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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 拆 拆 开发商喜笑言开 迁 迁 迁 老百姓叫苦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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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4-25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介入强拆该不该?潘蓉:手持燃烧瓶的“勇敢女人”
2009-12-03 14:38:41
■编者按:为抵抗拆迁而自焚的四川女人唐福珍最终不治身亡。这个悲剧结局让很多闻讯者恸哭。唐福珍是中国城市化运动中又一个倒下的普通百姓,我们以这个微薄的专题纪念唐福珍们,祝福他们在未知的世界里得到公平与正义之爱;我们仍要不断重申在法治的精神下保护私有财产的主张,仍要继续鞭挞制造不公和暴力的恶的机制。

回国保卫房产的这段经历,让潘蓉夫妇悲从中来。她不断问:中国的法律是这样的吗?

潘蓉,一个43岁的上海女人,为了保卫祖产,将自制的燃烧瓶扔向正在前进的挖掘机。在她身旁,丈夫张龙其背着弓弩,随时准备向“侵略者”射击。两个抵抗者的形象凝固在了2009年的岁末寒冬。

他们的“捍卫”行动没有改变祖屋被强拆的结果,和那三层小楼一起失去的,是丈夫张龙其因妨害公务罪被判8个月的人身自由。

返回新西兰的潘蓉,因为得到央视的关注,瞬间成为新闻人物。这个手持燃烧瓶的女人被网民们称为“勇敢的女人”。

小火苗抵抗挖掘机

潘蓉的家是一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四层小楼,位于上海闵行区,潘蓉和丈夫都在此出生。1994年,夫妇二人留学新西兰,之后取得新籍,定居奥克兰市。2007年3月,二人得知祖居面临拆迁,回国处理。

潘蓉夫妇的小楼位于上海机场集团兴建的“虹桥交通枢纽工程”征地范围内。动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包括每平方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偿,加上其他补偿共计118万元。

上海市虹桥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始于2006年9月,预计在今年底建成。包括闵行区华漕镇在内的1300万平方米的土地都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据时任工程指挥部主任的吴仲权向媒体介绍,拆迁涉及5000多家农户,但大多数是协议拆迁,强拆的只有27家。

潘蓉就是其中的一个“钉子户”。在她看来,市价上千万的房子如此贱卖,太不公平,双方谈判一年没有结果。但是在动迁方看来,一切都经过了法定程序。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仲裁,后者裁决张家撤离原址;张未撤离,闵行区政府下达强制执行,通知6月12日不迁就强拆。

2008年6月11日晚,潘蓉夫妇把汽油装入红酒瓶,用墩布条做成引线,做了几只燃烧瓶,又找到在奥克兰打野鸭用的弓弩。时隔一年之久,12月1日,张龙其向本报记者回忆当时的心情:“信心满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何况又是在上海,一个国际化大都市,强拆岂不是一个童话?”

次日来临,张龙其背着弓弩在屋顶上走来走去,潘蓉则拿着大喇叭和动迁方喊话。

“请你们按照法律办事!”拆迁队伍中有人喊着。

“中国的法律是这样的吗?你拿法院的判决来!”潘蓉回应,“你们违法在先,我要以暴制暴!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双方的喊话断断续续持续了一个小时。忍耐不了的挖掘机还是开了过来,潘蓉扔下第一个燃烧瓶,草地上蹿起一片火苗。随拆迁队而来的消防车将火焰浇灭;又一只燃烧瓶扔了下来,挖掘机继续前行,围墙坍塌了,接着是房屋主体。

潘蓉夫妇被迫下楼,拆迁人员一拥而上,将他们按倒在地。

2009年4月,上海中院一审判处潘蓉夫妇妨害公务罪,张龙其获刑8个月;潘蓉因要照顾5岁的儿子,取保候审后免予刑事处罚。7月二审维持原判后,按照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要求,潘蓉夫妇离开上海回到了新西兰。

法庭之上失声痛哭

自拆迁威胁来临之前,潘蓉夫妇就向新西兰领事馆“求援”,领事馆一直对此案表示关注。

新西兰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观念非常强。涉及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必须由法律规定,由法院裁决。

张其龙的辩护律师夏霖表示,本应在法院手里的强制执行权力,由地方政府随意行使,这是典型的违法拆迁。夏霖说,反抗这样的拆迁,完全是正当防卫,因此为张龙其做了无罪辩护。

当天的庭审有新西兰领事馆的副领事旁听,还有华漕镇的另一些拆迁户。在潘蓉家被拆后,剩下的“钉子户”陆续被拔除。

法庭上控方播出了当天的拆迁录像作为证据,看到录像的潘蓉忽然失声痛哭,几乎晕倒。法官不得不召来医生,宣布休庭。录像是拆迁当天潘蓉的朋友拍下来的,之前潘蓉从未看过。

控方的录像剪掉了潘蓉夫妇被打的一段。经向法官申请,检方播出了这段录像。

张龙其在法庭上大声告诉法官,“我亲眼看着我的妻子被一帮人扇耳光,眼镜被打飞,人被按在地上,光着脚被强拆者拖行,我却保护不了。”

在新西兰生活了14年的潘蓉夫妇,对国内拆迁的信息知之甚少,他们的反应远比一般“钉子户”激烈得多。“我完全没有料到,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也会成阶下囚。”“拆迁居然有警察参与,当地政府参与,国家的法律就像写在纸上逗人玩的。”

2009年1月22日,除夕前两天,潘蓉来到看守所接丈夫回家。“我很吃惊,她的憔悴,和消瘦。”张龙其说。回家后,潘蓉没有问过这八个月他在看守所忍受的一切,也没告诉过她所忍受的一切。

法院随后又安排了一次潘蓉夫妇和拆迁方的谈判。潘蓉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她不能接受法院的“好意”,“他们仍然强调拆迁是合法的,而我们还是要求强拆要有法院的裁决”。

惟一令二人感到温暖的是,强拆当天,两人被抓时,被拆迁户们高呼:“张龙其无罪!释放张龙其!”

在这些拆迁户中,至今仍有不少人在上访。他们想法拿到了大量的材料,包括土地储备动迁包干协议、拆迁委托合同、国家发改委关于该工程立项的批复、上海市政府对土地使用批复文件,以此质疑拆迁的合法性。

回国处理祖产的这段悲惨经历,让潘蓉夫妇悲从中来。拆迁参与者、闵行区华漕镇镇长高宝金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所有的强迁程序,所有动迁的法律规定都给他们了,他们转不过弯来。”

潘蓉记得,这位镇长曾对拆迁户们说过更狠的话:“你们家里的财产损失,都是作为历史翻过去了,想赔偿是白日做梦,想都不用想。”

11月11日,张龙其的父亲向上海中级法院递交行政诉状,状告闵行区政府强拆违法。至今,法院仍未决定是否受理此案。

拆迁中的政治经济学

作者: 袁剑

中国城市的拆迁现在已经变成了一场标准的财富转移,一场权力对权利的战争。在这场战争中,强势利益集团的行政权力面对着被拆迁者毫无保障的权利,其结果要么是后者的屈服,要么是玉石俱焚的抗议。

对于当代人在利益面前可能表现出的兽性,是丝毫也用不着怀疑的,但在越来越频繁的拆迁案件中越来越野蛮的性质则暗示着我们,土地问题可能正在上升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问题。换句话说,我们可能正在逼近另外一场“土地革命”的门槛。

在城市中生活的人们这两年已经明显察觉到,他们财富的多寡与占有土地的多寡(对大多数人而言则主要表现为房产)的相关程度急剧提高。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与富人一点也不沾边的体制内干部阶层,仅仅经过一次房改,其身家就立即殷实了不少。而那些由于多占了几套住房的特权分子,更是由于城市房地产价格的飞涨,在短时间内就变成了富人。望着与自己的收入越来越拉开距离的房价,那些无缘在体制内分得一杯羹的人们的一个突出感觉,就是觉得自己变得越来越穷了。土地和房产,这几年就像魔方一样,在暗中主宰着中国的财富分配。如此这样,对土地资源的争夺就成为中国财富分配中最需要关注的博弈之一。而这场争夺的结果,很可能决定中国未来的财富分配格局,拔高一点说,它甚至会影响中国未来几十年的发展方向。

当今中国的土地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城市中,表现为强势利益集团对城市弱势阶层在土地上的转移;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城市对农民土地的转移。城市中的土地掠夺问题,这两年经常成为新闻媒体上的热点,公众已经相当熟悉。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中国城市房地产拆迁暴力事件频发呢?

虽然中国的土地法规定,居民并不是土地的法定拥有者,但这并不能否认居民是土地真正拥有者这一事实。这就是说,城市中的拆迁问题理应是被拆迁者与土地需求方的一个市场交换过程,即需求方与土地实际拥有者按照自愿交易的原则的一个谈判过程。然而,在中国的城市拆迁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个无关的第三者 ——地方政府。这样,中国的城市拆迁问题实际上就变成了地方政府与居民之间的谈判。按理说,只要政府愿意按照市场原则来进行谈判,同样可以与居民之间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市场价格,从而顺利成交,不至于把拆迁搞得那么充满暴力色彩。

然而,绝大部分情况是,地方政府并不是土地的真正买者,它充其量只是一个中间商,用通俗的话来说是一个“提篮子”的角色。将土地从居民那里拿来之后,地方政府要么亲自拍卖,要么通过地方政府拥有的地产公司转手土地,其中差价经常以倍数计。面对如此巨大的利益,难怪地方政府出现罕见的拆迁冲动了,以至于有人说,这几年,土地已经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说的就是同样的道理。政府既然成了商人,那么,它一方面拼命压低买地价格,另一方面又拼命抬高卖地价格,这成为一个非常符合“经济人理性”的选择。不幸的是,这违反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一条重要的准则,那就是政府不能成为具有经纪性的商人。

政府为什么不能成为商人?因为一旦成为市场交易中的一方,它就很难再坚守自己裁判的立场。运动员不能当裁判员,这是中国几乎人人会说的一句话,而我们的各级政府更是天天将市场经济标榜在嘴边。但一遇到利益,这些类似的市场原则就被当作陈腐的教条而抛之脑后,吃相就变得非常难看。

政府一旦下海,市场交换中的平等性就会立即化为乌有。自愿的交易往往就变成了权力的强制。在中国的拆迁中,动辄就是公检法一起上,其中的强制意味一望便知,哪里还有半点平等交易的气味。就我们所见,中国城市的拆迁现在已经变成了一场标准的财富转移,一场权力对权利的战争。在这场战争中,强势利益集团的行政权力面对着被拆迁者毫无保障的权利,其结果要么是后者的屈服,要么是玉石俱焚的抗议。

建议全国人大重新审视拆迁条例

作者: 蔡定剑

■编者按:中国法学界对拆迁条例的诟病,由来已久。六年前,中国网报道,杭州曾有多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五年前,新华网转载了云南省高级法院法官赵光喜的文章,建议全国人大的法规审查备案室对拆迁条例等争议较大的法规进行修改。

现在,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的学者蔡定剑再次提出建议,认为对拆迁条例的种种问题,已到了必须重新审视的时候了。

近期,多起暴力拆迁事件再次引起舆论关注。

那些以惨烈的方式抵抗暴力拆迁的行为曾一度引起全社会对暴力拆迁的强烈关注和愤怒。有关部门也曾出台一些具体的政策,要求缓解拆迁矛盾,适当提高补偿标准。2004年修改宪法时,要求宪法中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呼声成为对解决这一问题的期望。于是有了宪法加强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

但是,宪法并没能阻挡地方政府对土地和城市开发的胃口。就在宪法修正案刚通过的时候,某地政府的拆迁就铲平了居民绑在大门上的宪法文本和美丽的别墅,也推倒了北京黄振坛老人持宪法守候的四合院。

2007年物权法的通过再次给人们以解决这一问题的希望。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苹打着维护物权法的旗帜,在媒体和网民暴风雨式的民意轰炸下促成了拆迁史上“一个伟大的标志性事件”。但是,个案的胜利,丝毫不能改变拆迁的现状。

2001年6月制定的《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是拆迁矛盾频发埋下的隐患。在多个拆迁悲剧中,拆迁者都是以这个条例为依据,高高举起推土机铲,不可阻挡地强拆挡在政府和开发商面前的公民住宅。

各种学术意见和舆论都在显示,拆迁条例作为宪法和物权法之下的下位法,是到了必须重新审视的时候了。

第一,这一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宪法和物权法有相左之处。该法规是2001年制定的,没有体现2004年修改宪法和2007年物权法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精神,又没有做及时的修改。

第二,拆迁条例在内容上没有区别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行政强制征用和为了商业利益的民事交换行为,如果是非公共利益的商业开发,必须遵循民法原则由两个市场主体进行平等的交易,而不能介入公权力,更不能运用国家暴力进行强迫交易。

第三,拆迁条例在程序上的规定也是值得商榷的。如拆迁条例第15条赋予了政府有关部门强拆的权力,根据法治的基本原则,凡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和合法财产,除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外,还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正当程序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必须经司法程序,并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决。

第四,拆迁条例剥夺了公民在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时的司法诉讼权。根据拆迁条例第15条规定,在强制拆迁上明显地赋予了拆迁人以更大的权力,它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而且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只能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虽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实际上由政府裁决取代了司法裁判,因行政裁决已经发生效力,它不影响拆迁。诉讼只是一种假象。

发表于 2010-4-25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拆 拆 拆 开发商喜笑言开 迁 迁 迁 老百姓叫苦连天

中国最牛的对子,很现实,该上中央电视台了。
发表于 2010-4-25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就为了钱嘛,干嘛把自己说的义愤填膺冠冕堂皇。好像世上所有人都欠你一条命似的。其实也不过如此。一个乡咔咔的乡镇垮挎房,说得好像北京。上海的摩天大楼似的。笑死人了
春与 发表于 2010-4-25 10:3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你们霸占烧杀抢掠别人“乡咔咔的乡镇垮挎房”是为了什么?
   

发表于 2010-4-25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img.mala.cn/month_1003/100316220473a59feb71474d80.jpg百姓安危无人管,
                百姓生活无人问!

http://img.mala.cn/month_1004/1004241025493a8a4bebb5e0a8.jpg被拆迁户在房顶
              生活第六天啦!

发表于 2010-4-25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冒昧问一下楼主,梁上君子不吃饭,不排泄吗?干嘛不绝食呢?
发表于 2010-4-25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光平家买的房产不是平昌县国土的,而是原供销社的!原供销社的房产应该是“合法的不是非法”的吧!原供销社的房产是“合法的不是非法”的,难道文光平家将原供销社“合法的不是非法”的房产买到手中就变成了“不是合法的而是非法”的了吗?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宪法、民法、刑法的保护!平昌县国土局有什么权利将文光平家从供销社手中买的合法房产非法拍卖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平昌县规划和建设局有什么权利裁决开发商拆迁文光平家的合法房产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哪一部法律(注:任何法规无权涉足)赋予法院非法受理并实施捣毁的权利?!
发表于 2010-4-25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你少给贪官一点,多给老百姓一点不就没这么多事了吗
辣主 发表于 2010-4-25 00:10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贪官是开发商的祖宗。

发表于 2010-4-25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没有权利判决拆除作为公民私有财产的房屋,除非他们以前签署了赔偿合同
发表于 2010-4-25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没有权利判决拆除作为公民私有财产的房屋,除非他们以前签署了赔偿合同
919191 发表于 2010-4-25 18:56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发表于 2010-4-25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抵抗暴力拆迁!
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0-4-25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是开发商的祖宗。
烈火中永生 发表于 2010-4-25 16:17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说得好,支持

发表于 2010-4-25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没有权利判决拆除作为公民私有财产的房屋,除非他们以前签署了赔偿合同
919191 发表于 2010
发表于 2010-4-26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伟大光辉灿烂的中华民族法制精神:
君子求财,取之有道。

钱财如粪土,仁义值千金;
只要话说得好,分钱不要送给你;
我漫天要价,你就地还钱;
生意不成仁义在,你不仁我不义!

发表于 2010-4-26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发表于 2010-4-26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干的事不叫违法,叫公共利益

发表于 2010-4-26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伟大光辉灿烂的中华民族法制精神:
君子求财,取之有道。
钱财如粪土,仁义值千金;
只要话说得好,分钱不要送给你;
我漫天要价,你就地还钱;
生意不成仁义在,你不仁我不义!
发表于 2010-4-26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精彩!意义空前深远!敬请朋友们点击观看:

楼市春晚完整版 - 56网视频
发表于 2010-4-26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以房地产为核心的众多开发领域,政府是大恶霸!开发商是二恶霸!公检法、黑恶是强盗土匪!
发表于 2010-4-26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痞、法霸、法匪靠贪官活着!为贪官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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