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楼]
版主:容在下把这部分连成整体发一次。
(三)、用与本案无关的违法政策17号文件判处本案。
然而判决结果却与庭审状况完全相反,有两处离奇得难以理解:
1、判决书第5页第一段在列举证据时不列举协议遵行的市府1号令、县府【93】21、20号文件,却列出了质证时原告明确声明与本案无关的“梓府17号文件” ,违反了高法有关证据的规定。
2、在第5页第二段“本院认为”部分,把17号文件违法内容作为协议有效的理由之一。原文第5行至16行中: “……原告提出安置补偿协议是欺诈胁迫产物,却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故本院不予采信;安置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补偿价格并未超出梓潼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偿时价,且原告74.89平米砖房有42.62平米在红线内,按梓府(2000)17号文件精神应部分异地安置,原告选择了全部就地还房,结构差价是双方协商而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因此安置补偿协议应是有效协议。原告罗良仲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良仲的诉讼请求。……”
当时,原告对判词有三点疑问:庭审中双方提交众多证据均证实原告是在被告方压力下签协议,为何要认定为“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 ?17号文件系后来出台的文件,与本案无关,怎么能采信作为证据?原告打的是合同官司,依据的是协议本身,而协议中并无判词中下划浪线部分内容,这是从哪里找来的“歪货”作为判决依据?
另外,所录判词中下划浪线部分,从文意贯通原则看,与前后文不联贯,若遮住再读则联成一气,该部分明显系后来嵌入;原告又先后从不同渠道得知有人不许依法判决、房管局长多次到法院协调案件审判(原告就遇到两次)、判决书被房管局长打着领导旗号强行修改过 (据说法官们对此事特别反感) ,于是拿着判决书找法官求解。法官只回答了第一个疑问,“不这样认定我无法下判” ,对判词中有关退红线、17号文件等内容是否别人强行添加之疑,法官为难地说“你去上诉嘛。”这是位好法官,听说曾因我的案子受到过不公正的对待,我至今尚感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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