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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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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注意了吗,两个名字都是我的,乐山中院枉法裁决,我还有其他诉讼和复议,我的案子有很大进展,只是利益多少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网友猫太太,原来你有两个名字。我正在猜,这位网友怎么原来未见过,却原来是你。


谢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怎么程序又病了?发帖很正常呀。我信守诺言,无任何出格举动;网友跟帖也规规矩矩,无一句过头话。


     请修复程序,我好接着发帖。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1440#]


      (二)、被告在一审时为避免败诉而耍尽花招:

       1、举证时原告举梓府发【93】21、20号文件,被告无异议,被告举17号文件,原告当即捉出异议:17号文件与本案无关,法庭记录在案。

       2、在答辩和辩论中,被告极力把诉讼往变更之诉拉,反复狡辩无胁迫、欺诈,是原告利用有房优势在牟取暴利,因而两个补差款不违反法律政策,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3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承上楼]

(二)、被告在一审时为避免败诉而耍尽花招:

1举证时原告举梓府发【93】21、20号文件,被告无异议,被告举17号文件,原告当即捉出异议:17号文件与本案无关,法庭记录在案。

2在答辩和辩论中,被告极力把诉讼往变更之诉拉,反复狡辩无胁迫、欺诈,是原告利用有房优势在牟取暴利,因而两个补差款不违反法律政策,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3根据庭审现状,被告感到可能败诉(行政诉讼败诉让他们记忆犹新),但又无法提起反诉,便在其《代理意见》最后提出“我们恳请法院:

1、认定欺诈、胁迫无存在;2、认定显失公平成立,原告应按每平方米3000元找补差价;3、如认为梓府发(2000)17号文件有效请求裁定原、被告双方应按该《梓潼县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规定(原告注:即17号文件)来订立补偿协议”。原告对其第3点,在辩论中专门进行了批驳(请查一审《总结陈述词》第三页倒二段)。

D在庭审辩论结束双方最后陈述时,被告再次提出:“请法庭裁定双方按17号文件重签协议。对此再次嫁祸法庭的无理要求,法官冷冷地回应:你可以提出反诉。法庭记录在案。被告这才楞住不语。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3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用与本案无关违法政策17号文件判处本案

       然而判决结果却与庭审状况完全相反,有两处离奇得难以理解:

       1、判决书第5页第一段在列举证据时不列举协议遵行的市府1号令、县府【93】21、20号文件,却列出了质证时原告明确声明与本案无关的“梓府17号文件”。违反高法有关证据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3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三)、用与本案无关的违法政策17号攵件判处本案


然而判决结果却与庭审状况完全相反,有两处离奇得难以理解:


1判决书第5页第一段在列举证据时不列举协议遵行的市府1号令、县府【93】21、20号文件,却列出了质证时原告明确声明与本案无关的“梓府17号文件 ,违反了高法有关证据的规定。


2在第5页第二段“本院认为”部分,把17号文件违法内容作为两个补差款不违反法律政策的理由之一。原文第5行至16行中:

……原告提出安置补偿协议是欺诈胁迫产物,却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故本院不予采信;安置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补偿价格并未超出梓潼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偿时价,且原告74.89平米砖房有42.62平米在红线内,按梓府(2000)17号文件精神应部分异地安置,原告选择了全部就地还房,结构差价是双方协商而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因此安置补偿协议应是有效协议。原告罗良仲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良仲的诉讼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上楼帖文中有一处要更正:

       "把17号文件违法内容作为两个补差款不违反法律政策的理由之一"中,应删掉"两个补差款不违反法律政策",改成"协议有效"。

      删改后的文句是"把17号文件违法内容作为协议有效的理由之一"。

      实在抱欠,请原谅。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在论坛积极组织老乡活动,系统奖励小米椒9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3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447#]

当时,原告对判词有三点疑问:庭审中双方提交众多证据均证实原告是在被告方压力下签协议,为何要认定为“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 ?17号文件系后来出台的文件,与本案无关,怎么能采信作为证据?原告打的是合同官司,依据的是协议本身,而协议中并无判词中下划浪线部分内容,这是从哪里找来的“歪货”作为判决依据?


另外,所录判词中下划浪线部分,从文意贯通原则看,与前后文不联贯,若遮住再读则联成一气,该部分明显系后来;原告又先后从不同渠道得知有人不许依法判决、房管局长多次到法院协调案件审判(原告就遇到两次)、判决书被房管局长打着领导旗号强行修改过 (据说法官们对此事特别反感) ,于是拿着判决书找法官求解。法官只回答了第一个疑问,“不这样认定我无法下判” ,对判词中有关退红线、17号文件等内容是否别人强行添加之疑,法官为难地说“你去上诉嘛。”这是位好法官,听说曾因我的案子受到过不公正的对待,我至今尚感欠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4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版主:容在下把这部分连成整体发一次。

(三)、用与本案无关的违法政策17号文件判处本案


然而判决结果却与庭审状况完全相反,有两处离奇得难以理解:


1判决书第5页第一段在列举证据时不列举协议遵行的市府1号令、县府【93】21、20号文件,却列出了质证时原告明确声明与本案无关的“梓府17号文件 ,违反了高法有关证据的规定。


2在第5页第二段“本院认为”部分,把17号文件违法内容作为协议有效的理由之一。原文第5行至16行中:

……原告提出安置补偿协议是欺诈胁迫产物,却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故本院不予采信;安置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补偿价格并未超出梓潼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偿时价,且原告74.89平米砖房有42.62平米在红线内,按梓府(2000)17号文件精神应部分异地安置,原告选择了全部就地还房,结构差价是双方协商而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因此安置补偿协议应是有效协议。原告罗良仲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良仲的诉讼请求。……


当时,原告对判词有三点疑问:庭审中双方提交众多证据均证实原告是在被告方压力下签协议,为何要认定为“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 ?17号文件系后来出台的文件,与本案无关,怎么能采信作为证据?原告打的是合同官司,依据的是协议本身,而协议中并无判词中下划浪线部分内容,这是从哪里找来的“歪货”作为判决依据?


另外,所录判词中下划浪线部分,从文意贯通原则看,与前后文不联贯,若遮住再读则联成一气,该部分明显系后来嵌入;原告又先后从不同渠道得知有人不许依法判决、房管局长多次到法院协调案件审判(原告就遇到两次)、判决书被房管局长打着领导旗号强行修改过 (据说法官们对此事特别反感) ,于是拿着判决书找法官求解。法官只回答了第一个疑问,“不这样认定我无法下判” ,对判词中有关退红线、17号文件等内容是否别人强行添加之疑,法官为难地说“你去上诉嘛。”这是位好法官,听说曾因我的案子受到过不公正的对待,我至今尚感欠然。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4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上楼]


     (四)、关于17号文件

       1、该文件出台的背景。

      当时78号令正在施行,市府【91】1号令和梓府【93】21、20号文件也在施行,为什么又出台个与法令、政策抵触的17号文件?是为应对拆迁办行政诉讼败诉后的局面:《时价通知》无法施行、也无法再出台违法的《时价通知》,开发商无暴利可赚。为此官吏们从2000年2月起就着手17号文件的泡制,在3月21日制定,27号行政判决宣判,28号向开发商发布以安抚,29号下午群众可复印。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4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了,过了八分钟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4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拆是无能的表现,有能耐的官员从不用强拆,事情照样解决!

      这样不用强拆的地方,全国很多。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4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呌"曲线维权"?要走这条路必须遇到开明大度的一把手,本人年轻身体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否则会不了了之。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4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451#]


2该文件的核心有三条。。

该文件打着贯彻78号令、四川省《川府发【1993】136号》文件、绵阳市【91】1号令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旗号,干着破坏法令基本原则、市县政策规定、坑害群众的勾当。其核心在:


A第七条第二款:“拆迁人必须 (?) 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括号处抠掉了法令第5条强调的基本原则“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后面坑害群众定下了基调。


B第十八条、对拆建临街营业口面房产权调换从安置补偿两方面作了新规定:

拆迁安置:把拓宽道路退红线部分定性为公益事业,以红线为界分别安置:退红线的部分异地安置,不退红线部分实行异地或就地安置。而拓街退红线面积由官方定数,所有被拆迁户都被退掉2/3以上。

补偿标准:等面积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超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当时的市场价是五千至六千八)。重置价是多少?拆迁办答,2000年起不定价了,由开发商定结构差价,即等面积和超面积的补差款都由开发商定(被告所交《座谈记录》中的内容可证实)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5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接上楼]

      C,第二十条,对无力支付补差款的群众,则由开发商按原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收购!所谓“成新”,就是成色新旧,“结合成新”就是民间所谓“折旧”。这时开发商就按99年重置价每平米300多元左右再经折旧,以极超低价买断群众产权

      把这三条联起来看,其思路是:分别安置,辅以高额补差款,群众无力负担,只能乖乖向开发商投降,否则会因无钱而被开发商一口吃掉!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5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上楼]

版主:这部分是17号文件的核心,现在连起来发一次。

(四)、关于17号文


1该文件出台的背景。


当时78号令正在施行,市府【91】1号令和梓府【93】21、20号文件也在施行,为什么又出台个与法令、政策抵触的17号文件?是为应对拆迁办行政诉讼败诉后的局面:《时价通知》无法施行、也无法再出台违法的《时价通知》,开发商无暴利可赚。为此官吏们从2000年2月起就着手17号文件的泡制,在3月21日制定,27号行政判决宣判,28号向开发商发布以安抚,29号下午群众可复印。


2该文件的核心有三条。。

该文件打着贯彻78号令、四川省《川府发【1993】136号》文件、绵阳市【91】1号令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旗号,干着破坏法令基本原则、市县政策规定、坑害群众的勾当。其核心在:


A第七条第二款:“拆迁人必须 (?) 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括号处抠掉了法令第5条强调的基本原则“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后面坑害群众设定了平台。


B第十八条、对拆建临街营业口面房产权调换从安置补偿两方面作了新规定:

拆迁安置:把拓宽道路退红线部分定性为公益事业,以红线为界分别安置:退红线的部分异地安置,不退红线部分实行异地或就地安置。而拓街退红线面积由官方定数,所有被拆迁户都被退掉2/3以上。

补偿标准:等面积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超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当时的市场价是五千至六千八)。重置价是多少?拆迁办答,2000年起不定价了,由开发商定结构差价,即等面积和超面积的补差款都由开发商定(被告所交《座谈记录》中的内容可证实)。


C第二十条,对无力支付补差款的群众,则由开发商按原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收购所谓“成新”,就是成色新旧,“结合成新”就是民间所谓“折旧”。这时开发商就按99年重置价每平米300多元左右再经折旧,以极超低价买断群众产权。


把这三条联起来看,其思路是:分别安置,辅以高额补差款,群众无力负担,只能乖乖向开发商投降,否则会因无钱而被开发商一口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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