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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四川巴中平昌暴力拆迁正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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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8:35 | |阅读模式
【转帖】四川巴中平昌暴力拆迁正在持续
2010年4月20日早7时,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响滩镇政府对文光平、何蓉琼家的房屋强制拆迁,文光平爬上屋顶向拆迁人员打瓦块捍卫,一拆迁人员受轻伤。文光平的父亲、岳父和妻子何蓉琼当即被警察抓走,文光平家因有两个读书的小孩无人看照,妻子何蓉琼被放回。当地一直下着小到中雨,到今日已三天了,文光平打着伞仍然坚守在屋顶上。

http://img.mala.cn/month_1004/100422140568263a322400b10d.jpg
响滩暴力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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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房屋
http://img.mala.cn/month_1004/100421211840b3dc3a04287e45.jpg


被拆迁人在大雨中坚守自已的合法财产
http://img.mala.cn/month_1004/1004212116d0f0bee8fa0aa514.jpg 被拆迁人的老婆被强行拷走,那个女警察还说不配合把你搞殘,搞死都国家负责http://img.mala.cn/month_1004/1004221135d2cd85689002643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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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15 |
:o :o :o

发表于 2010-4-22 19:28 |
巴中啊!巴中,我说啊老白姓啊!,那是一个官商勾结的地方你给【它】们斗啥子哦,:@

发表于 2010-4-22 19:34 |
哪警察的警服早该换成童装了,说话那么不懂事,。哈哈,别怪我哈。

发表于 2010-4-22 19:39 |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关注!!!!!!

发表于 2010-4-22 19:43 |
当官要为民哟!老百姓不该欺哟!

发表于 2010-4-22 21:05 |
嗨。有泪无语。

发表于 2010-4-22 21:08 |
这都是顶子的诱惑
若的祸
 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21: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21: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21:23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21:25 |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他人同意,都没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只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烧杀抢掠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21:26 |
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征收,一般都有两条原则:一是公共利益原则,二是合理或者全面补偿原则。但纵观我国各地的拆迁,行政部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入房产交易;行政部门只裁决怎么补偿、安置,于房屋产权人的产权权利不顾,从本质上讲,是保证房屋非产权人对房屋产权人的房屋进行强行收买的行为,是支持房屋非产权人打击房屋产权人的做法,是没有正义的一种制度。
一位法学家说,如果不从以往的拆迁问题中吸取教训,修改制度并迅速纠正违法做法,谁敢保证由拆迁引发的惨剧不会再发生?当务之急,行政权力尽快退出拆迁领域,立即废除和禁止行政拆迁的规定和行为,才是治本之举 。
 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2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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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的“严肃查办”态度震慑谁?

监察部的“严肃查办”态度震慑谁?
日前,监察部部长马馼就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回答了记者提问。马馼强调,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企业改制、教育医疗、涉农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腐败案件。

  反腐倡廉,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再次强调,要继续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重组改制、劳动争议、涉法涉诉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以及各类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背后存在的干部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提供“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将反腐倡廉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一次又一次地将人民利益举过头顶,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出不懈努力,凸显了以人为本、民生为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和理念。

  反腐倡廉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指,特别是中央对严肃查办、坚决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腐败案件”的态度,掷地有声,振聋发聩,在这样的态度和部署下,陈良宇、郑筱萸、杜世成、邱晓华等一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的高官腐败分子被揪了出来,受到了法律和人民的严惩,极大地鼓舞了民众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特别是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中国省部级高官密集“落马”,足有15人。其涉及人数之众、层级之高、数额之巨,足以刷新改革开放31年来高官落马的年度纪录。其中,王益、米凤君、陈少勇、朱志刚、皮黔生、黄松有、陈绍基、王华元、郑少东等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正在立案调查的还有许宗衡、李堂堂、黄瑶、宋勇、康日新、张春江等。这些重特大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较好地维护了群众利益,也起到了很好的敲山镇唬的威慑作用。

  但是,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重组改制、劳动争议、涉法涉诉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以及各类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背后存在的干部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提供“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各种群体性事件,仍时有发生,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打压不严、蔓延扩大的趋势,人民群众积怨比较深。

  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是什么?有学者认为,源于民怨太深。此说有一定道理。那么,民为何怨?民怨什么?说白了,民众的利益和权益受到了侵犯,比如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集资等等方面,一些部门欠了民众很多债。欠债无疑会让民众怨愤,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民怨无法排遣,长久积蓄,终究会爆发。因此,要疏解民怨最需要相关部门做到不与民争利,让权力安分守己,恪守边界,使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一旦出现与民争利的现象,民众能够采取有效途径得以捍卫,换言之,就是要畅通民众的诉求渠道。遗憾的是,当民怨产生时,一些相关部门并没有及时而认真对待,更不要说积极重视、妥善处置了。能拖的拖,能躲的躲,能捂的捂,能推的推。更有甚者,有的人受到委屈和不公平对待了,怒而上访,却备受阻挠。在一些部门看来,上访者通常被强加了许多称谓,一些官员甚至将上访妖魔化,上访者被冠以“刁民”、闹事者等称谓。

  当然,城市还要发展,人们生活质量还要改善,开发必然还要进行下去。由此而引发的征地拆迁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还随时存在,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稳定因素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诱发各种违法违纪案件以及腐败行为,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最直接最有力的手段,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企业改制、教育医疗、涉农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腐败案件。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决不让他们得到任何不法之财,让腐败分子胆寒。

  治党必先治吏,治吏务必从严。中央颁布的《廉政准则》以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是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规范从政行为。加大对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继续严格控制公款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和改革公务接待制度,坚决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等行为。认真解决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的问题。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拓展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领域,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积极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滥用权力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发表于 2010-4-23 03:40 |
关注中。。。。。。。。。。。。。
发表于 2010-4-23 06:02 |
:'(:'(

发表于 2010-4-23 06:34 |
lz 硬是英魂不散。明明就他一个人到处发帖,还操“转帖”,唯恐天下不乱哇!

说话要以事实为据,比如那警察说国家负责那句话,你站那么远你咋听到的~?
你娃儿哟,好像文某人已经承认了是被人当枪使,是不是,哼哼!!!!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06:50 |
《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学习问答》第202页指出,实行征收和征用应当遵循三条原则:
      一是公共利益原则。实行征收、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征用的前题条件。公共利益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一要同商业利益相区别。商业利益是个人和企业获取利润的利益,商业利益直接服务于个人或者企业,不能为了商业利益的需要而强行征收征用公民的财产权。二是要同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相区别。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其受益人是特定的少数人,与公共利益有本质的区别。在实践中,有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之实,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了谋求商业利益或者单位的利益而需要公民转让其私有财产权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公平买卖的办法解决,而不是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则。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为了防止这种手段的滥用,平衡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尽管征收和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都不能采取无偿剥夺的方式,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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