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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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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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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针对行政违法现象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去维权是十分正确的办法,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既维护你的权利。凡是涉及法律的问题,必须法律解决,是非曲直由法律定夺。上访、抵制等等都是没有效果的办法,浪费时间而已;舆论曝光也不能代替法律程序,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具体措施,只对问题的解决起辅助作用。***但法律维权是一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不是任何人随意写点材料,或者一去司法机关就自然解决问题的。你写个诉状,或者一个申请书,对方就以专业水平回击你,你就不知下一步措施该如何办了,即使想到了下一步措施,对方又很快有了新的办法和理由来应对你。总之,是十分需要技术和精力的。***
办案手记7-12:高档别墅群里的连环行政案  
发表时间:2010-10-12 23:32:00 阅读次数:485     所属分类:手记书稿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也随着我自己影响的扩大,委托我代理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也不再局限于农民或者村民,这几年企业、企业家或者说有钱人也越来越多了。“穷不与富斗,富不与官斗”的观念正在发生变化。

不过,不管怎么说,本案仍然是很特殊的。当事人是浙江绍兴最高档住宅小区的20位业主,每个人大概都是千万富翁级的。我代理这些业主先后将绍兴市规划局、消防支队、镜湖管委会规划局、绍兴市建设局、环保局、市政府等推上了被告席。

贺总和白鹭金滩
第一次到宁波和我见面的是3位业主代表,两男一女,男的其中一位就是贺总,女士姓沃。贺总是业主们对他的称呼,她们交给我的20户业主的清单中,其他业主写的都是真实姓名,唯一的例外是“贺总”,排在第一位。可见,业主们对他的尊重。

贺总的年纪并不大,出生于1970年8月。他的企业规模近1000人,虽然不能说小,但似乎也算不上大。业主们愿意尊称其为“贺总”,我猜测大概是因为他的感召力和热心肠。为了不给他带来什么麻烦,我在办案手记也隐去真名以贺总呼吁他。

贺总等三位和我的交流很简单。我首先很坦白地告诉他,她们都是有钱人,很多人都有企业,要打行政官司首先必须考虑政府会不会批复他们,譬如税务局,他们有没有税收方面的问题。我说如果打到一半,他们坚持不了了,甚至被政府找上了麻烦,那我和他们之间的合作就没有什么意思,那还不如一开始就不打这场官司。我说不想给他们制造麻烦。我说,我一旦接受委托,开始行动,将会提起很多复议和诉讼,就如一只巨脚踏进绍兴官场,引起一场地震,政府说不定会恼羞成怒。不过,我也实事求是地告诉他们,我对他们的案件很感兴趣。房地产开发中的黑幕我经常听说的,但尚未代理过这一类案件。按照我代理行政案件的风格,对于房地产开发每个环节的审批进行全面的合法性检查,实在是很刺激的事情。

贺总说,这些他们早就想过了,他们没有什么压力,肯定能够坚持到底。但是,他们希望我能够到绍兴与其他业主见个面,以便其他业主也能够了解我的情况,否则他们做其他业主工作难度比较大。这一点遭到了我的婉拒,我说我从不鼓动别人打官司,因此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前,我从来不跟那么多当事人见面。

出乎意料的是,我的坦诚和直率反而吸引了他们。按照贺总的说法,第一次见面后,他们就作出了要委托我的决定。

他还说,其实在过来找我之前,就和我有过接触。纠纷发生后,一次他爱人在游览网络时看到了介绍我的文章,以及我代理当事人告赢省政府、国家环保部的报道,禁不自禁地说:如果能够找到这位律师打官司就好了。就这样,他们找到了我。他说他还登录过我的博客,并且和我有过交流。不过,他没有告诉我使用的是什么网名。

接下来,他慨叹道:能够得到社会的尊重多好!他说他很羡慕我。他说得很动感情,让我非常内心有所颤动。一些经商的人保持着精神上的追求,这种精神就是这个社会的灵魂。

听得出来,他们很庆幸自己找到了我,这却让我有些紧张。人世间的事物就是如此,远距离地看,媒体上介绍的那些人那些事是那么玄乎那么不平常,真正接近了接触了,才发现原来很平常。我当然也从来没有认为自己有什么过人之处。或许,我比别人更加认真、执着一些。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0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检法属国家执法部门,过去叫专政机关,是国家打击犯罪,惩贪、安民、维稳,构建和谐社会的专职部门,是特权部门。这三个部门的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而其一把手的配备至关重要,尸位素餐者、浑身袍哥息气者、满眼贪婪之色者均不能使用。只能用对党忠诚、对民热爱、有事业心、干实事的人。如重庆的王立军、河南的张立勇这一类好同志!

发表于 2010-12-10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您维权太累,让专业人士帮您。我维权一年半了,我觉得还可以。虽然二审我在乐山中院又败诉(中国目前的法院地位低下,法院不敢审政府,政府叫怎办就怎办),但那是预料中的事,接下来又走二步就是。我们庆幸找了一个专业(北京)的律师。

发表于 2010-12-10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推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可以发现这五个需要提交的法定要件中,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从法理上分析和已有案例判断,其中有三个要件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仔细推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可以发现这五个需要提交的法定要件中,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从法理上分析和已有案例判断,其中有三个要件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如果加上此前的拆迁许可证诉讼,也就意味针对拆迁可以提起四场行政诉讼,这些法定要件又互为前置法定程序,构成连环诉讼,意味每一场新的诉讼提起都可以申请前一诉讼中止,即暂停审理,即:(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如果加上此前的拆迁许可证诉讼,也就意味针对拆迁可以提起四场行政诉讼,这些法定要件又互为前置法定程序,构成连环诉讼,意味每一场新的诉讼提起都可以申请前一诉讼中止,即暂停审理

发表于 2010-12-10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当年就请专业律师代理,肯定会从各个方向,不同层面提起多个复议,诉讼,不至于走这么多弯路。我今天看您的帖子一天了,觉得您太累。我的文化没您多,79年峨眉二中高中毕业。我现在每天必须进***袁裕来律师
http://yuanyulai.fyfz.cn ***,陈有西律师学术网等,一年多增加了不少法律知识。看了您的帖子非常佩服。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0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网友猫太太连跟五帖。

      刚才写了一帖回复您,匆忙中点错位置便返回列表了。

      网友是热心肠人,您所抄录的有关规定、我会好好学习;您的建议我会认真考虑。

      因为视力退化,字小时必须用放大镜才看得清,所以明天才能回复。

     异常感激,非常感谢!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参加成都机场建设,日赚小米椒17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0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1419#】


      在省政法委支持下工作三年,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没有新的冤假错案出现(在下曾到几个网站浏览,无一份是河南新的涉法投诉帖),但是旧有的问题没解决完。2010年11月22日在人民网 强国社区 法治论坛转贴了一份河南商报文章《张立勇批评个别法院存在不少问题》。文章披露了个别法院仍存在的严重问题,叙述了张立勇对这些问题的严肃批评。尽管全力工作了三年,过去严重的问题仍在部分法院存在,只能说明特权意识、道德素质低下监管不作为拒不让位,说明司法改革的阻力之大还需继续努力,还需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还要加大力度,让袍哥息气重的人去当招商局长,把尸位素餐者恭恭敬敬地抬到“敬老院”去养老,才能取得决定性胜利!

发表于 2010-12-11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1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 网友 剑指千魅  支持!
      现在接着1427#跟帖。

      河南省委懂政治,识人才!任用张立勇同志解决了法院的问题,进京上访少掉五分之四,哀怨逐渐消失民气日日顺畅。高招啊!

      祝张立勇同志在省委领导下会干出更大成绩!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1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订正了错别字,连起来发一次,以了结一件事。


读《河南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逾千案


提前兑现承诺 》有感


对于张立勇院长的作为,在下想说两句。


任何改革都不是容易的,都会遇到阻力。有外部的,有内部的。在下认为,司法改革的阻力以内部为大。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经十年诉讼观察体验所得。因为法院是掌握特殊权力的部门,法槌一敲就决定双方的命运。若果不服,绝非领导一句话能立即推翻,必须经过漫长时间、依程序严格审理才能得出新的结论。


内部的阻力源于不少法官的特权意识和部分法官因腐朽思想侵蚀而导至的职业道德下降以及整个审判工作监管缺失。无限延长审判时间、冤假错案不断且难于纠正,只是这些原因的外在表现而已。对这内部问题,中央抓得很准,把法院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定格在公正与廉洁,要求死死守住这条生命线!高法又把公正廉洁定位为法院的核心价置,要求以公正廉洁为抓手推动审判工作。抓牢这个抓手发力就必须解决三种因素,而裁判文书上网庭审视频直播就是针对三因素的特效措施


张立勇同志来自地方行政部门,有法律专业背景,对法院系统存在的问题了解较深,但关键是有为党、为国、为民干一番事业的决心。所以上任伊始就石破天惊地提出裁判文书上网、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直播。可以预料,此举必然遭到内部反对,特别是个别的南郭先生和部分有贿癖的法官强烈反对。不止于此,甚至还有不少他省法院也不理解,认为动作太大、太早,不利于法院改革平稳进行。但张立勇同志不改初衷,在省委支持下,在高法支持下,推动河南全省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快速向前。张立勇同志跟中央、有眼界、有毅力,难得!


09,河南三级法院在全国率先实现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兑现了08年的承诺;今年又率先在全国实现全省三级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直播案件已经1020件,又兑现了张立勇同志于年初代表法院向全省人民作出的承诺。别小看这1020件视频直播,它经过了一两年艰苦细致的工作才出现!中国古代重信誉,认为唯君子一诺千金;现代群众则认为,言而有信真君子,表里不一伪丈夫!21世纪的现代人张立勇同志言而有信,具有中国古代君子风范,难得!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中央决定路线、方针政策,下面各级干部干实事----组织贯彻落实。所以各级部门一把手的人选是关键。人们认为,当代干部的任命,首要的还是要选自觉与中央保持一致,有头脑、有眼光、干实事、不享乐的人这种人对中央的决定会闻风而动,会结合实际、科学安排,能抓住关键、扎扎实实干实事,不会作秀敷衍、不会阳奉阴违,不会尸位素餐,更不会尾大不掉!有这样的人当领导怎会干不好工作?重庆市委任用王立军,打黑除恶成绩显赫,黑恶势力受到毁灭性打击,煞住了警界颓废之风,立了大功!河南省委任用张立勇,法院的司法改革大步向前,两年时间形象改观,民众一片叫好,网上正面肯定的帖子不少!这一武一文两位同志都有一颗忠心:忠于中央、忠于法律,加上敢想实干的认真精神,才干出如此成绩。重庆市委、河南能作此成功任命,难得!


在省政法委支持下工作三年,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没有新的冤假错案出现(在下曾到几个网站浏览,无一份是河南新的涉法投诉帖),但是旧有的问题没解决完。这真应了上世纪一句名言:“扫帚不到,灰尘自己不会跑掉。”2010年11月22日在人民网强国社区 法治论坛转贴了一份河南商报文章《张立勇批评个别法院存在不少问题》。文章披露了个别法院仍存在的严重问题,叙述了张立勇对这些问题的严肃批评。尽管全力工作了三年,过去严重的问题仍在部分法院存在,只能说明特权意识、素质低下、监管不作为拒不让位说明司法改革的阻力很大。为了党的事业,还需继续努力,还需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还要加大力度继续苦战,让操袍哥的人去当招商局长,把尸位素餐者恭恭敬敬地抬到“敬老院”去养老,才能取得决定性胜利!


河南省委懂政治,识人才!任用张立勇同志解决了法院的问题,进京上访少掉五分之四,哀怨逐渐消失,民气日日顺畅。高招啊!


祝张立勇同志在省委领导下干出更大成绩!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1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猫太太:你好:

      你第一份帖子介绍了拆迁协议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八种情况,不知来于何处?用其对照在下之案,无一条相符,即本案情况不符合无效范围----应该有效。若如此就应了穿马甲上网的几法官所说,判决是正确的,是我理解错了。但我不认为是这样。

      再研读八种情况,发现第(3) 和第(6) 沾点边:

      第(3) :”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其他补偿方式的” 应无效。这条只说了方式不合,未提金额。我案补偿方式是产权调换,安置部分无异议,争执焦点是两个补差款违反78号令强制规定应无效。就这个焦点一诉十一年了,但不属你所列第(3)种情况

      第(6):“拆迁协议是在…….拆迁期限之外订立的” 。这是本协议签订的事实。本案所在片区按<拆迁公告>规定,应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前全部搬迁拆除完毕。但有前提:按条例规定补偿安置,拆迁人不得给被拆迁人制造困难。因开发商雇佣拆迁办代办,要群众按其违法价格签协议,受到抵制。12月6日一到期就发裁决,我们即关门交钥匙给拆迁办,让其拆除,他们又不拆。接着进入行政诉讼。我胜诉后他们又抓住我们“座谈” 逼迫我们接受违法条件、签字。其中时间不属超期;若算期限之外签,协议不成立,这一点我们当时不懂,他们懂,应该在民事诉讼中反诉(一审法官曾就此提醒过他们),请求判协议不成立,应重签。可惜他们放弃了这个权利。

      现在他们若愿意就此起诉,我奉陪;若将来高法以超过时限签协议,判不成立,双方重签,我更欢迎:78号令已烂熟于胸,现在的政府不会代办了,黑社会、黑恶势力已被严厉打击,我无人身危险,可陪被告“玩”

      我案的起诉有高级律师指导,估计诉求是抓准了的,但与你所列八种情况不合,这让人犯难。网友所列政策是否列完?此八种情况是来于法律、政策、法官经验、律师学术论文?请查查出处以解疑惑

      下次再谈。

      你是好心的热心人!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中午好!在下发对网友跟帖提醒的回复。

      谢网友yuking79  连发两帖提醒在下。

      我的致命伤在于性格过于直,说话、办事不策略;认识水平也低,认为有党的领导,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办事就应明来直去,搞阳谋,不搞阴谋诡计。这样,进入复杂的社会就吃大亏,栽跟头。

      十年诉讼就是如此。但我发觉面对我凌厉的批驳,从一审到四审被告均显狼狈,而他们只有本事说谎造谣,或者偷换概念、断章取义,或者似是而非讲歪理、扯烂筋,全凭法官解救。这次抗诉案虽说我又败诉,相对被告而言,他是不光彩的胜诉者,我是被冤杀的英雄!----精神胜利的英雄,阿Q的徒弟。

      这次网上发帖近半年了,是在整理思路,以求把案件脉络理清理顺,把相关法律、政策真正弄懂;想求网友指正,以便修改,利于高法提审时上庭陈诉;也是在向对方通气:别高兴早了,你的非法所得终必失去,到高法时看你又耍什么高招,所以合盘托出。

      网友知道吗?我这也是深夜独行山路吹口哨----给自己壮胆。因为根据高法规定,本案这样的情况不再受理-----省高院已把我冤杀了!

      死了就死了,没啥不得了,出口怨气该允许吧!。


发表于 2010-12-12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狠抓思想作风转变,百姓生活幸福安康。值得庆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现在要外出办事,晚上发新帖。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网友  yuking79  关心。

      待在下复制放大后拜读,然后回帖。

      现在准备接着前面发新帖。

      请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现在接着前面帖子发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


为保证民事诉讼及审判活动的公正与效率,“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党和国家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要求依所设程序进行诉讼和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的,属再审改判之列。但是,司法实务中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而拒不改判的事时有发生。


一、一审判决把与本案无关的梓府17号文件作为判两个补差款不违反法律政策的依据之一既违反法定程序又错误适用法律


(一)、原告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

民事审判原则是不诉不理,围绕诉求诉讼、审判。一审中,原告紧扣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陈述事实、紧扣当时正施行、协议规定遵照的78号令和市府1号令、县府【93】21、20号文件阐述理由,论证两个补差款违反法令、政策强制性规定,请求支持原告诉求,判两个补差款无效,请求确认原告提出的两个补差款;同时还回答法官疑问,陈诉了签协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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