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上楼点错位置。
(二)、三审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 1、一份合法公正的指令再审裁定。 根据《民诉法》第136条第二款,“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67条“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绡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的规定,原告于2003年4月15日以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支持原告一审诉求,依法再审改判!经过一段时间,高院于2004年5月14日作出(2004)川民监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复查认为,罗良仲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指令绵阳中院再审。 这是我民诉维权以来得到的第二份合法裁定。作出此裁定的合议庭无从知晓,只知接案并听证的是张
玲法官和一位年老的男性王法官。这份裁定同二审裁定一样意义重大。对这些法官我至今仍然感激! 2、中止诉讼的原因仍未消除,又径直判决 为争取依法改判,原告于04年7月11日向中院审监庭呈交几份《申请书》,其中一份是请求中院“责令被告代理人邹正武限期交出建筑工程承包协议” 。同时原告在《再审的辩论意见》第三页第二段7至10行中提出,“……现在若被告仍不提交,请法庭向中院任尚远查证,并请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的规定,推定本案新房基本造价为448元平米” ,又在第四段中提出,以448元的1.50倍等于694.40元作为本案商品房价的请求。 。 7月28日开庭审理。庭审中,主审法官曾发问“被告审计了没有?”被告答“没有” 。接着就没有下文了。既然再审,就是回复到二审程序,依法应责令被告决算或提交建筑平米包干价协议,但法庭未提此要求;对原告请法庭责令被告代理人邹正武限期交出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的书面申请,法院也不予回应。对庭审中原告的其他请求,均听而不闻,视而不见! 被告未决算,中止诉讼的原因仍未消除,依法不能进行下步诉讼,但中院无视法律规定,又维持原判,虽系审委会决定,仍属导至错误判决的违反法定程序。 3、再次隐瞒中止诉讼环节,掩盖程序违法。 与二审判决一样,再审判决对中止诉讼这一程序环节和被告至今未审计这一事实不予表述,再次隐瞒。为什么如此操作?如果原裁定违法,院长启动再审程序推翻就行了;既不否定又不执行,只能表明原裁定合法正确,但是不便执行,唯有枉法伤害原告一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