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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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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9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网友说得好!

      任何人;任何部门都得变,

      是"君子"就要自强不息!

     人民法官为人民!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9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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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未决算,中止诉讼的原因仍未消除,依法不能进行下步诉讼,但中院无视法律规定,又维持原判,虽系审委会决定,仍属导至错误判决的违反法定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9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知道什么是权大于法吗?

      中止诉讼的原因未消除就恢复诉讼就表明权大于法!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9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542#]

      3、再次隐瞒中止诉讼环节掩盖程序违法

     与二审判决一样,再审判决对中止诉讼这一程序环节和被告至今未审计这一事实不予表述,再次隐瞒。为什么如此操作?如果原裁定违法,院长启动再审程序推翻就行了;既不否定又不执行,只能表明原裁定合法正确,但是不便执行,唯有枉法伤害原告一途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9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把这部分连起来发一次。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9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上楼点错位置。



(二)、三审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

1一份合法公正的指令再审裁定。

根据《民诉法》第136条第二款,“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67条“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绡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的规定,原告于2003年4月15日以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支持原告一审诉求,依法再审改判!经过一段时间,高院于2004年5月14日作出(2004)川民监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复查认为,罗良仲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指令绵阳中院再审。

这是我民诉维权以来得到的第二份合法裁定。作出此裁定的合议庭无从知晓,只知接案并听证的是张
玲法官和一位年老的男性王法官。这份裁定同二审裁定一样意义重大。对这些法官我至今仍然感激!

2中止诉讼的原因仍未消除,又径直判决

为争取依法改判,原告于04年7月11日向中院审监庭呈交几份《申请书》,其中一份是请求中院“责令被告代理人邹正武限期交出建筑工程承包协议” 。同时原告在《再审的辩论意见》第三页第二段7至10行中提出,“……现在若被告仍不提交,请法庭向中院任尚远查证,并请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的规定,推定本案新房基本造价为448元平米” ,又在第四段中提出,以448元的1.50倍等于694.40元作为本案商品房价的请求。

7月28日开庭审理。庭审中,主审法官曾发问“被告审计了没有?”被告答“没有” 。接着就没有下文了。既然再审,就是回复到二审程序,依法应责令被告决算或提交建筑平米包干价协议,但法庭未提此要求;对原告请法庭责令被告代理人邹正武限期交出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的书面申请,法院也不予回应。对庭审中原告的其他请求,均听而不闻,视而不见!

被告未决算,中止诉讼的原因仍未消除,依法不能进行下步诉讼,但中院无视法律规定,又维持原判,虽系审委会决定,仍属导至错误判决的违反法定程序

3再次隐瞒中止诉讼环节,掩盖程序违法。

与二审判决一样,再审判决对中止诉讼这一程序环节和被告至今未审计这一事实不予表述,再次隐瞒。为什么如此操作?如果原裁定违法,院长启动再审程序推翻就行了;既不否定又不执行,只能表明原裁定合法正确,但是不便执行,唯有枉法伤害原告一途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呀,版主:"高级模式"生了病,写好帖子一点它就显"找不到服务器网页",当然帖子也消失了。已两次。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
从昨天程序违法帖子所暴事实可看出,本案有两处致命硬伤,走到哪里都该再审改判。

你们发觉没有?待下午空了再谈这个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网友XW110 连跟两帖以表支持。

   谢谢!

   但是,沒有人格化的天,苍穹无情,看也白看!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部分、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

      一、一审判决把与本案无关的梓府17号文件作为判两个补差款不违反法律政策的依据之一,既违反法定程序又错误适用法律

      二。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就恢复诉讼。


      三、拒绝执行生效裁判是在渺视法律、自我否定。

     (一)生效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民事纠纷,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进行认定、作出裁判。一旦生效,无论正确、错误,均具法律效力,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依判决行动,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受到惩处!若当事人认为裁判不公,一审后有十五天上诉期,可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裁判后,其裁判即为终审判决,生效执行。若当事人还不服,在两年内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二)法院必须认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生效裁判对法院也有效力,必须遵守;若法院发觉原裁判错误,院长有权向审委会提出重审,推翻原裁判,作出新的裁判。但在新裁判未作出前原裁判仍有效力!因为我国是法制统一的国家,下级服从上级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治国基本方略,所以法律不允许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前后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存在,而上世纪基本未出现此类现象。

      (三)、高法把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前后两个相互矛盾裁判的现象纳入审判监督程序

      随着经济制度的改变,在各种利益纠葛下,这类前后矛盾裁判的现象出现并呈上升趋势。对此类现象怎么解决?2002年9月10日  (法发【200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四)项中作了明确规定:“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1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四)本案诉讼十年审判五次,严重地存在这种前后裁判矛盾的现象,是致命硬伤。

         1、本案四审判决与行政判决的认定相矛盾

         A、行政判决撤销行政裁决书。

        (2000)梓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梓拆办裁字【1999】11号裁决。撤销的原因是法院依据78号令第5条、第22条对裁决所凭的县《时价通知》、对裁决书本身内容审查后,认为《时价通知》中所定结构差价、《裁决书》中所定结构差价均违反了法令强制性规定,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属违法无效。

         作出此判决的是县法院行政庭法官杨德东、吴永国、宋质友,书记员杨海泉。在当年疯狂拆迁的年代,能依法正判此行政案,没有以法律为生命线的高素质是不可能的!原告至今敬佩不已!

发表于 2010-12-31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的最后六个钟头快过去了!特殊气候的一年、特大泥石流的一年、金融危机的一年、中国反腐倡廉的一年、中国连续第七个主要农产品丰收的一年,很快就要过去了,马上迎来更加光明、崭新、空气清爽的一年即将到来!我在此向各位正义的版主、网友致以节日的祝福:祝新年快乐!身心更加安康!力量充沛!国家和社会更加正气昂扬、欣欣向荣!

发表于 2010-12-31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542#]

      3、再次隐瞒中止诉讼环节,掩盖程序违法。

     与二审判决一样,再审判决对中 ...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10-12-29 20:50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枉法伤害原告”这是本两冤案这11年枉法判案多次惯用的伎俩:庇护违法者们肆意涨价、抬高、超出78号令的国家定价和当时当地实际补偿价不到400元/平方米的6.25倍至12.5倍;破坏了国家和社会经济秩序,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1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主席元旦贺词
胡锦涛发表2011年新年贺词
共同增进各国人民福祉
新年钟声即将敲响,人类就要进入2011年。在这辞旧迎新的美好时刻,我很高兴通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向全国各族人民,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向世界各国的朋友们,致以新年的祝福!
2010年,对中国人民来说是很不平凡的一年。面对国际国内环境的复杂变化,中国人民团结一心、开拓前进,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战胜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胜利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中国加强同各国的友好合作,积极参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气候变化、核安全等问题的国际合作,发挥建设性作用,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在这里,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向今年以来在各方面给予我们大力支持的各国政府和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1年是中国进入“十二五”时期的开局之年。在新的一年里,中国人民将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将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紧紧依靠广大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努力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我们将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主题,继续推进两岸交流合作,不断造福两岸同胞。

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创新孕育新突破,但世界经济复苏进程仍将艰难曲折,气候变化、能源资源安全、粮食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世界和平与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前所未有。加强国际合作,携手应对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借此机会,我愿重申,中国将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各国的友好交往和互利合作,积极参与应对全球性问题的国际合作,继续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此时此刻,世界上还有不少民众经受着战火、贫困、疾病、自然灾害等带来的苦难。中国人民对他们的不幸遭遇抱着深深的同情,衷心希望他们早日摆脱困境。中国人民将一如既往向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我相信,只要各国人民携手努力,世界发展前景一定会更加美好,各国人民福祉一定会不断增进。

最后,我从北京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幸福安康!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1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主席在北京向全国各族人民致以新年的祝福!



      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幸福安康!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1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坚持依法审判民事案子的"正法官"致以元旦的问候!
 楼主| 发表于 2011-1-1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政委书记周永康同志说:"公正廉洁政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政法机关的生命线。"

      盼望全省法院真正落实中央指示,守住生命线,不出冤假错案!

     在下相信,只要真想落实中央要求,是很容易实现的,届时将会有群众向你们敬献锦旗,发帖歌颂!
 楼主| 发表于 2011-1-1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上楼之帖打错一个字:第一行"公正廉洁法"中,""字应改为""字。


      改后则成"公正廉洁执法"。
 楼主| 发表于 2011-1-1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全国政法工作会议12月18日至20日在北京召开。周永康同志出席会议并作工作报告。

      周永康强调,明年是“十二五”时期开局之年,各级政法机关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建立健全科学的预防化解矛盾机制,更加注重从政策制度层面妥善解决社会矛盾;依法打击暴力恐怖、分裂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解决好影响群众安全的突出治安问题;着力突破人口服务管理中的难点问题,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加强对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兴媒体的服务管理,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深化司法改革扩大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加强政法机关基层基础建设,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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