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2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接上楼]

对此谬论,原告在庭审后呈交的《驳被告谬论》第三页第三段至第四页第三段分别作了批驳,在第四页第二、三段作概括性驳斥:

4、庭审辩论时被告又提出十七号文件、退红线问题。

对17号文件,原告二审时作过详细陈述,再审时在<再审的补充陈述>中对退红线作了详细说明,请查卷宗。原告认为,它们都与本案无关。一处拆迁,从立项动员开始,到新房建成迁回,是一个长的过程。本案所涉片区拆迁,99年9月开始,00年9月回迁,被告任拆迁负责人的《拆迁公告》(证据13)中,规定执行梓潼拆迁办法及实施细则协议也如此写明,并且协议未按17号文件设定权利义务!00年3月出台的17号文件无溯及力,与本案无关(打印有误,不是“00年9月回迁”, 而是00年9月动工,01年5月开始回迁----证据很多)

虽说四审仍维持原判,但由于事实清楚、证据齐全,对有关退红线及17号文件的问题,同三审一样,除引述一审判决外,其余部分未涉及,显出一点明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3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不过是把这两天分散发的连起来发一次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3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还有一段忘了发了,现补上。

       5、原告预计,在未来的再审中,这个17号文件幽灵还会显影,被告必定会以不同方式再提出此问题,只是不知法官会如何对待。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3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3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还是想把这两天分散发的帖子完整地发一次,可以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3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八)17号文件不时制约以后的审判。

对17号文件,原以为一次说清就解决了,谁知竟象一个不可捉摸的“幽灵”,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时隐时显,制约着判决。

1一审辩论时,针对被告在《代理意见》中要求按17号文件重签协议,原告从其违法性及退红线属规划问题两方面作了批驳,并在<总结陈述词>第三页倒二段再作书面陈述。本以为事情说清楚了,法院不会上当。谁知竟作为证据和判决的依据(此不怪法官和法院,系行政直接干预的恶果)

2二审系书面审,原告在《民事上诉状》第5页倒四段、第6页第14、15行中对该文件作了陈述;又在《补充上诉词》第三页第二段起至第四页倒三段止,共用四十一行文字对17号文件的违法性作了较全面分析,指出不能作为判决依据;怕未说清楚,又在《补充上诉词续页》中用整整第一页对17号文件的违法性作了补充陈述,指出应无效、与本案无关、且并未施行。以为这次说清楚了,法院不会用其作为判决理由,谁知在外力干预下又成为判决因素:在判决书第三页“经审理查明”
部分第19行引入: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1日该院作出(2000)梓法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撤销梓潼县统拆统迁办公室(1999)11号裁决。后被上诉人锦湘公司与上诉人罗良仲再次协商,于2000年4月20日最后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双方根据国务院78号令、绵阳市1号令及梓潼(93)20号通知协议:锦湘公司拆除罗良仲在攵昌镇新南街67、69号砖木结构营业口面房三间,共74.89平方米(其中退红线42.62平方米,用于公益事业)。补偿方式为产权兑换……

3三审时被告妄图按17号文件判,但未如愿。。

04年5月14日,高院裁定罗良仲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指令绵阳中院再审。

为争取依法改判,原告不得不耗费精力,在《再审的补充陈述》第二页用了一页篇幅阐述退红线和17号文件与本案无关的理由。j

面对再审裁定,感到有改判可能,被告本人找到承办法官重施故伎,要求判按17号文件重签协议。当天适逢原告找法官问被告有无答辩状而碰见。承办法官回答被告:一个案子只能用一种法律、政策,不能用了这种又用另一种。被告感到无望,神色黯然地离开。

后来中院审委会决定维持原判,原告又败诉,但那是完全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按变更之诉判决。而判决书除引述一审判词外,其余在“经审查现有证据能证明如下事实”部分和“本院认为”部分,无一句一字涉及退红线及17号文件

这显示出法官的理智,也为我减轻了申诉的负坦。

4四审采纳原告陈述的理由,判决中未含17号文件因素。

经几年申诉,四川省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省高院依法提审。

由于三审判决未涉及退红线和17号文件,而原告申诉是针对三审而发,所以在提审的《陈诉词》中对其亦未涉及。

被告面对抗诉又故伎重施,在其全权代理人的口头答辩中又提出了按17号文件该如何如何,原告在辩论中当即反驳,只说了一句“17号文件与本案无关”,正要细说,被法官制止:不说了!在被告《民事答辩状》第三页第三段倒三行中对17号文件提的很隐晦:“二十二条规定,仅规定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除了结构差价,尚有地段、位置、面积、朝向以及满足罗良仲全部就地还房的要求,基于此,罗良仲自愿按等面积找补每平方米2500元,超面积按市场价每平米4000元。”这段谎言中,被告编造原告“自愿” 的原因有三点,除结构差价及地段、位置等外,主要是 “满足罗良仲全部就地还房的要求”,这就在暗指17号文件,因为该文件规定以退红线为界分别安置。被告含沙射影:原告为能够全部就地还房而主动自愿按两个补差款签协议,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协议有效。

对此谬论,原告在庭审后呈交的《驳被告谬论》第三页第三段至第四页第三段分别作了批驳,在第四页第二、三段作概括性驳斥:

4、庭审辩论时被告又提出十七号文件、退红线问题。

对17号文件,原告二审时作过详细陈述,再审时在<再审的补充陈述>中对退红线作了详细说明,请查卷宗。原告认为,它们都与本案无关。一处拆迁,从立项动员开始,到新房建成迁回,是一个长的过程。本案所涉片区拆迁,99年9月开始,00年9月回迁,被告任拆迁负责人的《拆迁公告》(证据13)中,规定执行梓潼拆迁办法及实施细则协议也如此写明,并且协议未按17号文件设定权利义务!00年3月出台的17号文件无溯及力,与本案无关(打印有误,不是“00年9月回迁”, 而是00年9月动工,01年5月开始回迁----证据很多)

虽说四审仍维持原判,但由于事实清楚、证据齐全,对有关退红线及17号文件的问题,同三审一样,除引述一审判决外,其余部分未涉及,显出明智。

5原告预计,在未来的再审中,这个17号文件幽灵还会显影,被告必定会以不同方式再提出此问题,只是不知法官会如何对待。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3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八)17号文件不时制约以后的审判。

对17号文件,原以为一次说清就解决了,谁知竟象一个不可捉摸的“幽灵”,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时隐时显,制约着判决。

1一审辩论时,针对被告在《代理意见》中要求按17号文件重签协议,原告从其违法性及退红线属规划问题两方面作了批驳,并在<总结陈述词>第三页倒二段再作书面陈述。本以为事情说清楚了,法院不会上当。谁知竟作为证据和判决的依据(此不怪法官和法院,系行政直接干预的恶果)

2二审系书面审,原告在《民事上诉状》第5页倒四段、第6页第14、15行中对该文件作了陈述;又在《补充上诉词》第三页第二段起至第四页倒三段止,共用四十一行文字对17号文件的违法性作了较全面分析,指出不能作为判决依据;怕未说清楚,又在《补充上诉词续页》中用整整第一页对17号文件的违法性作了补充陈述,指出应无效、与本案无关、且并未施行。以为这次说清楚了,法院不会用其作为判决理由,谁知在外力干预下又成为判决因素:在判决书第三页“经审理查明”
部分第19行引入: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1日该院作出(2000)梓法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撤销梓潼县统拆统迁办公室(1999)11号裁决。后被上诉人锦湘公司与上诉人罗良仲再次协商,于2000年4月20日最后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双方根据国务院78号令、绵阳市1号令及梓潼(93)20号通知协议:锦湘公司拆除罗良仲在攵昌镇新南街67、69号砖木结构营业口面房三间,共74.89平方米(其中退红线42.62平方米,用于公益事业)。补偿方式为产权兑换……

3三审时被告妄图按17号文件判,但未如愿。。

04年5月14日,高院裁定罗良仲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指令绵阳中院再审。

为争取依法改判,原告不得不耗费精力,在《再审的补充陈述》第二页用了一页篇幅阐述退红线和17号文件与本案无关的理由。j

面对再审裁定,感到有改判可能,被告本人找到承办法官重施故伎,要求判按17号文件重签协议。当天适逢原告找法官问被告有无答辩状而碰见。承办法官回答被告:一个案子只能用一种法律、政策,不能用了这种又用另一种。被告感到无望,神色黯然地离开。

后来中院审委会决定维持原判,原告又败诉,但那是完全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按变更之诉判决。而判决书除引述一审判词外,其余在“经审查现有证据能证明如下事实”部分和“本院认为”部分,无一句一字涉及退红线及17号文件

这显示出法官的理智,也为我减轻了申诉的负坦。

4四审采纳原告陈述的理由,判决中未含17号文件因素。

经几年申诉,四川省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省高院依法提审。

由于三审判决未涉及退红线和17号文件,而原告申诉是针对三审而发,所以在提审的《陈诉词》中对其亦未涉及。

被告面对抗诉又故伎重施,在其全权代理人的口头答辩中又提出了按17号文件该如何如何,原告在辩论中当即反驳,只说了一句“17号文件与本案无关”,正要细说,被法官制止:不说了!在被告《民事答辩状》第三页第三段倒三行中对17号文件提的很隐晦:“二十二条规定,仅规定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除了结构差价,尚有地段、位置、面积、朝向以及满足罗良仲全部就地还房的要求,基于此,罗良仲自愿按等面积找补每平方米2500元,超面积按市场价每平米4000元。”这段谎言中,被告编造原告“自愿” 的原因有三点,除结构差价及地段、位置等外,主要是 “满足罗良仲全部就地还房的要求”,这就在暗指17号文件,因为该文件规定以退红线为界分别安置。被告含沙射影:原告为能够全部就地还房而主动自愿按两个补差款签协议,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协议有效。

对此谬论,原告在庭审后呈交的《驳被告谬论》第三页第三段至第四页第三段分别作了批驳,在第四页第二、三段作概括性驳斥:

4、庭审辩论时被告又提出十七号文件、退红线问题。

对17号文件,原告二审时作过详细陈述,再审时在<再审的补充陈述>中对退红线作了详细说明,请查卷宗。原告认为,它们都与本案无关。一处拆迁,从立项动员开始,到新房建成迁回,是一个长的过程。本案所涉片区拆迁,99年9月开始,00年9月回迁,被告任拆迁负责人的《拆迁公告》(证据13)中,规定执行梓潼拆迁办法及实施细则协议也如此写明,并且协议未按17号文件设定权利义务!00年3月出台的17号文件无溯及力,与本案无关(打印有误,不是“00年9月回迁”, 而是00年9月动工,01年5月开始回迁----证据很多)

虽说四审仍维持原判,但由于事实清楚、证据齐全,对有关退红线及17号文件的问题,同三审一样,除引述一审判决外,其余部分未涉及,显出明智。

5原告预计,在未来的再审中,这个17号文件幽灵还会显影,被告必定会以不同方式再提出此问题,只是不知法官会如何对待。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3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噢,我懂了:重复发浪费了资源。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3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现在发新帖。

第四部分、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

一、一审判决把与本案无关的梓府17号文件作为判两个补差款不违反法律政策的依据之一既违反法定程序又错误适用法律

(一)、原告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

(二)、被告在一审时为避免败诉而耍尽花招:

(三)、用与本案无关的违法政策17号文件判处本案

(四)、17号文件的内容及其法律效力。

(五)、17号文件既无溯及力又因内容严重违法而无效,未具体实施。

(六)、17号文件、退红线与本案无关

(七)、综上,17号文件既违法无效,又无溯及力,更非当时拆迁适用的政策,协议未按其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与本案无关!一审判决把其列入证据,让其作为判决依据,既属违反法定程序,又属错误适用法律

(八)17号文件不时制约以后的审判


二。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就恢复诉讼。

(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

1、一份公正、睿智的中止诉讼裁定。

二审期间,中院于01年7月19日作出(2001)绵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新建房屋需要进行决算,房屋基本造价现无法确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这是原告民事诉讼以来所得第一份合法的裁定!该裁定书充分显示法官的公正与睿智

裁定公正,是因为合法。在(2000)梓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拆迁办裁决书中“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对原告罗良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撤销裁决。此判决生效后,在78号令施行期间,凡房屋拆迁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时,等面积不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行为都属违法无效行为,而且无需举证证明。因为高法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4)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因此本案协议第二条中“等面积74.89平米按基本造价结算为乙方向甲方每平米找补2500元”未经重置价格结算求出,自然无效,必须定出重置价,才能结算出结构差价。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履行法律手续发裁定书,让被告审计,交决箅价,是依法办案,所以公正!



发表于 2010-12-24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两冤案七间门面被侵吞三间、罗氏家族共11间就落得故意少修6.31平方米的四间、还倒给开发商高出市价六、七倍的60多万元,用“社会主义”法治,强制受害户,不仅被掠去祖辈的家传资源,更用尽两冤主一生的财富,堂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级教师、中学校长、桃李满天下,竞当欠债户:妻儿失业、祖传产业被逼迫停业绝产、90岁老母无钱治病含恨而死、11年走申诉之路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最后还得让原告倒把被告的违法官司费强制交付,精神遭受惨无人道的折磨:【所谓的“有效的、合法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达”的《协议》,两处关键乘法算式都是错的;进而所有数据也是牛头不对马嘴;这能是有效、合法、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请把《请看绵阳中院枉法判案“歪”...》的贴文恢复,让天下人看看,这两冤主是不是刁民、死搅蛮缠?!再看看《绵阳中院二审判决书》中的三处错误算式,那更会让你“笑口大开”!
       请不要把冤主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慈爱当成赌注的筹码;更不能当做软弱可欺;历史的规律不可逆!什么“17号文件”、什么“退红线”,那是忽弄文盲;说好听点:是拿“鸡毛”当“令箭”;当“金条”。
       敬请版主不要删帖!好让网友批评指正!

发表于 2010-12-24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你院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案,清除人为的种种障碍,依法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立案重新再审,彻底纠正本 ...
1232131313 发表于 2010-12-23 16:2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公道自在人心!老百姓心中有杆秤!

[发帖际遇]: 小牛出生了,大牛很高兴,赏给费解小米椒13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511#]

      说裁定睿智,是因为梓潼时价违法无效,无政府定价可供适用,而决算价是公正、权威的政府定价。因为当年任何成片开发的房屋动工前要预算并报建设局备案,竣工后要由审计局审计决算以监察其施工质量。决算价就是工程造,也就是78号令第22条所定的重置价!要被告决算,系抓住了牛鼻子,其他问题都迎刃而解。


     发裁定的是民一庭第三合议庭,审判长是严晓秋,法官是王贵立,任尚远、书记官是高  敏。对他们,原告至今犹存感激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承上楼]

(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

1、一份公正、睿智的中止诉讼裁定。

二审期间,中院于01年7月19日作出(2001)绵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新建房屋需要进行决算,房屋基本造价现无法确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这是原告民事诉讼以来所得第一份合法的裁定!该裁定书充分显示法庭的公正与睿智

裁定公正,是因为合法。在(2000)梓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拆迁办裁决书中“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对原告罗良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撤销裁决。此判决生效后,在78号令施行期间,凡房屋拆迁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时,等面积不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行为都属违法无效行为,而且无需举证证明。因为高法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4)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因此本案协议第二条中“等面积74.89平米按基本造价结算为乙方向甲方每平米找补2500元”未经重置价格结算求出,自然无效,必须定出重置价,,才能结算出结构差价。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履行法律手续发裁定书,让被告审计,交决箅价,依法办案,所以公正!

裁定睿智,是因为梓潼时价违法无效,无政府定价可供适用,而决算价是公正、权威的政府定价。因为当年任何成片开发的房屋动工前要预算并报建设局备案,竣工后要由审计局审计决算以监察其施工质量。决算价就是工程造价,也就是78号令第22条所定的重置价!要被告决算,系抓住了牛鼻子,其他问题都迎刃而解。

发裁定的是民一庭第三合议庭,审判长是严晓秋,法官是王贵立,任尚远、书记官是高
敏。对他们,原告至今犹存感激!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告版主:

      在下刚在新华网看到篇报道,辽宁高院建立案件回访制度,以促公正薕洁。在下很受感动,想转贴。不知可否?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贴]

         严查违纪 杜绝“不公案”
           辽宁法院出台回访制

       2010年12月24日 13:30:09  来源: 辽宁日报

      12月23日,省法院决定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案件回访制,对于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省法院出台的《案件回访工作规定》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及各部门廉政监察员具体负责案件回访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等;回访以审判、执行及对外委托司法辅助部门为对象,对各级法院受理的所有刑事、民商事、行政及申请再审、申诉审查、再审、执行、减刑假释等案件进行回访。回访内容涉及判决、裁定及其他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廉洁司法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等。

      据了解,对在回访案件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交由纪检组监察室审查核实,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对发现存在的案件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后按程序处理。(记者刘立纲)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又发现一篇审理挠乱法庭秩序的案子,转帖过来有好处,可给法盲们敲警鐘!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西4人庭审现场群殴法官
                     被诉扰乱法庭程序罪
             2010年12月24日 10:20:47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在法院庭审现场,四位法盲竟冲进审判区,围殴法官和法警,一度令法庭秩序失控。12月23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内,四位法盲再次进入法庭,坐上了被告席。四人以扰乱法庭程序罪,被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办案人员介绍,8月24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内,正在审理陈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万某、樊某、万亮某、陈银某四人,作为被害人家属,坐在旁听席听审。

     11时30分许,审判长宣布休庭,万某等四人竟踩踏座椅,跨过隔离护栏,冲到审判区,扯住陈某,要将其强行带走。

     法官和法警见状,立即阻止,并及时将陈某护送出法庭外。万某等四人围住法官和法警,不断殴打,并将法庭内的桌椅推翻,现场一片混乱。

      事后经法医鉴定,经过万某等人的殴打,陈某及两名法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两名法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9月1日,万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9月30日,樊某等三人也向公安机关投案。

      办案人员表示,万某等四人,是另一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家属,本应令人同情。然而,他们为发泄私愤,目无法纪、肆意扰乱法庭秩序、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将自己送上被告席,终将沦为阶下囚。

      此案将择日宣判。(王昊阳 杜静兰 申智萍)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法盲,活该获罪受刑。

    尽管不会很重,但已触犯法律,属犯罪分子。

发表于 2010-12-24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我们牢记温总理的教导:企业不能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他人、个人的痛苦之中上!
费解 发表于 2010-2-28 02:14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lol :lol :lol :lol :lol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