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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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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连起来发一次。



3、认定违法无效的《时价通知》系有效文件,属枉法认定!。


A按照《立法法》第六十四条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之规定、以及第八十七条之精神,地方政府任何政策不能超越授权违反上位法,否则该规定无效。梓潼《时价通知》中的主要内容与78号令强制性规定抵触,与县拆迁政策相违背,依法应该无效


B法律规定,对于违法的地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而在其修改或废止前对民众有管制力,必须执行,否则会受到公权力惩处;但因其内容严重违法而无效,依法律规定,对法院没有拘束力,法院不能适用它来判案。


四审判决以该通知未被修改或废止为由,认定其系有效文件,是在压力下的枉法认定!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是错误认定!
      ( 一)、设置伪命题,把审判引入歧途。
        1、前三审设置伪命题,把审判引入歧途。
        2、第四审(高院提审)不离原审窠臼,用伪命题审查、评判。
       (二)原判决把被告自定两个补差款认定为双方约定,属认定事实错误(前面已作专门陈述,请阅)。

     (三)、篡改原告诉求,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审判。
       1、三审(中院再审)时,判决篡改原告诉求,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审判。
       2、四审时再次把原告确认之诉公然篡改为变更之诉审判。
       3、判决设置伪命题进行审判,导至适用法律错误。
      (四) 、把内容与法律严重抵触依法应无效的县《时价通知》认定为有效文件,属认定事实错误。

        1、梓潼《时价通知》:
        2、该通知内容严重违反78号令第22条和市、县拆迁政策。
        3、认定违法无效的《时价通知》系有效文件,属枉法认定!。

     (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判决设置伪命题,把确认之诉篡改成变更之诉,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判决,代替对原告诉求的审判属适用法律错误。(已作陈述,此略)

       2、原判认为,“该补偿时价通知系有效文件”, 协议中“价格未超出补偿时价范围”,因而认定两个补差款合法有效,进而判协议全部有效。这是用违法无效的梓潼《时价通知》作为判案的准绳,属适用法律错误。(已作陈述,此略)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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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承上楼]


       3、梓潼《时价通知》早已被县法院(2000)梓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宣判死刑,法院用其判决民事案件,属适用法律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承上楼]


       3、梓潼《时价通知早已被县法院(2000)梓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宣判死刑,法院用其判决民事案件,属适用法律错误。

      在原告99年12月诉拆迁办裁决违法案中,法院依法对梓潼《时价通知》进行了审查,确认其违法无效而未予适用,认定裁决“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判决撤销裁决书。这份行政判决书宣判了《梓时价》的死刑:虽未废止,对民众有管制力,但因其内容严重违法而无效,对法院没有拘束力,不应用它来判处本案!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12-2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老兄的文化、法律水平不低呀!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口口口网友过奖了。谢谢。

      我是差等生,临时抱佛脚,边学边用-----现炒现卖:献丑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转述一则消息。


      据<新华网>2010年11月30日 22:46:31 发布消息,


      中政委书记周永康同志于11月30日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第八次专题汇报会。他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下一步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抓好已出台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打好明年改革任务的攻坚仗,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在下认为,周书记讲话下达的任务是:抓好已出台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打好明年改革任务攻坚仗!

      目的是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363#]


      3、梓潼《时价通知》早已被县法院(2000)梓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宣判死刑,法院用其判决民事案件,属适用法律错误。

      在原告99年12月诉拆迁办裁决违法案中,法院依法对梓潼《时价通知》进行了审查,确认其违法无效而未予适用,认定裁决“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判决撤销裁决书。这份行政判决书宣判了《梓时价》的死刑虽未废止,对民众有管制力,但因其内容严重违法而无效,对法院没有拘束力,不用它来判处本案!

      用被生效判决宣判死刑的《时价通知》作为准绳判本民事案两个补差款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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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原审判决用合同成立的法律条款代替合同生效的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强调,经多次座谈协商所签的协议中约定了补差款,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
《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查《现代汉语词典》,“成立:(组织机构等)筹备成功,开始存在。”据此解释,显然,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存在了,即,有这个合同。没有别的意思。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永康书记下达的任务是"抓好已出台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这下可好了:明年各级法院审判案子都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了,判决书都要上网了。

     明年才进入诉讼的人真幸运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368#]


      本条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当亊人签字或盖章。依此衡量,本案协议虽经“多次座谈协商”,协议上写有“达成协议”,约定了补差款,双方签字、盖章,但这只是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表明合同存在了,属合同成立!丝毫没有签了字、盖了章就必然生效的意思。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要件:“依法成立”!合法是生效的唯一要件。法律没有把约定了内容、签字盖章规定为生效的要件。合同是否生效,必须对其订立的程序、内容依法进行审查后才能确定:合法则生效,如果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则无效

发表于 2010-12-3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钱,钱,钱!命相连!”穷人无钱活得欢!富人钱多遭麻烦:成天麻将解孤单,家破妻散还入监!
——这就是今晚《经济与法》栏目报道的案例中心!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370#]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要件:“依法成立”!合法是生效的唯一要件。法律没有把约定了内容、签字盖章规定为生效的要件。合同是否生效,必须对其订立的程序、内容,依法进行审查后才能确定:合法则生效,如果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则无效

      判决遗漏原告诉求,不对协议内容是否违法进行审查,确认其效力,却用合同成立的条款代替生效的条款凭签字盖章就认定协议全部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在开心农场里偷了李总家的鸡蛋,卖了小米椒6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呀,版主:在下一生没干过鼠窃狗偷之事,何时在开心农场里偷了李总家的鸡蛋去卖钱?


      哦,我明白了:是网上游戏偷菜呀?我只听说过,还没安那个游戏软件。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转贴中政委副书记王乐泉一篇讲话。若不属敏感话题就请放行。



王乐泉

用群众工作统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10年12月01日 20:59:49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
中央政法委12月1日在京召开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评查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在会上强调,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把群众工作贯穿于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评查活动的各个环节,以解决上访群众诉求为抓手,“以案结事了、群众满意”为目标,不断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努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确保“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王乐泉说,在全国政法机关部署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评查活动,是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努力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而采取的重大举措。8个月来,经过各级政法机关的努力工作,活动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果,涉法涉诉信访形势趋稳向好的局面进一步巩固。

  王乐泉指出,目前,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评查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加快清理积案进度,着力提高息诉化解率,切实提高案件评查质量确保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基本得到消化解决。要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以解决上访群众诉求为抓手,以“案结事了、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怀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工作,把群众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来办,深入到上访群众中去,不厌其烦、全力以赴地解民困、化民怨,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和群众满意的统一。要把群众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村居、社区,延伸到楼宇、小组,力争把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有效破解涉法涉诉信访难题。要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王乐泉强调指出,集中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既是稳定问题,又是民生问题。各级党委、政府政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积评查活动的组织领导,形成党委政府牵头、政法委协调、政法部门主办、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推动清积评查活动深入持续开展,确保取得更大成效。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各位网友:把这一部分连起来发一次。

       请拈过拿错,促我修改。谢谢。


4原审判决用合同成立的法律条款,代替合同生效的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强调,经多次座谈协商,所签的协议中约定了补差款,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

《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查《现代汉语词典》,“成立:(组织机构等)筹备成功,开始存在。”据此解释,显然,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存在了,即,有这个合同。没有别的意思。

本条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当人签字或盖章。依此衡量,本案协议虽经“多次座谈协商”,协议上写有“达成协议”,约定了补差款,双方签字、盖章,但这只是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表明合同存在了,属合同成立!丝毫没有签了字、盖了章就必然生效的意思。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要件:“依法成立”!合法是生效的唯一要件。法律没有把约定了内容、签字盖章规定为生效的要件。合同是否生效,必须对其订立的程序、内容,依法进行审查后才能确定:合法则生效,如果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则无效。

判决遗漏原告诉求,不对协议内容是否违法进行审查,确认其效力,却用合同成立的条款代替生效的条款凭签字盖章就认定协议全部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


发表于 2010-12-4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0-12-4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永康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带头依法办事

       新华网北京12月4日电(记者周英峰)今年12月4日是第10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亲切会见了政法系统10年来获得年度“法治人物”称号的代表并与他们座谈。

      周永康说,新世纪以来的头1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大发展进步的10年。伴随着这一进程,全国法制宣传日已经成为传播法律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平台。全国普法办公室和中央电视台每年评选年度“法治人物”,已经成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活动,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和认可,产生了越来越广泛的社会影响。10年来,共评选出年度“法治人物”78个,其中政法系统有38个。在这些同志中,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的英雄、侦破命案要案的能手、抢救灾区被困群众的消防特勤、代表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的维和警察,有无私无畏惩治腐败、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检察官,有在审判岗位上用真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官,有热心从事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向困难群众传送党和政府温暖的司法行政人员和律师,有成功改造罪犯的监狱民警。这些同志虽然工作岗位各有不同,但都常年奋战在执法办案第一线,通过打击违法犯罪,捍卫了法律的尊严;通过服务人民,传递了法律的温暖;通过调解和诉讼,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他们以自己的生动实践宣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真谛,他们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他们是全国政法干警和法律工作者学习的榜样。

       周永康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亿万人民的共同参与和不懈努力。广大政法干警作为法治建设的一支专门力量,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承担着重大责任,肩负着光荣使命。希望大家一要坚定理想信念,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二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办案,永远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三要时刻牢记自己代表着法律的尊严、正义的力量,始终坚持公正廉洁执法,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四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立新功!

       周永康强调,从明年开始,我国将进入实施“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时期,也将进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时期。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法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各级普法主管部门和新闻宣传单位要认真总结全国法制宣传日设立10年来的成绩,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法制需求,充分动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力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和手机等各种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和成就,大力宣传“法治人物”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治崇尚法治厉行法治的良好氛围,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成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积极参与者、自觉实践者。
 楼主| 发表于 2010-12-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375#]


     (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判决设置伪命题,把确认之诉篡改成变更之诉,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判决,代替对原告诉求的审判,属适用法律错误。(已作陈述,此略)
       2、原判认为,“该补偿时价通知系有效文件”, 协议中“价格未超出补偿时价范围”,因而认定两个补差款合法有效,进而判协议全部有效。这是用违法无效的梓潼《时价通知》作为判案的准绳,属适用法律错误。(已作陈述,此略)
      3、梓潼《时价通知》早已被县法院(2000)梓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宣判死刑,法院用其判决民事案件,属适用法律错误。
      4、原审判决用合同成立的法律条款,代替合同生效的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

      5、四审判决均认为协议中两个补差款系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即合法有效),违反了78号令强制性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不是买卖商品房,是城镇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就地还房,实体权利受78号令规范。计划经济时期的城镇拆迁产权调换系国家计划,属民生工程,必须保证依法进行,没有当代的意思自治!
A、78号令第22条对拆迁补偿行为规定了四个法定要件
适用的范围:城市房屋拆迁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补偿的主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排除了其他个人、法人或组织,任何国家单位均不许介入、干预、顶替。
结算的标准:结算等面积结构差价标准用重置价格,结算超面积价格标准用商品房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这个标准只能由当地政府依法律、政策确定!排除了拆迁人自定、双方约定。
结算的方法:只能用安置新房的重置价减去被拆除旧房的重置价,求出等面积结构差价;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超面积部分的价格!排除了其他方法。不能离开重置价相减另定一个结构差价;不能用市场价取代商品房价格结算超面积。因为当年的普通商品房价格是由政府定价,只有面对侨民、使领馆人员等的高档住宅才实行市场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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