将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永商镇政府发出的通知,业主们表示欢迎。可是,7月23日以前,业委会没有召集业主大会的任何表示。业委会公然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然对抗永商镇政府的指令,两个多月过去了,未见镇政府采取什么措施,早应当召开的业主大会被镇政府拖延不开,可能存有支持业委会的倾向。
根据四川省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已经不具备召集本次业主大会的资格,本次业主大会理应由永商镇政府组织召开。但是7月30日业委会发出《关于安菲娅岛2026年业主大会征集议题的通知》,业委会定于9月份召开业主大会。对该《通知》业主们表示反对。7月23日以前召开业主大会是业委会的权利,7月23日以后业委会就失去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资格。业主大会不是你想什么时间开就什么时间开的,不要试探业主们的智商。法规不是橡皮图章,任你随意拿捏。如果镇政府允许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违法、会议的内容必然违法,会议作出的所有决议都是违法无效的。不仅业委会行为违法,永商镇政府也将是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始作俑者。不要拿法律当做权力者的玩物!


依法依约召开业主大会为什么这么难?谁在阻碍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大会涉及的直接关系人包括物业公司、业主、业委会和属地政府。召开业主大会将会触动哪一方既得利益,
利益受损方最有可能成为业主大会召开的阻碍者。在业主大会上,业主有权提交大会议案,诸多议案大多指向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遗留问题。因小区积累大量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矛盾,业主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业主提交的议案一旦表决通过,轻则会增加物业工作责任,重则将启动物业竞争性招投标,物业公司在小区获取既有收益的局面将发生改变。因此,物业公司及其利益关联方,最不希望业主大会正常召开。
物业公司本身不具备业主身份,对于是否召开业主大会没有表决权,但可通过利益代表和保护伞阻碍业主大会召开,阻碍业主提案的审议、投票表决以及大会决议形成。物业公司的利益代表主观倾向为:尽可能不召开业主大会;不得不召开的情况下,采取敷衍应付的方式。例如:大会召开前不依法征集业主提案;拒绝将业主合法提案纳入大会议程,不允许业主对提案表决;会议通知未依法送达全体业主;不当压缩会期;漠视法定参会人数要求;会议召集者无视小区入住率低、多数业主异地工作无法现场参会的客观现状,不采用便利异地业主参会的会议形式;仅组织少数人员参会,造成形式召开、实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结果;对业主大会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行政机关,客观上起到了物业公司保护伞的作用。物业公司入住小区存在较多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合法不当入。波塞冬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关联企业,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两公司是利害关系人,投标无效、中标无效。早在2013年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就私下进行串通投标,未经合法招投标双方约定波塞冬公司是本小区物业服务人,并且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又进行了虚假招投标的表演,第二次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些事实,监督指导行政机关应当很清楚,但是从没有依法查处过。小区4年没有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行政机关也很清楚,面对业主提出的召开业主大会申请,负责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行政机关不受理、不回应、不核查、拖延处置;对业委会存在的履职不当、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纠正、不监督、不指导,甚至对业委会不当行为予以倾向性支持,通过条文解读上的偏差,曲解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本是法律框架下的市场交易,物业提供服务,业主花钱支付费用。业主花钱消费应当具有天然的选择权。业主本应通过业主大会行使自治权。但由于物业公司的利益代表阻碍和物业保护伞的不依法行政,业主的合法权益很难实现。业主自治权利难以落地。这样的现状,究竟是立法漏洞,还是法律执行的问题?

发表于 2026-8-27 08: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召开业主大会为什么这样难?谁在阻滞业主大会召开?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未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作出同样的规定。
亚特兰蒂斯安菲娅岛自2023年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至今没有成功召开过业主大会。2024年10月21日和2025年1月5日敷衍了事召开业主大会,时间为2小时,两次实际出席会人数20人左右,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会议不征集业主提案,业主提出的大会提案被业委会无端扼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每年3月份召开定期会议,2026年都过去半年了,业委会没有召集业主大会的迹象。4年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诉求无处表达,诉求得不到解决,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目前小区矛盾重重,业主们很多诉求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解决。比如,很多业主要求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公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很多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费畸高,服务质量与服务价格不相适应;有业主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很多条款违法,很多条款显失公平,很多条款加大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业主的责任,削弱业主的权利和物业服务人的责任;这些都需要通过业主大会解决。然而,由于业委会怠惰履行召集业主大会职责,长期积压矛盾可能导致激化。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永商镇政府对此不应该不闻不问,静默如水。2025年1月20日20名以上业主向永商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永商镇政府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政府职责。申请送达永商镇政府后,永商镇政府对业主反映的问题不以为然,不调查、不解释、没有行动,好似与己无关。2025年4月份,两位业主受20多位联名业主委托,再次将召开业主大会申请递交永商镇政府,永商镇政府找各种理由推脱,比如说:小区属于自治组织,你们应当找业委会等等。申请书详细介绍了业委会不作为行为,特别是业委会主任陈晓满擅自解散业主群,还多次欺骗业主,向全体业主作出虚假宣传。业主们无处表达意愿,无法交流工作,给小区管理、交流制造了极大的困难。陈晓满用实际行动表示他已经辞去业委会主任职务。如果业委会依法、依约召集业主大会,业主们也不可能舍近求远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如果永商镇政府滥用职权不依法行政,业主们会怀疑镇政府是物业公司的保护伞,受损的是党的信誉,政府的信誉,法律的信誉。
2026年5月份又有业主提出重新向永商镇提出召开业主大会申请,镇政府收到业主申请后,于6月23日发出“关于责令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通知”。通知的基本内容是:责令业委会于2026年7月23日前启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召集职责确保会议合法、有效召开。若业委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启动筹备工作,我镇将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永商镇政府发出的通知,业主们表示欢迎。可是,7月23日以前,业委会没有召集业主大会的任何表示。业委会公然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然对抗永商镇政府的指令,两个多月过去了,未见镇政府采取什么措施,早应当召开的业主大会被镇政府拖延不开,可能存有支持业委会的倾向。
根据四川省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已经不具备召集本次业主大会的资格,本次业主大会理应由永商镇政府组织召开。但是7月30日业委会发出《关于安菲娅岛2026年业主大会征集议题的通知》,业委会定于9月份召开业主大会。对该《通知》业主们表示反对。7月23日以前召开业主大会是业委会的权利,7月23日以后业委会就失去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资格。业主大会不是你想什么时间开就什么时间开的,不要试探业主们的智商。法规不是橡皮图章,任你随意拿捏。如果镇政府允许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违法、会议的内容必然违法,会议作出的所有决议都是违法无效的。不仅业委会行为违法,永商镇政府也将是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始作俑者。不要拿法律当做权力者的玩物!


依法依约召开业主大会为什么这么难?谁在阻碍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大会涉及的直接关系人包括物业公司、业主、业委会和属地政府。召开业主大会将会触动哪一方既得利益,
利益受损方最有可能成为业主大会召开的阻碍者。在业主大会上,业主有权提交大会议案,诸多议案大多指向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遗留问题。因小区积累大量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矛盾,业主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业主提交的议案一旦表决通过,轻则会增加物业工作责任,重则将启动物业竞争性招投标,物业公司在小区获取既有收益的局面将发生改变。因此,物业公司及其利益关联方,最不希望业主大会正常召开。
物业公司本身不具备业主身份,对于是否召开业主大会没有表决权,但可通过利益代表和保护伞阻碍业主大会召开,阻碍业主提案的审议、投票表决以及大会决议形成。物业公司的利益代表主观倾向为:尽可能不召开业主大会;不得不召开的情况下,采取敷衍应付的方式。例如:大会召开前不依法征集业主提案;拒绝将业主合法提案纳入大会议程,不允许业主对提案表决;会议通知未依法送达全体业主;不当压缩会期;漠视法定参会人数要求;会议召集者无视小区入住率低、多数业主异地工作无法现场参会的客观现状,不采用便利异地业主参会的会议形式;仅组织少数人员参会,造成形式召开、实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结果;对业主大会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行政机关,客观上起到了物业公司保护伞的作用。物业公司入住小区存在较多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合法不当入。波塞冬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关联企业,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两公司是利害关系人,投标无效、中标无效。早在2013年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就私下进行串通投标,未经合法招投标双方约定波塞冬公司是本小区物业服务人,并且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又进行了虚假招投标的表演,第二次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些事实,监督指导行政机关应当很清楚,但是从没有依法查处过。小区4年没有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行政机关也很清楚,面对业主提出的召开业主大会申请,负责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行政机关不受理、不回应、不核查、拖延处置;对业委会存在的履职不当、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纠正、不监督、不指导,甚至对业委会不当行为予以倾向性支持,通过条文解读上的偏差,曲解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本是法律框架下的市场交易,物业提供服务,业主花钱支付费用。业主花钱消费应当具有天然的选择权。业主本应通过业主大会行使自治权。但由于物业公司的利益代表阻碍和物业保护伞的不依法行政,业主的合法权益很难实现。业主自治权利难以落地。这样的现状,究竟是立法漏洞,还是法律执行的问题?

发表于 2026-8-27 08: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召开业主大会为什么这样难?谁在阻滞业主大会召开?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未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作出同样的规定。
亚特兰蒂斯安菲娅岛自2023年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至今没有成功召开过业主大会。2024年10月21日和2025年1月5日敷衍了事召开业主大会,时间为2小时,两次实际出席会人数20人左右,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会议不征集业主提案,业主提出的大会提案被业委会无端扼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每年3月份召开定期会议,2026年都过去半年了,业委会没有召集业主大会的迹象。4年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诉求无处表达,诉求得不到解决,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目前小区矛盾重重,业主们很多诉求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解决。比如,很多业主要求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公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很多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费畸高,服务质量与服务价格不相适应;有业主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很多条款违法,很多条款显失公平,很多条款加大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业主的责任,削弱业主的权利和物业服务人的责任;这些都需要通过业主大会解决。然而,由于业委会怠惰履行召集业主大会职责,长期积压矛盾可能导致激化。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永商镇政府对此不应该不闻不问,静默如水。2025年1月20日20名以上业主向永商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永商镇政府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政府职责。申请送达永商镇政府后,永商镇政府对业主反映的问题不以为然,不调查、不解释、没有行动,好似与己无关。2025年4月份,两位业主受20多位联名业主委托,再次将召开业主大会申请递交永商镇政府,永商镇政府找各种理由推脱,比如说:小区属于自治组织,你们应当找业委会等等。申请书详细介绍了业委会不作为行为,特别是业委会主任陈晓满擅自解散业主群,还多次欺骗业主,向全体业主作出虚假宣传。业主们无处表达意愿,无法交流工作,给小区管理、交流制造了极大的困难。陈晓满用实际行动表示他已经辞去业委会主任职务。如果业委会依法、依约召集业主大会,业主们也不可能舍近求远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如果永商镇政府滥用职权不依法行政,业主们会怀疑镇政府是物业公司的保护伞,受损的是党的信誉,政府的信誉,法律的信誉。
2026年5月份又有业主提出重新向永商镇提出召开业主大会申请,镇政府收到业主申请后,于6月23日发出“关于责令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通知”。通知的基本内容是:责令业委会于2026年7月23日前启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召集职责确保会议合法、有效召开。若业委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启动筹备工作,我镇将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永商镇政府发出的通知,业主们表示欢迎。可是,7月23日以前,业委会没有召集业主大会的任何表示。业委会公然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违反《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然对抗永商镇政府的指令,两个多月过去了,未见镇政府采取什么措施,早应当召开的业主大会被镇政府拖延不开,可能存有支持业委会的倾向。
根据四川省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已经不具备召集本次业主大会的资格,本次业主大会理应由永商镇政府组织召开。但是7月30日业委会发出《关于安菲娅岛2026年业主大会征集议题的通知》,业委会定于9月份召开业主大会。对该《通知》业主们表示反对。7月23日以前召开业主大会是业委会的权利,7月23日以后业委会就失去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资格。业主大会不是你想什么时间开就什么时间开的,不要试探业主们的智商。法规不是橡皮图章,任你随意拿捏。如果镇政府允许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违法、会议的内容必然违法,会议作出的所有决议都是违法无效的。不仅业委会行为违法,永商镇政府也将是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始作俑者。不要拿法律当做权力者的玩物!


依法依约召开业主大会为什么这么难?谁在阻碍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大会涉及的直接关系人包括物业公司、业主、业委会和属地政府。召开业主大会将会触动哪一方既得利益,
利益受损方最有可能成为业主大会召开的阻碍者。在业主大会上,业主有权提交大会议案,诸多议案大多指向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遗留问题。因小区积累大量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矛盾,业主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业主提交的议案一旦表决通过,轻则会增加物业工作责任,重则将启动物业竞争性招投标,物业公司在小区获取既有收益的局面将发生改变。因此,物业公司及其利益关联方,最不希望业主大会正常召开。
物业公司本身不具备业主身份,对于是否召开业主大会没有表决权,但可通过利益代表和保护伞阻碍业主大会召开,阻碍业主提案的审议、投票表决以及大会决议形成。物业公司的利益代表主观倾向为:尽可能不召开业主大会;不得不召开的情况下,采取敷衍应付的方式。例如:大会召开前不依法征集业主提案;拒绝将业主合法提案纳入大会议程,不允许业主对提案表决;会议通知未依法送达全体业主;不当压缩会期;漠视法定参会人数要求;会议召集者无视小区入住率低、多数业主异地工作无法现场参会的客观现状,不采用便利异地业主参会的会议形式;仅组织少数人员参会,造成形式召开、实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结果;对业主大会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行政机关,客观上起到了物业公司保护伞的作用。物业公司入住小区存在较多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合法不当入。波塞冬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关联企业,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两公司是利害关系人,投标无效、中标无效。早在2013年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就私下进行串通投标,未经合法招投标双方约定波塞冬公司是本小区物业服务人,并且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又进行了虚假招投标的表演,第二次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些事实,监督指导行政机关应当很清楚,但是从没有依法查处过。小区4年没有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行政机关也很清楚,面对业主提出的召开业主大会申请,负责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行政机关不受理、不回应、不核查、拖延处置;对业委会存在的履职不当、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纠正、不监督、不指导,甚至对业委会不当行为予以倾向性支持,通过条文解读上的偏差,曲解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本是法律框架下的市场交易,物业提供服务,业主花钱支付费用。业主花钱消费应当具有天然的选择权。业主本应通过业主大会行使自治权。但由于物业公司的利益代表阻碍和物业保护伞的不依法行政,业主的合法权益很难实现。业主自治权利难以落地。这样的现状,究竟是立法漏洞,还是法律执行的问题?

发表于 2026-8-27 09: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凭“希望集团”四个字就注定了你们这是蚍蜉撼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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