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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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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30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提审判决书中的瑕疵

      第一部分  法律文书的内容法定

      第二部分    依照法律逐段检验判决书

      一、构陷原告,篡改诉求,以判原告败诉。
     

      二、隐瞒真像,化有为无---认定事实错误
      

      三、化掉协议书中约定的对被告不利、对判原告败诉有碍的内容
      

      四、行使裁判权,删掉《抗诉书》中重要内容,造成检方“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原告败诉。
      

      五、判决书中在表述原法律文书内容时存在的诸多问题。

       1、删去一审判決书中对原告诉求的表述。

       2、删去一审判决中引用的实体法条文

       3、高院判决书抠去高院裁定书核心内容,以保住错误判决。

       4、高院判决书第4页倒二段说,绵阳中院“再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这不合事实,有多处不一致。
       5、高院判决书第7页第二段说,“本院再审查明,当事人双方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这是歪曲事实!

       6、判决第6页倒二段说,“罗良仲的申诉理由与检察院抗诉理由一致。”这又不合事实!有一致,有增加!

       六、对第二部分的概括:

       高院提审判决必须对前三审作出评判。为维护前三审判决的既判力维护法院形象,为惩罚原告的无礼,必须得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结论!

       然而作出此结论又与案情和审判实际相悖。于是法官为达目的而使用了一系列罕见的手法

      首先不顾原告在《陈诉词》第一、二部分反复强调的本案诉讼请求及原审不审原告诉求、超出诉求审理的陈诉,悍然将原告确认之诉篡改成变更之诉,从根本上肯定了原判决是合法正确的判决。

发表于 2010-9-30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全省人民的希望!
 楼主| 发表于 2010-9-30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接1041#]


      首先,不顾原告在《陈诉词》第一、二部分反复强调的本案诉讼请求及原审不审原告诉求、超出诉求审理的陈诉,悍然将原告确认之诉篡改成变更之诉,从根本上肯定了原判决是合法正确的判决。


      接着隐瞒真像化掉被告自己承认的对其不利的供述,化掉协议书中对被告不利、对判原告败诉有碍的内容,采信被告谎言采纳被告歪理,又对原告《陈述词》中申诉理由随意删、添,改动位置,更厉害的是删掉《抗诉书》中重要内容,造成检方“抗辩理由不成立” ,同时在判决书对原法律文书内容的引述中,把对维持原判决不利的内容或删或抠,甚至歪曲事实。经此一系列精心操作,最终得出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结论并维持原判!


      可是,法官忘了原判所认定的事实和判决是变更之诉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而原告的诉求是确认两个补差款违反行政法规国务院七十八号令强制性规定应无效的确认之诉,适用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楼主| 发表于 2010-9-30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高院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判维持原判,表明省高院也是按变更之诉审理,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判决。


      法官同志,您有裁判权,可姿意篡改诉求,随性认定事实、故意枉法判决,原告只得无奈地服从,但上级法院肯定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改判,只是早迟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版主、各位网友:今天是人民共和国生日,让我们一起庆祝祖国生日!


          庆祝共和国生日,敬祝祖国繁荣富强!

                              颂歌一曲献祖国

      今天是您的生日我的中国,清晨我放飞一群白鸽,为你衔来一枚橄榄叶,鸽子在崇山峻岭飞过。
      我们祝福你的生日我的中国,愿你永远没有忧患永远宁静;我们祝福你的生日我的中国,这是儿女们心中期望的歌。
   
      今天是你的生日我的中国,清晨我放飞一群白鸽,为你带回远方儿女的思念,鸽子在茫茫海天飞过。
      我们祝福你的生日我的中国,愿你月儿常圆儿女永远欢乐;我们祝福你的生日我的中国,这是儿女在远方爱的诉说。

      今天是你的生日我的中国,清晨我放飞一群白鸽,为你衔来一棵金色麦穗,鸽子在风风雨雨中飞过。
      我们祝福你的生日我的中国,愿你逆风起飞雨中获得收获;我们祝福你的生日我的中国,这是儿女们心中期望的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万岁!!万万岁!!!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9月29日要求:

      注重维护群众权益。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骄傲吧中国人:

       今天,嫦娥二号顺利发射成功!

发表于 2010-10-2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惩恶扬善。  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10-10-2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主席胡锦涛再次提出:

      注重维护群众权益。
      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社会管理各领域,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权益。
                   ----------------

      社会生活的各领域都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民事诉讼中则会更强调严格依法审判了!

      不相信吗?等着瞧!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法又出新举措!


       昨天,在下在新华网看到新闻,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全国各级法院开展庭审全程录音或录像工作。于是到高法网站去收索,复制了相关材料。

       呆会依次贴出,供网友们学习。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法发〔201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八月十六日

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毁损庭审录音录像或者篡改其内容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负责录制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者庭长审核签字后附卷;内容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仍应存储并入卷。

  七、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八、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现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九、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庭审录音录像的技术、管理、应用等方面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十一、人民法院进行其他审判、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0-10-3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值班版主:

      在下15分钟前发一帖谈庭审录音录像新举措,由衷地歌颂、赞美!

      怎么,这样内容的帖子也不合要求?已过了15分多钟还未审查完?

      请尽快审查。
 楼主| 发表于 2010-10-3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午13:24,发的帖子19:38,又发了一次,提示要审查。看这次能否不刪。

发表于 2010-10-3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是监督全省法院公正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
 楼主| 发表于 2010-10-3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又生病了:写好的帖子帖不上。

      这是惩罚吗?

      制造这些障碍就算本事?

      网络气氛文明、和谐不是这样营造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10-3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级大版主  王娅平女士:


      请查一下删本人帖子的原因,让其作作解释,以利在下心中释然。
 楼主| 发表于 2010-10-3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级大版主王娅平女士:


           楼上之求助帖你看见了吗?你过问了吗?

发表于 2010-10-4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民生的最根本的实际生存的困难,才是富国强民的根本大计。国家制定的所有政策都是围绕这个宗旨,但就是具体执行者就把这神圣权利腐败为他的特权:如百姓们所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发表于 2010-10-4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最显著的就是法院:法院他要歪判,就用他那套歪斜说控制审判程序,忽悠受害者按他的既定方式完工,哪怕下属法院正判:他给违法否定;哪怕两级检察院要他正判,他仍胆大包天,于与拒绝、走秀、耍邪威、顽固不化、自行其辱,坚持歪判;安摄像、搞录音:这是国家又一次对法院司法部门的忠告:要光明正大、要公平正义!!若仍持自己大权在手:就意识恶毒、手段卑劣、心数不正:其骨子深处是要创造财富者供养剥削者。这么多年不怕国法:头有国徽、身穿法袍,不正是替他们有了“挡箭牌”和“防弹衣”!只有真实的全心全意为创造者解决实质的利益,录音、摄像【哪怕没有设施;心中只有国法、正义、善良、道德】才能发挥巨大作用:使司法改革真正深入下去,还回人民的自尊、国家的威严!否则,国家的领导人的苦心又将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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