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接上棲]
原告虽居异地,但房产在梓潼,作为公民,必须服从梓潼县委领导,听从梓潼县府指挥!县委、县府的任何决定,无论多么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在没经合法程序撤销或废止前,对辖区内百姓具有统制力,百姓必须无条件服从,胆敢违反、对抗,便会受到公权力惩处,面临人被拘捕曝光、房、物遭强拆、毁坏的现实灾难!
虽说原告明白他们在违法行政,也尽力挣扎了一番,想力图少受损失,但最终只得服从,遵命签字!单凭被告之力,原告不会签字!原告签字是遵从县委意志,听从政府指挥的遵命行为,因而只是遵命,不是约定,是被迫接受,不是合意!我们能凭某人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被判刑1.6年后在送达证上签了字,说判决是某人和法院的合意、约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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