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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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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5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  秋天的落日 的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5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1514#]

      2、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就径直判决,违反了法律

      裁决击中了违法拆迁要害,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法官多次催促,被告无奈,交《自诉》,声明不决算。01年8月28日,双方在法院相遇,被告当着原告之面,对法官关于何时结算的诘问,表示有《建筑平米包干价协议》,双包价为每平米448元愿提交协议。法官令其下次呈交,但被告从此不到中院,而其保护伞则驾临中院干预。于是领导调走案卷审査,最后法院判维持原判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5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接上楼]


       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就径自判决,违反了法律。《民诉法》第136条第二款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恢复诉讼的前提是“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 。被告未审计决算,又违背承诺,不交双包价协议,系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按照《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第167条规定,裁定仍然有效,不应恢复诉讼,但中院竟凭权力作出判决,宣告原裁定失去效力

发表于 2010-12-25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老先生挺执着的,现给你推荐一本书,或许对你有用,或能为你解惑。可能对你来说,不论结果如何,主要是要搞个明白,有点像“秋菊打官司”啊,精神可嘉。


4461426.jpg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0年版。可到书店购买或在中国法制出版社网站的网上书店网购,定价22元左右。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5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7777777777关照!

      明天就上街去天平书店购买。

      谢谢关照!欢迎常来玩,不吝赐教!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6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准备转贴一份报道河南法院司法改革消息,专门讲他们怎样对待网络媒体监督,可以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6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廉洁,一切都失去意义
                              ——河南法院廉政建设纪实
                      作者: 沈 荣 陈海发    发布时间: 2010-12-17 08:31:46
             (来源:中国法院网2010年12月18日 星期六 农历庚寅年十一月十三)

      “党风廉政建设就像一组数字的1,其它工作都是这1后面的0。如果1不存在了,其它的0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在谈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打了这样一个比方。
     

      “1”是每一个工作日
       连续三年,每次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河南高院都会召开全省廉政建设工作会,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在每一天都要反腐倡廉。
      “召开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是我们法院这两年建立起来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告诉同志们,在我们的所有工作中,要抓的第一件工作就是党风廉政建设;在我们的所有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抓不好,其它一切工作都等于零。”河南法院的干警们,几乎全都记得张立勇在今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的廉政会议上说的这句话。
      河南高院连续三年在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召开全省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这已经成了河南高院的一项制度。在会上,河南高院党组都要对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不仅“第一天”要反腐倡廉,河南法院其实每一天都在反腐倡廉。
      张立勇到任三年,召开了九次廉政建设会。频繁召开廉政建设会带来的是强力度的反腐倡廉举措。去年,河南法院开展了以“改进作风、严肃纪律、纯洁队伍”为主题的司法作风大检查。各级法院成立举报中心,向社会公布24小时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派出58个检查组对全省法院进行明察暗访;共收到举报信件4817件、举报电话1855个、网络举报965次;本着有报必查、查实必究、决不护短、决不手软的宗旨,组织专门力量逐条进行查核;严肃查处了临时法警以法官名义诈骗当事人案以及鹤壁中院执行局长违法执行、权钱交易案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1”是一票否决
      河南法院建立了绩效考评制度,把廉政建设纳入考评体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单独考核,“一票否决”。
      反腐倡廉,制度是关键。河南高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各中级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纳入检查考核之中,进一步强化中院党组特别是“一把手”的政治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与审判执行工作同等安排、同步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真正实现“两手抓、两手硬”。
      为了将制度落到实处,河南法院建立了多项具体的措施,如司法巡查制度,河南高院向中级法院派出司法巡查组,对少数法院存在的执法不严、执行不力、管理混乱、作风松散等问题提出督查意见,对个别领导班子成员提出调整建议;案件评查制度,设立巡查问责办公室,加强对重点案件、交办案件、举报案件的监督管理,今年以来就评查了各类案件57476件,问责相关责任人346人;廉政监察员制度,在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设立2736名专兼职廉政监察员,加强对法官的日常教育和经常性监管。今年8月5日,河南高院针对“3•31”伊川特大矿难暴露出的个别法官与黑心矿主勾结、收受贿赂、徇私枉法裁判等问题,召开第九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开展司法作风大检查,在全省法院部署核查涉煤矿安全责任事故案件是否存在违法办案问题,是否存在法院干警投资入股煤矿、经商办企业问题,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问题等“三查”工作。
   

      “1”是一个栏目
      在河南法院网,有一个叫“网评法院”的栏目。栏目声明:欢迎网友对河南省各级法院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也可对司法文书中出现的瑕疵进行评议,指出问题。
      “要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让阳光这一天然防腐剂照耀到司法权行使的每一个‘死角’,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张立勇说。
      司法公开,网络先行。河南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全部上网的新闻被评为2009年中国十大法制新闻。裁判文书上网,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遏制了司法腐败,同时也增强了法官的工作责任心。
      其中“网评法院”栏目更是受到各方好评。仅今年上半年就收集网友意见和建议2466件,有关部门均逐一认真回复。对群众反映法院和法官工作中的问题,河南高院巡查问责办进行调查落实。对“网评法院”反映的问题,河南各级法院在调查基础上对错案予以纠正,违法违纪的法官也会受到处理。根据网友投诉,已先后核查法院工作人员49名,其中,5人被调离审判岗位或受到党纪政纪处理,2人受到其他处理。
      同时,河南高院还首次面向全国海选了25名网友参加“网友法官面对面”恳谈会,收到网友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4条,在网上公开回复,并逐一交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现在,“网评法院”已不仅仅是一个栏目,更是法院和老百姓之间的一道桥梁。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6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一个小时前转贴的中国法院网的报道是河南法院廉政建设纪实,标题是"没有廉洁,一切都失去意义"。

      报道突出了有廉洁才有一切,才有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是真命题,放之中国各地、各行而皆准。因为是中央反复要求的!我想,我们四川也要廉政吧!

      怎么,到了四川,这份中国法院网都能头版头条登的报道竟成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6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523#]

       3、隐瞒中止诉讼环节,掩盖程序违法

      虽说以权压法作出判决,但属违反法定程序。为掩盖这一重大程序违法,判决只得不表述中止诉讼这一环节,但原告有加盖法院公章的原件,怎么掩盖得了?被告未决算也无法隐瞒!因而中院作出的判决无法否定裁定的效力,反而是中止诉讼裁定对判决有制约作用:原告可凭此事实申请再审。而上级法院依法必定裁定再审!



      附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67条: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绡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6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容在下把这部分连起来发一次以有完整印象。

二。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就恢复诉讼。

(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

1、一份公正、睿智的中止诉讼裁定。

二审期间,中院于01年7月19日作出(2001)绵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新建房屋需要进行决算,房屋基本造价现无法确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这是原告民事诉讼以来所得第一份合法的裁定!该裁定书充分显示法庭的公正与睿智

裁定公正,是因为合法。在(2000)梓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拆迁办裁决书中“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对原告罗良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撤销裁决。此判决生效后,在78号令施行期间,凡房屋拆迁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时,等面积不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行为都属违法无效行为,而且无需举证证明。因为高法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4)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因此本案协议第二条中“等面积74.89平米按基本造价结算为乙方向甲方每平米找补2500元”未经重置价格结算求出,自然无效,必须定出重置价,,才能结算出结构差价。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履行法律手续发裁定书,让被告审计,交决箅价,依法办案,所以公正!

裁定睿智,是因为梓潼时价违法无效,无政府定价可供适用,而决算价是公正、权威的政府定价。因为当年任何成片开发的房屋动工前要预算并报建设局备案,竣工后要由审计局审计决算以监察其施工质量。决算价就是工程造价,也就是78号令第22条所定的重置价!要被告决算,系抓住了牛鼻子,其他问题都迎刃而解。

发裁定的是民一庭第三合议庭,审判长是严晓秋,法官是王贵立,任尚远、书记官是高
敏。对他们,原告至今犹存感激!

2、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就径直判决,违反了法律。

裁决击中了违法拆迁要害,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法官多次催促,被告无奈,交《自诉》,声明不决算。01年8月28日,双方在法院相遇,被告当着原告之面,对法官关于何时结算的诘问,表示有《建筑平米包干价协议》,双包价为每平米448元,愿提交协议。法官令其下次呈交,但被告从此不到中院,而其保护伞则驾临中院干预。于是领导调走案卷审,最后法院判维持原判。

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就径自判决,违反了法律《民诉法》第136条第二款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恢复诉讼的前提是“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 。被告未审计决算,又违背承诺,不交双包价协议,系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按照《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第167条规定,裁定仍然有效,不应恢复诉讼,但中院竟凭权力作出判决,宣告原裁定失去效力

3、隐瞒中止诉讼环节,掩盖程序违法。

虽说以权压法作出判决,但属违反法定程序。为掩盖这一重大程序违法,判决只得不表述中止诉讼这一环节,但原告有加盖法院公章的原件,怎么掩盖得了?被告未决算也无法隐瞒!因而中院作出的判决无法否定裁定的效力,反而是中止诉讼裁定对判决有制约作用:原告可凭此事实申请再审。而上级法院依法必定裁定再审!

附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67条: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绡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发表于 2010-12-26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廉洁,歪风邪气就蔓延,思想就腐朽、干尽坏事,害国害民害自己!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7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530#]

      二。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就恢复诉讼。
    (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
      1、一份公正、睿智的中止诉讼裁定。
      2、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就径直判决,违反了法律。
      3、隐瞒中止诉讼环节,掩盖程序违法。

    (二)、三审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

       1、又一份合法公正的裁定

      根据《民诉法》第136条第二款,“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67条“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绡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的规定,原告于2003年4月15日以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支持原告一审诉求,依法再审改判!经过一番段时间,高院于2004年5月14日作出(2004)川民监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复查认为,罗良仲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指令绵阳中院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7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上楼]


      这是我民诉维权以来得到的第二份合法裁定。作出此裁定的合议庭无从知晓,只知接案并听证的是张  玲法官和一位年老的男性王法官。这份裁定同二审裁定一样意义重大。对这些法官我至今仍然感激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7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这样吧,先连起来发一次以占点地盘。
      (二)、三审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

         1一份合法公正的指令中院再审裁定。

      根据《民诉法》第136条第二款,“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67条“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绡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的规定,原告于2003年4月15日以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支持原告一审诉求,依法再审改判!经过一番段时间,高院于2004年5月14日作出(2004)川民监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复查认为,罗良仲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指令绵阳中院再审。

      这是我民诉维权以来得到的第二份合法裁定。作出此裁定的合议庭无从知晓,只知接案并听证的是张  玲法官和一位年老的男性王法官。这份裁定同二审裁定一样意义重大。对这些法官我至今仍然感激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7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敏感”的话题又来了。

      什么叫网评法院?就是网友在网上对法院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批评意见,也可对司法文书中出现的瑕疵进行评议,指出问题。   

      这是河南法院网的一个栏目。

      敢如此作,可不简单,没有一颗忠于法律、紧跟中央的心是不敢这么搞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8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怎么了?老嘴老脸还不认识?把在下当路人了。

   唉!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8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534#]

       2、中止诉讼的原因仍未消除,又径直判决。

       为争取依法改判,原告于04年7月11日向中院审监庭呈交几份《申请书》,其中一份是请求中院“责令被告代理人邹正武限期交出建筑工程承包协议” 。同时原告在《再审的辩论意见》第三页第二段7至10行中提出,“……现在若被告仍不提交,请法庭向中院任尚远查证,并请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推定本案新房基本造价为448元平米” ,又在第四段中提出,以448元的1.50倍等于694.40元作为本案商品房价的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8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上楼]
2、中止诉讼的原因仍未消除,又径直判决
为争取依法改判,原告于04年7月11日向中院审监庭呈交几份《申请书》,其中一份是请求中院“责令被告代理人邹正武限期交出建筑工程承包协议” 。同时原告在《再审的辩论意见》第三页第二段7至10行中提出,“……现在若被告仍不提交,请法庭向中院任尚远查证,并请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的规定,推定本案新房基本造价为448元平米” ,又在第四段中提出,以448元的1.50倍等于694.40元作为本案商品房价的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8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7月28日开庭审理。庭审中,主审法官曾发问“被告审计了没有?”被告答“没有” 。接着就没有下文了。既然再审,就是回复到二审程序,依法应责令被告决算或提交建筑平米包干价协议,但法庭未提此要求;对原告请法庭责令被告代理人邹正武限期交出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的书面申请,法院也不予回应。对庭审中原告的其他请求,均听而不闻,视而不见!

发表于 2010-12-29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变了就好
人民法官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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