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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条补偿行为的四个法定要件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分拆,不能缺少,也不能违反其中任何一种,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属割裂本条,破坏本条的实施、违反强制性规定,拆迁协议不能成立,并且会受到主管部门依法惩处。
C、协议规定“等面积74.89平米按基本造价结算为乙方向甲方每平米找补2500元”。何谓“结算” ?即民间所说结账!既然结算,只能用第22条规定的方
法求出等面积结构差价。但协议中并未列出两种重置价,却冒出了个结构差价2500
元,这是既无结算标准又未结算的天外来客。此举违反了第22条强制性规定,依法不能成立----无效!
协议还规定“超面积为市场价每平米4000元”。 第22条规定超面积“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协议中没有超面积补偿标准----政府公布的商品房价格,却用自由市场价顶替,也违反了该条规定,依法不能成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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