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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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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1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面对此景我目瞪口呆、思维凝滞。拆迁办主任赵仕光带着张仕琴找到我说:看到了没有?今天不签协议明天就强拆你!要想不强拆就快跟张仕琴去签字!我无语了。于是张仕琴叫上等在旁边的周正武两人和我一起去拆迁办签字。

      事后听说县电视台连续三晚在本县新闻栏目播出强拆录象。强拆这一招吓坏了其他被拆迁户,拆迁办的歪政策得以顺畅贯彻!到01年10月底78号令废止时,主要街道已改造完毕,开发商兴高采烈地背着巨额利润离开,主要官员均名利双收、意气风发地升官而去。丢下的一大堆问题却由几届继任者消化:两户遭强拆的群众凭着不间断的上访,今年终于由县府出钱在黄金地段买了口面,每家各补偿一间;其他被拆迁户的问题,也据不同情况得到较好解决。

      群众的厄运终于过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9-21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这样的厄运不会再来。
发表于 2010-9-21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楼主| 发表于 2010-9-21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现在继续揭示高院提审判决中的瑕疵,请审查。


                   高院再审判决书中的瑕 疵

       第二部分    依照法律逐段检验判决书

       五、判决书中在表述原法律文书内容时存在的诸多问题

       4、高院判决书第4页倒二段说,绵阳中院“再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这不合事实,有多处不一致,最重要的是:
C、中院再审判决非法排除一、二审查证属实的证据。
一审判决第5页第一段列举了认定事实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安置补偿协议、红线图、被告拆迁许可证、行政判决书、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咨询函、谈话笔录、时价通知、梓府17号文件等经过庭审质证并收集在卷足以认定。”
二审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除不敢表述“中止诉讼” 这一诉讼环节外,还把“双方当事人陈述” 依法列入了证据,其余与一审认定相同。
然而,在中院再审判决书第5页倒一段中只保留了“协议书、公告、通知、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其余则排除。其中,行政判决书、调查笔录、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咨询函、谈话笔录的排除,既无被告异议,也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为什么要排除?因为这些证据于被告极不利:都共同证实被告无证违法拆迁,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原告接受其自定的两个补差款!不排除,则无法认定两个补差款是合意、约定、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无法维持原判。
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删除有效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0-9-22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中华传统中秋佳节,向麻辣社区所有管理人员、大、小版主、工作人员致以节日的问候!
 楼主| 发表于 2010-9-22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向省高院吴法官、燕法官、刘  垒书记官致以中秋节的问候!


      祝阖家欢乐!
 楼主| 发表于 2010-9-22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贴出本帖最后一段]


      对中院再审判决书和一、二审判决书中上述三点重大不同,高院承办法官怎么没发现而要说“认定的事实一致”? 原告认为,法官在这半年多时间内把所有卷宗,包括不对外的内卷肯定查看了多次,怎么会没发现?但是,为了得出最后的概括“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只得说“认定的事实一致”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9-22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现在接着谈高院提审判决书中的问题,请审査。


             高院再审判决书中的瑕 疵

      第二部分    依照法律逐段检验判决书

      五、判决书中在表述原法律文书内容时存在的诸多问题

       5、高院判决书第7页第二段说,“本院再审查明,当事人双方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这是歪曲事实!

      这段话的重点在“本院再审查明” 和“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A、高院再审时并未提及并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异议!“再审查明”又从何说起?

      在领到高院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文书后,原告电询承办法官问高院再审程序、审理范围,答只审检方抗诉内容;问检方未抗的重要内容可否请求审理,答你有诉权,但高法规定抗诉只审抗诉内容。

      庭审中,在检方宣读抗诉书后,由原告照着《陈诉词》陈述申请再审主要理,被告答辩,然后由承办法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根据司法解释,对抗诉案只审理所抗问题,因而本案焦点应是约定的两个价格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双方是否有异议?有无遗漏?”因检方只就协议中两个补差款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等两个内容提抗,而法院只能按司法解释审判,所以原告无法强求审理检方未提之关键重要内容,但朗声肯定地说:“有异议!”法官惊奇地问:“有什么异议?”原告答:“遗漏了应审原告诉求。”法官问:“有什么依据?”原告答:“依据的是《抗诉书》第6页第一段第八行‘罗良仲在庭审中书面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应予依法审理’, 如果不审理原告诉求,无法确定两个补差款。”审判长略为生气地说,“你怎么知道无法确定两个补差款?”但在同法官小声商量后由承办法官宣布:“同意增加对原告提出的两个补差款的审理。

发表于 2010-9-23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冤案的两审法院,在这清洁心灵的中秋节,你们应向坚持真理、正义、科学、实际、维护国法、保卫国威、维护创造财富的劳动者的权益的两级检察院学习;还应该向你们的下属梓潼县法院学习:学习他们深入实际;真实、依法、科学地为民办实事,为国排忧解难,扫除障碍,恢复当地的经济回到正确秩序的良方佳策和勇于改错的好作风,赶快改判两冤案;或者悄悄令邹正武退还两冤主的60万元,还回四方人员的尊严!这才是正道!!
 楼主| 发表于 2010-9-23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008#]


       除此以外,法官并未提及其他任何问题征求诉讼双方意见,怎么会出现“本院再审查明”一说?


      若果说是书面审理,更说不过去,因为只有对事实的认定一直不服才会有后面的二、三、四审,前三审厚厚的卷宗就是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0-9-23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二、三、四审坚持认为:把有充分确凿证据证明的被告自定两个补差款认定为约定,属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错误认定!但是法官只看表面现象,不顾实质,认为只要经过协商(不顾是怎样协商),双方签了字(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签字),就属约定,就是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效!

     这真让人哭笑不得。
发表于 2010-9-23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楼主| 发表于 2010-9-23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院再审判决书中的瑕 疵

       第二部分    依照法律逐段检验判决书

       五、判决书中在表述原法律文书内容时存在的诸多问题

        5、高院判决书第7页第二段说,“本院再审查明,当事人双方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这是歪曲事实!
  

       这段话的重点在“本院再审查明” 和“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A、高院再审时并未提及并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异议!“再审查明”又从何说起?

       B、原告对一、二、三审认定的事实一直持有异议!

       所谓“认定事实”,就是法院根据具有证据三性的证据确认的法律事实。事实的认定决定诉讼的成败。原告的诉求主要是协议中两个补差款的结算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其无效;请求确认原告依据《市时价》结算的两个补差款。正确合法的审理是翻开协议书和原告的诉讼请求,用两对补差款对照78号令第5、22条审查,立即可确定是否支持原告诉求。问题在于如此审理虽然合法但被告必然败诉,这可是被告保护伞所不允许的!于是三级法院四次判决均以协议经过多次协商、双方签字盖章,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两个补差款是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为由,驳回原告诉求,维持原判。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看着小小鱼饿得又哭又闹,到泸州找奶妈吃奶花掉小米椒18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9-24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中午好!在下接着上楼跟帖,请审查。


      如此认定有无证据支持?有!原告所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商笔录》(6份)、陈诉书等,被告所交《拆迁座谈记录》(8份),及《答辩书》、《代理意见》等。这些证据共同证实:双方经过拆迁办、拆迁综合办官员主持的多次座谈、协商,在拆迁办主任赵某起草、定稿并打印的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上确实写有“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凭这些,认定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约定,足够了!


      但是,这样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犯了一个错误:采信表面现象认定事实!真实事实是两个补差款不是合意,是被告自定,通过官方强大压力迫使原告接受的,虽说写进了协议,但不是约定,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


     (此问题后面有专门陈诉,此不赘述)

发表于 2010-9-24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顶
    必须顶
    不得不顶
    用尽全力顶
    再加上千斤顶
    总之把它顶到顶
    接着使出葵花宝顶
    就算顶到史前也要顶
    老子看了会用道德经顶
    孔子亲自拜你为师天天顶
    秦始皇站在阿房宫上使劲顶
    汉高祖挥师杀向东罗马为你顶
    吕布抛弃了貂禅而选择了帮你顶
    张三丰见了后用太极拳九式全力顶
    左冷禅召开武林盟主大会商讨如何顶
    西门吹雪从此学会了最强一招剑神一顶
    龙剑飞的如来神掌最后一式改为万佛朝顶
    陆小凤从此再也不管闲事了而专门来为你顶
    四大名捕全面出击看天下还有没有人敢不在顶
    顶到阎罗王说我制造噪音我刁根烟看看他继续顶
    顶到火山喷发太平洋海啸我还要继续往死里顶
    顶到益阳地震山崩地裂地下水泛滥我还要顶
    顶到地下水喷发造成洪灾损失惨重我也顶
    要是你觉得敢兴趣你也可以过来一起顶
    要是你看我不爽我没办法还要继续顶
    要是警察敢过来阻止我就更加要顶
    要是别人见了骂我傻我还是要顶
    要是踩到我脚骨折我也继续顶
    要是地面凹了我不管继续顶
    要是天真塌下来了继续顶
    就算天塌下来我都要顶
    就算鸡店倒闭也要顶
    就算鞋子烂也要顶
    我用尽全力去顶
    我非常用力顶
    我很用力顶
    我用力顶
    我再顶
    我顶
    顶
 楼主| 发表于 2010-9-24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  剑指千魅 热情跟帖。


     您的水平真高啊!要是我,半年都写不出来!


     向您致敬!
 楼主| 发表于 2010-9-24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014#]

       版主:在下接着1014#继续跟帖,请审查。

      因此原告对判决认定一直不服,在上诉状及二审陈诉中,在向高院申请再审及中院再审陈述中,在向检察院申诉及高院提审陈诉中,一个最主要理由是:判决把被告自定两个补差款认定为合意、约定,不违反律政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错误认定事实!请求支持原告一审诉求,依法改判!


      原告历次《申诉书》、《陈诉词》中的白纸黑字,法官为何视而不见?特别是此次提审,原告的朗朗陈诉,法官为何冲耳不闻?原告在《陈诉词》8-10页中用两页半篇幅专门申诉“第四、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自定,判决认定为“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属违背事实的错误认定。”在《驳被告谬论》3-4页驳被告“二、谬论二、即使按笫22条来结算,两个差价款也合情合理”中又作了论述。庭审至下判才个多月,法官怎么就遗忘了,要说“本院再审查明,当事人双方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一直无异议这是事实,但原告一直有异议,这也是事实!

发表于 2010-9-25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不错。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网友  owenk 跟帖!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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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1017楼]


      为了维护前三审按变更之诉判决的既判力,要维护高院判决中篡改原告诉求的正确性,要得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结论,只能作出“双方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这样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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