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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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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5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点偏一点就显现了。还未编辑完就跑了。

     卷面难看,难看!抱欠!
 楼主| 发表于 2010-12-5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重发一次。


5四审判决均认为协议中两个补差款系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即合法有效),违反了78号令强制性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不是买卖商品房,是城镇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就地还房,实体权利受78号令规范。计划经济时期的城镇拆迁产权调换系国家计划,属民生工程,必须保证依法进行,没有当代的意思自治!

A78号令第22条拆迁补偿行为规定了四个法定要件

适用的范围:城市房屋拆迁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补偿的主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排除了其他个人、法人或组织,任何国家单位均不许介入、干预、顶替。

结算的标准:结算等面积结构差价标准用重置价格,结算超面积价格标准用商品房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这个标准只能由当地政府依法律、政策确定!排除了拆迁人自定、双方约定。

结算的方法:只能用安置新房的重置价减去被拆除旧房的重置价,求出等面积结构差价;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超面积部分的价格!排除了其他方法。不能离开重置价相减另定一个结构差价不能用市场价取代商品房价格结算超面积。因为当年的普通商品房价格是由政府定价,只有面对侨民、使领馆人员等的高档住宅才实行市场指导价。




发表于 2010-12-5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我们的各个政府机关都能象省高院这样转变办事态度 那真是人民的幸福

发表于 2010-12-5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 我前几天去九寨沟风景名胜管理局去办事 得到的待遇完全不是这样的 局长章小平态度傲慢地说:哪有时间管你这些事哦。我心都凉了半截,没想到共产党大讲工作作风的今天,作为九寨沟风景名胜管理局局长,九寨沟美丽风景的代言人,竟然这样对待遇到问题,需要解决的群众。

发表于 2010-12-5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 我前几天去九寨沟风景名胜管理局去办事 得到的待遇完全不是这样的 局长章小平态度傲慢地说:哪有时间管你这些事哦。我心都凉了半截,没想到共产党大讲工作作风的今天,作为九寨沟风景名胜管理局局长,九寨沟美丽风景的代言人,竟然这样对待遇到问题,需要解决的群众。

[发帖际遇]: 娴静123帮钻木拖地板,得到佣金小米椒7个.

发表于 2010-12-5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 我前几天去九寨沟风景名胜管理局去办事 得到的待遇完全不是这样的 局长章小平态度傲慢地说:哪有时间管你这些事哦。我心都凉了半截,没想到共产党大讲工作作风的今天,作为九寨沟风景名胜管理局局长,九寨沟美丽风景的代言人,竟然这样对待遇到问题,需要解决的群众。

发表于 2010-12-5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 我前几天去九寨沟风景名胜管理局去办事 得到的待遇完全不是这样的 局长章小平态度傲慢地说:哪有时间管你这些事哦。我心都凉了半截,没想到共产党大讲工作作风的今天,作为九寨沟风景名胜管理局局长,九寨沟美丽风景的代言人,竟然这样对待遇到问题,需要解决的群众。

发表于 2010-12-5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 我前几天去九寨沟风景名胜管理局去办事 得到的待遇完全不是这样的 局长章小平态度傲慢地说:哪有时间管你这些事哦。我心都凉了半截,没想到共产党大讲工作作风的今天,作为九寨沟风景名胜管理局局长,九寨沟美丽风景的代言人,竟然这样对待遇到问题,需要解决的群众。
 楼主| 发表于 2010-12-5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娴静123网友的遭遇令人同情。

      工作作风表面看是小事,其实是大事,是思想水准的表现。我们的不少领导不知其基本任务是什么,忘了他就是单位的形象,认为是小事,不该他管。可惜,他不懂什么是大事、什么是小事。高高在上,云里雾里,忘乎所以!

      沒法子,已经是习惯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2-5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381#]

       B、本条补偿行为的四个法定要件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分拆,不能缺少,也不能违反其中任何一种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属割裂本条,破坏本条的实施、违反强制性规定拆迁协议不能成立,并且会受到主管部门依法惩处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转贴一篇报道,安抚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



两级法院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不再重复办理



2010年12月01日 20:25:48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周英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1日介绍说,为巩固清理积案工作成果,最高法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对全国的重点重复信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程序终结;对地方的信访老户案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终结,报最高人民法院登记备案。两级法院终结的案件,统一汇总报中央政法委和中央有关信访部门,终结的案件不再重复办理,人民法院将协助新的责任单位做好化解稳控工作

  景汉朝在此间召开的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评查会议上说,中央政法委对清积评查活动作出部署后,最高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组织清理积案工作并及时报送清理积案的结案情况。为促进信访重心下移,从下级法院抽调16名法官,组成4个巡回接访办案合议庭,帮助地方法院做好与当地党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今年10月起,派出八个复查组,对21家高院、37家中院、20家基层法院进行复查。复查组调取了200余册评查范围内结案不息访、非正常访、越级访、重复访等重点案件的卷宗,就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

  景汉朝表示,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最高法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在完成涉诉信访清理积案任务上下更大功夫,认真总结近两年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的经验,不断完善评查工作机制,全面完成清积评查任务,确保清积评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此次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评查会议由中央政法委组织召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及中央政法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上楼之帖,字小而拥挤,为突出重要之处,分别上了色。承蒙显示,但除标题外,其余上色之处一律脱色,而成加重黑色,有些刺眼、伤眼。

发表于 2010-12-6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在我的帖子里提醒我

发表于 2010-12-6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分感谢!以后请多关照

发表于 2010-12-6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为民 匡扶正义  惩恶扬善。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网点网友游到本帖了,谢关注。


       请拈过拿错,促在下修改。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夏二哥客气了。不存在所谓关照的问题。

    只不过经历比你多一点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389#]


       B、本条补偿行为的四个法定要件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分拆,不能缺少,也不能违反其中任何一种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属割裂本条,破坏本条的实施、违反强制性规定,拆迁协议不能成立,并且会受到主管部门依法惩处

       C、协议规定“等面积74.89平米按基本造价结算为乙方向甲方每平米找补2500元”。何谓“结算” ?即民间所说结账!既然结算,只能用第22条规定的方
求出等面积结构差价。但协议中并未列出两种重置价,却冒出了个结构差价2500
元,这是既无结算标准又未结算的天外来客。此举违反了第22条强制性规定,依法不能成立----无效!





      协议还规定“超面积为市场价每平米4000元”。 第22条规定超面积“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协议中没有超面积补偿标准----政府公布的商品房价格,却用自由市场价顶替,也违反了该条规定,依法不能成立----无效!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各位网友:

      这部分是本案的关键部分,是检方抗诉的着重点,是原告全力破解之处;也是被告谎言集中之处;更是判决歪曲检方抗诉理由之处。在下想在此处重复两次,邀请网友拈过拿错,以便在下修改。只要不骂娘,我都欢迎。



5四审判决均认为协议中两个补差款系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即合法有效),违反了78号令强制性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不是买卖商品房,是城镇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就地还房,实体权利受78号令规范。计划经济时期的城镇拆迁产权调换系国家计划,属民生工程,必须保证依法进行,没有当代的意思自治!

A78号令第22条拆迁补偿行为规定了四个法定要件

适用的范围:城市房屋拆迁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补偿的主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排除了其他个人、法人或组织,任何国家单位均不许介入、干预、顶替。

结算的标准:结算等面积结构差价标准用重置价格,结算超面积价格标准用商品房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这个标准只能由当地政府依法律、政策确定!排除了拆迁人自定、双方约定。

结算的方法:只能用安置新房的重置价减去被拆除旧房的重置价,求出等面积结构差价;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超面积部分的价格!排除了其他方法。不能离开重置价相减另定一个结构差价;不能用市场价取代商品房价格结算超面积。因为当年的普通商品房价格是由政府定价,只有面对侨民、使领馆人员等的高档住宅才实行市场指导价。

B本条补偿行为的四个法定要件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分拆,不能缺少,也不能违反其中任何一种,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属割裂本条,破坏本条的实施、违反强制性规定,拆迁协议不能成立,并且会受到主管部门依法惩处。

C协议规定“等面积74.89平米按基本造价结算为乙方向甲方每平米找补2500元”。何谓“结算” ?即民间所说结账!既然结算,只能用第22条规定的方法求出等面积结构差价。但协议中并未列出两种重置价,无法进行结算,但却冒出了个结构差价2500元,这是既无结算标准又未结算的天外来客。此举违反了第22条强制性规定,依法不能成立----无效

协议还规定“超面积为市场价每平米4000元”。
第22条规定超面积“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协议中没有超面积补偿标准----政府公布的商品房价格,却用自由市场价顶替,也违反了该条规定,依法不能成立----无效!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承上楼】


       D、证据链证明协议中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违法自定,借官方之力迫使原告接受,不是约定。但为保违法的被告免受法律惩处,四审判决均混淆是非,反复认定为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判两个补差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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