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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 拆 拆 开发商喜笑言开 迁 迁 迁 老百姓叫苦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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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正式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发表于 2010-4-24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在赔偿安置协议没达成就把给被拆迁户把水,电断了

发表于 2010-4-24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 ...
888888L 发表于 2010-4-24 08:05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法院真他妈的乱来

发表于 2010-4-24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拆迁户现在在房顶生活第五天啦!!!!
发表于 2010-4-24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在赔偿安置协议没达成就把给被拆迁户把水,电断了
888888L 发表于 2010-4-24 08:10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鬼子、还乡团、强盗、土匪干不出来!

发表于 2010-4-24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4-24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他人同意,都没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只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烧杀抢掠的权利!

发表于 2010-4-24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腐倡廉,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再次强调,要继续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重组改制、劳动争议、涉法涉诉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以及各类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背后存在的干部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提供“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将反腐倡廉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一次又一次地将人民利益举过头顶,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出不懈努力,凸显了以人为本、民生为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和理念。

发表于 2010-4-24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好好看,这里在表演川剧变脸呢,一会一变。同一个人变了好多次咯。。。。:lol :lol :lol

发表于 2010-4-24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响滩当官的也太不像话了嘛!
老百姓都住房顶啦!!!!

发表于 2010-4-24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4-24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 半奄子老头


    纯属谣言!!!!事实上那里可都是被拆迁户给开发商补钱让铺面,就连法院的公告上都写着产权调换价为十一万多一点!!

发表于 2010-4-24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朗朗乾坤,公道自在人心。亲历4月20日执法现场的人们都明白整件事情的经过,谁是谁非亦然了于人心。
   首先,当执法机构进入现场之后,在未下达开始执法的前提下,文某以及亲属就公然挑衅,藐视法律,手持利器公然抗法,以此来阻挡执法机构。文某本人站在房顶之上还一直用瓦砾作为凶器,砸向执法工作人员,瓦砾穿过雨伞砸在现场指挥长的头上,伤口缝合5针,经响滩镇卫生院紧急救护后仍一直坚持在现场指挥,而现场执法不得不缓延。
   其次,在不具备执法条件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庚即召开现场会对突发情况进行商讨。商讨的内容也是首先考虑当事人文某的安全以及文某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并未因文某故意伤人而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对文某提出的要求,现场指挥部也做了相应满足。将其亲属找到商讨会场做进一步协商,希望协商能够解决问题。从而让文某自己从楼上下来,首先保障人身安全。但最终因文某的拒不配合,以及其亲属无法代其做主情况下,最终商榷无果,因此现场指挥部只好做出改期执法决定。整个过程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至始至终都未得到开始执法任何通知和口令。
   再次,由于文某从上午5时许到傍晚21时都未从楼顶下来,且一直在下雨。指挥部工作组考虑到文某的人身安全问题,再次组织当事人文某亲属,开发商,以及在场执法组工作人员进行又一次协商,文某妻子始终保持说自己做不了主。为此,为表示诚意。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凌晨2点亲自带着纸笔到文某所站房下,与其进行对话,进一步商讨。这样做一方面是想稳定其情绪,保障文某的安全;另一方面也想通过努力让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在现场商榷达3小时之久后,文某表示愿意接受。但因一些不明真相的旁边人的又一次煽动,致使一整夜的工作白做,最终以失败告终。在这一整夜间上至各级领导干部,下至执法值班工作人员都未闭一下眼睛。都在考虑文某的人身安全,却始终没有顾忌社会上所传言的法院、执法机关等部门颜面丢尽这些话题,始终考虑都是他的安全。
   4月21日上午,文某在其亲属的支持下,在房顶搭建了临时帐篷。照他的话说准备长期“战斗下去”,我们姑且不论文某的做法做得对否?先站在文某的角度思虑整件事情,首先各级机关在为其想办法,也站在他的角度保障公民利益的最大化。至于怎么的协议,这是由当事人双方自己进行协商,就在当晚,在通过对开发商做工作的前提下,开发商答应让一些步。我们认为这件事情就应该可以得到一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解决。但是文某由于故意抗法伤人后,内心世界发生了变化,对先前提出的要求进行了否认,更进提出更高,且一时难以满足的要求。截止现在已经过去将近4天时间,文某一直呆在房顶,向各级机关摇旗示威。当然,因为他的这种举动,故社会上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们开始对其产生同情,以至于让一些掺杂私欲的个别拆迁户有机可乘。因为社会上不明真相的人们的同情,为他们制造了一些可乘之机,于是乎,开始肆无忌惮的在论坛里辱骂、谩骂我们的一些明白真相在街居民。文某的行为无疑是在犯罪,然而他们的行为是在维护犯罪。虽提倡言论自由,但是执法机关、法院等部门有权利对诽谤、造谣、传谣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最后,我们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广大正规新闻媒介朋友的介入,小报、小刊、杂志等不正规媒介谢绝接待。同时,希望新闻媒介将此事真相公诸于众,谁是谁非,给社会一个公道,这既是我们的责任,也是我们的权益。法律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政府各级机关形象不容随意辱没。
   我们也真诚希望通过此贴,能够引起文某本人及其亲属的高度重视,不要被夹杂私欲贪念的人左右你们的思想,他们的目的是想通过你们将事情闹大,做强。以至于达到他们想要的结果,但各级机关岂容个别人的无理取闹,岂容你个别人的私欲杂念。因此,真诚地希望你从楼上走下来,下来一切都好商量,这不是各级机关的退缩,这主要是考虑你的人身安全,为了你年幼的孩子、年迈的双亲、携手10余年的妻子你应该走下来,接受法律的审判,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你的责任,也是你的义务。

[发帖际遇]: 根号二在论坛活动中热心照顾新同学,系统奖励金钱69元.

发表于 2010-4-24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来,我挥一挥匕首,不留下一个活口
发表于 2010-4-24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朗朗乾坤,公道自在人心。亲历4月20日执法现场的人们都明白整件事情的经过,谁是谁非亦然了于人心。
   首先,当执法机构进入现场之后,在未下达开始执法的前提下,文某以及亲属就公然挑衅,藐视法律,手持利器公然抗法,以此来阻挡执法机构。文某本人站在房顶之上还一直用瓦砾作为凶器,砸向执法工作人员,瓦砾穿过雨伞砸在现场指挥长的头上,伤口缝合5针,经响滩镇卫生院紧急救护后仍一直坚持在现场指挥,而现场执法不得不缓延。
   其次,在不具备执法条件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庚即召开现场会对突发情况进行商讨。商讨的内容也是首先考虑当事人文某的安全以及文某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并未因文某故意伤人而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对文某提出的要求,现场指挥部也做了相应满足。将其亲属找到商讨会场做进一步协商,希望协商能够解决问题。从而让文某自己从楼上下来,首先保障人身安全。但最终因文某的拒不配合,以及其亲属无法代其做主情况下,最终商榷无果,因此现场指挥部只好做出改期执法决定。整个过程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至始至终都未得到开始执法任何通知和口令。
   再次,由于文某从上午5时许到傍晚21时都未从楼顶下来,且一直在下雨。指挥部工作组考虑到文某的人身安全问题,再次组织当事人文某亲属,开发商,以及在场执法组工作人员进行又一次协商,文某妻子始终保持说自己做不了主。为此,为表示诚意。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凌晨2点亲自带着纸笔到文某所站房下,与其进行对话,进一步商讨。这样做一方面是想稳定其情绪,保障文某的安全;另一方面也想通过努力让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在现场商榷达3小时之久后,文某表示愿意接受。但因一些不明真相的旁边人的又一次煽动,致使一整夜的工作白做,最终以失败告终。在这一整夜间上至各级领导干部,下至执法值班工作人员都未闭一下眼睛。都在考虑文某的人身安全,却始终没有顾忌社会上所传言的法院、执法机关等部门颜面丢尽这些话题,始终考虑都是他的安全。
   4月21日上午,文某在其亲属的支持下,在房顶搭建了临时帐篷。照他的话说准备长期“战斗下去”,我们姑且不论文某的做法做得对否?先站在文某的角度思虑整件事情,首先各级机关在为其想办法,也站在他的角度保障公民利益的最大化。至于怎么的协议,这是由当事人双方自己进行协商,就在当晚,在通过对开发商做工作的前提下,开发商答应让一些步。我们认为这件事情就应该可以得到一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解决。但是文某由于故意抗法伤人后,内心世界发生了变化,对先前提出的要求进行了否认,更进提出更高,且一时难以满足的要求。截止现在已经过去将近4天时间,文某一直呆在房顶,向各级机关摇旗示威。当然,因为他的这种举动,故社会上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们开始对其产生同情,以至于让一些掺杂私欲的个别拆迁户有机可乘。因为社会上不明真相的人们的同情,为他们制造了一些可乘之机,于是乎,开始肆无忌惮的在论坛里辱骂、谩骂我们的一些明白真相在街居民。文某的行为无疑是在犯罪,然而他们的行为是在维护犯罪。虽提倡言论自由,但是执法机关、法院等部门有权利对诽谤、造谣、传谣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最后,我们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广大正规新闻媒介朋友的介入,小报、小刊、杂志等不正规媒介谢绝接待。同时,希望新闻媒介将此事真相公诸于众,谁是谁非,给社会一个公道,这既是我们的责任,也是我们的权益。法律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政府各级机关形象不容随意辱没。
   我们也真诚希望通过此贴,能够引起文某本人及其亲属的高度重视,不要被夹杂私欲贪念的人左右你们的思想,他们的目的是想通过你们将事情闹大,做强。以至于达到他们想要的结果,但各级机关岂容个别人的无理取闹,岂容你个别人的私欲杂念。因此,真诚地希望你从楼上走下来,下来一切都好商量,这不是各级机关的退缩,这主要是考虑你的人身安全,为了你年幼的孩子、年迈的双亲、携手10余年的妻子你应该走下来,接受法律的审判,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你的责任,也是你的义务。
根号二 发表于 2010-4-24 16:26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他人同意,都没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只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烧杀抢掠的权利!
200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强调: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正式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法院违法犯罪!
发表于 2010-4-24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英雄喝彩!向英雄致敬!!
发表于 2010-4-24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邢台拆迁致人死亡续 官方称强拆系擅自组织

朱柳笛

2010年04月24日09:44  来源:《新京报》


    相关新闻:媒体评论:没有任何一条生命可以挡住强拆的铲车

  区政府称张家营村擅自强拆

  区政府及市政府并不知情;家属要求严惩凶手

  “邢台强拆铲车碾死拆迁户”追踪

  本报讯 (记者朱柳笛)4月18日,河北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街道办事处张家营村在拆除村民建筑时,村民孟建芬被铲车碾死,其姨胡巧凤受伤。4月23日,桥西区委宣传部称,强拆行动是张家营村擅自组织的,区政府及市政府并不知情。目前政府正协商赔偿事宜。

  官方称强拆系擅自组织

  4月23日,孟建芬的妹妹孟建萍回忆,上午拆迁时到达现场的人员有张家营村村委会与桥西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由于其母亲在混乱之中喝下农药,拆迁被迫中止,相关人员撤回。

  据桥西区委宣传部称,当时区政府及执法小组的成员在离去时曾交代张家营村村委会,要等做通孟建芬一家人的工作后再拆迁,孟建萍证实官方这一说法。

  但令孟建萍没有想到的是,下午3点左右,张家营村村民张立戈再次带领约30多名手持棍棒、钢管者前来实行强拆。

  据孟建萍回忆,当时的张立戈似乎有点醉酒了,神志并非十分清醒,他说:“我实话告诉你们,是村支书张胜利让我来拆的,今天拆也得拆,不拆也得拆。”

  桥西区委宣传部回应说,村民张立戈实行的拆迁行为,是张家营村擅自组织的,并未告知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但对于张立戈声称受张胜利指使一事,桥西区委宣传部称,目前尚在调查取证,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此事属实。

  桥西区及中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还透露,张立戈系邢台市富源小区所属的物业公司的人员,而张家营村的拆迁工作也是承包给了这家物业公司,所以由张立戈带头进行强拆。

  警方于4月18日晚发现张立戈已经不知所踪,目前已展开通缉。张家营村支书张胜利已被刑拘。

  家属要求严惩凶手

  据桥西区委宣传部称,经医院化验,孟建芬母亲胡西凤所喝的物品是番茄催熟剂,目前已经康复;伤者胡巧凤目前病情稳定,二人所需费用由政府垫付,赔偿问题正在协商。

  孟建萍称,希望严惩凶手,并表示对于区委区政府处理事故的态度满意。


(责任编辑:张莉)

发表于 2010-4-24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论证;
今天被烈火中永生,并永垂不朽疯狗咬了一天。还自称为人师表,法律法规被曲解成这样,我为所有曾是其学生的人抱屈,误人子弟。
指使瞎子跳崖的亏心事别做了。会遭报应的!
论证结果;
一声感叹,
不是人啊!!!!

发表于 2010-4-24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强调: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
发表于 2010-4-24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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