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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000000L

拆 拆 拆 开发商喜笑言开 迁 迁 迁 老百姓叫苦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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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纪委举报电话:02884444444
发表于 2010-4-22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仲彬书记电话:
13808000119

发表于 2010-4-22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房子处于场镇改建农贸市场地段,需要拆迁,两个房主要100万元左右的补偿,近两年了,一直无法建设。老百姓连卖菜的地方都没有。人民法院来依法拆除时,房主打伤2名法警。当时,人民法院考虑到房子上房主的安全就决定暂缓执行并撤离现场。

 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房子处于场镇改建农贸市场地段,需要拆迁,两个房主要100万元左右的补偿,近两年了,一直无法建设。老百姓连卖菜的地方都没有。人民法院来依法拆除时,房主打伤2名法警。当时,人民法院考虑到房子上房主的安全就决定暂缓执行并撤离现场。
   
  纯粹是胡说八道,被拆迁人从没向开发商提过1分钱,只是要开发商还原面积并且还给开发商补造价10几万。我知道你娃儿是开发商的狗腿子,在这里胡说八道

 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纯粹是胡说八道,被拆迁人从没向开发商提过1分钱,只是要开发商还原面积并且还给开发商补造价10几万。我知道你娃儿是开发商的狗腿子,在这里胡说八道

[发帖际遇]: 000000L在成渝高速开车超速被罚款金钱15元.

发表于 2010-4-22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拆  拆  拆 开发商喜笑颜开
迁  迁 迁 老百姓叫苦连天




拆迁悲剧 啊 !啊 !啊! 啊! ! ! !

发表于 2010-4-22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4-22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的力量太弱了;;;;;;;;;;;;;;;;;;;;;;;
紫外线789 发表于 2010-4-22 20:00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老百姓好欺负呀!

发表于 2010-4-22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0-4-22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 :@ :@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4-22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跟被拆迁人好好谈吧。

发表于 2010-4-23 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拆迁户好可怜哟!当官的好心狠哟!
发表于 2010-4-23 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学习问答》第202页指出,实行征收和征用应当遵循三条原则:
      一是公共利益原则。实行征收、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征用的前题条件。公共利益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一要同商业利益相区别。商业利益是个人和企业获取利润的利益,商业利益直接服务于个人或者企业,不能为了商业利益的需要而强行征收征用公民的财产权。二是要同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相区别。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其受益人是特定的少数人,与公共利益有本质的区别。在实践中,有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之实,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了谋求商业利益或者单位的利益而需要公民转让其私有财产权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公平买卖的办法解决,而不是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则。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为了防止这种手段的滥用,平衡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尽管征收和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都不能采取无偿剥夺的方式,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发表于 2010-4-23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6月5日人民日报《决不能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评论员文章强调:“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做到决不能因为地方财力有限,就降低拆迁和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标准;决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满足开发商的要求,而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决不能为了要政绩、谋形象,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决不能以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决不能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定程序,决不能片面强调为政府的‘重点工程’让路而破坏拆迁和土地征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查处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发表于 2010-4-23 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强调: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
发表于 2010-4-23 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正式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发表于 2010-4-23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123456789

发表于 2010-4-23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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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让人民活得有尊严。
发表于 2010-4-23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污吏们未让老百姓知晓,就将老百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卖给了开发商,可土地使用权是经政府审批许可,而且老百姓给政府拿了钱有偿取得的,从1990年5月19日起使用期70年。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是老百姓用一生甚至几代人的血汗乃至生命换来的安身立命的栖身之所、最重要的财产权。
拆迁首先不关乎补偿,而关乎对私人产权的剥夺,通过强制褫夺了老百姓的土地使用权。
多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和纠纷,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方面的问题。
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两方面都和政府无关。强制力的在场,使一切商业性用地的缔约和谈判过程被扭曲,事实上侵犯和剥夺了老百姓的契约自由。无论各地政府对于补偿问题和估价问题进行怎样的立法,有的城市合理些,有的城市不尽合理,但都无法改变一个事实,即老百姓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在推土机之下缔结的“城下之盟”。
在许多地方拆迁房产的评估是由开发商委托的,甚至是由政府委托的。政府对价格的评估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和垄断色彩,更为根本的是,当拆迁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也是由政府部门裁决,这样政府不仅能“指导”交易价格,甚至能“依法”强制房产交易。谁赋予政府对房屋交易价格确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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