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烈火中永生

【转帖】四川巴中平昌暴力拆迁正在持续

   关闭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6月5日人民日报《决不能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评论员文章强调:“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做到决不能因为地方财力有限,就降低拆迁和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标准;决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满足开发商的要求,而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决不能为了要政绩、谋形象,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决不能以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决不能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定程序,决不能片面强调为政府的‘重点工程’让路而破坏拆迁和土地征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查处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强调: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正式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发表于 2010-4-23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123456789

发表于 2010-4-23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123456789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污吏们未让老百姓知晓,就将老百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卖给了开发商,可土地使用权是经政府审批许可,而且老百姓给政府拿了钱有偿取得的,从1990年5月19日起使用期70年。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是老百姓用一生甚至几代人的血汗乃至生命换来的安身立命的栖身之所、最重要的财产权。
拆迁首先不关乎补偿,而关乎对私人产权的剥夺,通过强制褫夺了老百姓的土地使用权。
多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和纠纷,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方面的问题。
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两方面都和政府无关。强制力的在场,使一切商业性用地的缔约和谈判过程被扭曲,事实上侵犯和剥夺了老百姓的契约自由。无论各地政府对于补偿问题和估价问题进行怎样的立法,有的城市合理些,有的城市不尽合理,但都无法改变一个事实,即老百姓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在推土机之下缔结的“城下之盟”。
在许多地方拆迁房产的评估是由开发商委托的,甚至是由政府委托的。政府对价格的评估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和垄断色彩,更为根本的是,当拆迁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也是由政府部门裁决,这样政府不仅能“指导”交易价格,甚至能“依法”强制房产交易。谁赋予政府对房屋交易价格确定权?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信访局有关专家分析说,拆迁之痛,是伴随快速城市化和个人住房产权改革出现的阶段性矛盾。引发信访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强制拆迁,粗暴对待被拆迁户;二是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三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拆迁安置政策失之简单化,没有视居民情况分类处理,造成部分被拆迁户因拆致贫,失去生存基础。
国家信访局研究室朱颖曾透露,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能依法行政,态度粗暴,有的还动用黑社会势力,采取恐吓手段,停水、停电强迫居民进行搬迁,引发了群众的不满。
全国政协委员袁祖亮认为,房屋拆迁矛盾激化的根源在于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与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协议,达不成协议就进行行政裁决,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在很大程度上政府沦为开发商的打手,引发了拆迁领域的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并最终侵犯被拆迁人的利益。”他同时指出,群众反应强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不公正,补偿过低问题也与此有关。
新闻机构报道了许多因拆迁引起的惨案,说明了在整个拆迁的博弈中,无论与政府,与开发商,与拆迁公司,被拆迁人都是绝对的弱势。他们无处博弈,接受是他们的唯一选择。
一家媒体报道,旧城正被房地产开发商一块块铲平,政府正在为开发商建造的高层公寓、办公楼和购物中心修建道路,而旧城内的“老居民”将由此失去原有的生存环境。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朱芒说,在商业拆迁中,政府拆、政府判难以保证被拆迁户的权利,政府代理开发公司的拆迁实质上是不恰当地介入市场的行为。而一旦介入,政府难免倾向地区投资商而侵犯原住居民的权利。
专家高富平曾参与物权法制定工作,他说,公民财产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这已是世界通律。非基于“公益目的”就不能动用政府力量强取公民财产,商业操作的拆迁应以民法为基础,按等价补偿原则处置,否则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非法剥夺。
记者调查发现,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是引发拆迁矛盾的关键。假借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借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名,二是借“旧城(村)改造”之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的地方的拆迁办公室,看上去是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又变成直接的拆迁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这种定位上的不清楚,再加上在拆迁运作中,有的拆迁行为笼罩上一层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壳,瞬时变得很冠冕堂皇。这种做法不但侵犯了老百姓的利益,也使得拆迁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家江平教授说,拆迁表现出来的冲突是私权和公权的矛盾。房子的拥有人是私权的主人。但拆迁是一种公权力,是政府的行为。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我认为要遵循两条原则,第一要界定是不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的确是为公共利益,私权应当选择服从公权。第二条原则是政府必须给予公民充分的补偿。不能借公权力来侵犯个人的财产权。
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什么都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是很大很大的问题。商业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截然分开。现在最普遍的情况是,部分地方政府将原来就有居民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在这块地上开发出高级住宅出售。我在这里住得好好的,你给我一个很低的补偿让我搬走,去住一个破地方。这不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开发商利益的需要。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私权被剥夺了,增加的却只是开发商的利润。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个人有权利作出搬与不搬的决定。如果不愿意搬,你也没办法。开发商和住户只能协商,讨价还价,没有人能够强迫你。
我觉得现在确实有不少补偿办法侵犯了被拆迁者的利益,不是合理公平的补偿,使被拆迁者不可能在原地买到同样的住房,只能选择在比较远的地方安家。这种状况需要建立法律制度来解决,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群众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借所谓的“国家、社会利益”之名,侵犯被拆迁户的利益。这种动辄以国家、社会的名义而无视或牺牲他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或其他法人的合法权利。
张志凯委员对上述这种现象表示极为不满,“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国家政府运行的基本准则。侵权要赔偿,既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发表于 2010-4-23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希望广大网民要理性对待!深入实际了解才能够发言!不要被一些有用心的人利用!法院执行是确保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我们要充分相信现在的法官不可能去冒那么政治风险!不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将会瘫痪!!!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大量出现的拆迁纠纷,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的蔡定剑教授说,在当今中国,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中的一些个案,已经是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
一项为民解困的德政工程就逐步地演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着眼于土地投机,吃土地差价,与民争利的“扰民”工程了。
被拆迁人的权利被漠视。政府在未经原来住地居民的同意就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这个过程本身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无对等的谈判机制。为什么要拆?什么时候拆?补多少钱?安置到什么地方?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政府没有一个环节能够平等的对话。实际的情况是主要由开发商说了算,作为个体的被拆迁户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款让大多数中低阶层的居民无法在原地买到同等面积和保持同等生活质量的房屋。
一位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秘鲁学者说,穷国之穷,就在于私权不明确以及腐败。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经济交往活动中,政府和老百姓应该是平等的经济利益主体,政府在要求老百姓守信的同时,自己应该首先恪守诺言、讲求诚信,而不能以高高在上的姿态,以权压人、随意毁约、侵犯老百姓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贪官污吏们未让老百姓知晓,就将老百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卖给了开发商。可土地使用权是经政府审批许可,而且老百姓给政府拿了钱有偿取得的,从1990年5月19日起使用期70年。
针对湖南嘉禾强拆事件,居民刘日丽气愤地说:“政府不懂法,犯了罪,老百姓不能跟着遭殃吧!”“政府错就错在不讲法!”
被拆迁户们普遍表示,如果真是为了“公共利益”,我们不会阻拦;但却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商业经营项目开发“市政拆迁”,变相掠夺居民房屋产权,老百姓不答应!很有代表性的一句群众语言是:“房子产权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开发商怎么有权代表我们处置和分配?”
最主要的问题是,政府的土地储备与公民的财产升值期待发生了冲突,政府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炒作房地产业,致使绝大多数公民的既得利益受到了侵犯。如果不将房屋拆迁目的真正限定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层面,而是由政府从事开发性经营,房屋拆迁中的利益矛盾永远无法消解。
最核心的问题是,政府口头上说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际上是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帮助一些老板进行房地产开发,那些为政府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的公民怎么会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裁决?
房屋乃百年大计,人命关天,质量第一!开发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只疯狂追逐暴利,偷工减料,建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乃至危房屡禁不止,特别是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质量普遍低于商品房质量。

发表于 2010-4-23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暴力撤迁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打击歪风在2007-7-1 21:34:00的发言:
我们知道,官商勾结并不是现在才有的,人们对它所产生的危害也早有所认识,但是,真正让人们感到深恶痛绝的是,近年来的官商勾结已呈愈演愈烈之势,其危害之大影响之深,令人震惊!
官商勾结的行径,决不仅仅局限于矿山领域,如建筑、餐饮、医药、冶金、金融等等诸多领域里,都有官商勾结的影子,尽管以前曾经多次清过理过,依然是屡清不绝,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不外乎三点:一是治理不深,风大雨小,或者是“只标不本”;二是下手不狠;三是涉及面不广。一些勾商之官往往在“不换思想就换人,换个地方照样狠”的“处分”下,依然是官场稳当,商场吃香,情场风光。因此,笔者认为,要将官商勾结彻底除之,其一,凡官商勾结,为官者就地罢官,不得异地“流放”,以免其“东山再起”,做到永不再用,为商者罚无赦,罚其割心绞肉之痛;其二,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关系所动,不为权势所动,高悬法律明镜,有罪定罪,该毙则毙;其三,制定章法,规范为官之道为商之行,深究细查,全面清理,不搞“杀一儆百”。因为事实证明,在当今时代,“杀一”很难“儆百”,既使是“儆”住了,也只是表面上或一时的“儆”住,风头一过,事件一过,他们又会出来“兴风作浪”,甚至勾结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隐秘都牢固,更何况,那个被“杀一”的人,也常常被人们认为是“枪打出头鸟”的“替死鬼”。
总之,无论官商勾结多么隐秘多么狡诈,我们都应该要有官商不绝誓不罢休的决心和勇气,要有根除官商的有力举措和办法,只有这样,百姓才不会再受官商勾结的祸害了。
官商为何勾结?原因很简单——相互利用。官员或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商人保驾护航,或为商人创造“商机”,以谋取回报;商人则运用金钱或金钱替代物贿官,以谋取最大利润。二者勾结的主要目的是谋取金钱、物质等利益,手段虽不同,而目标一致,故臭味相投也就可想而知了。
官商勾结,危害甚多。其一,腐蚀党的肌体,损害政府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其二,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依靠权力介入,损害别人利益,是不会长久的。其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无视公正和公平原则,剥夺普通百姓平等竞争的权利。
实践证明,官商勾结,祸害无穷,已到非铲除不可的时候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时评:旧城改造岂能一拆了之
这是一个意料不到的情况:在城市拆迁中,我们提出了“解危解困”、“造福于民”等不少好的口号,可在具体实施中,却出现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的趋势,这使得人们不能不对既往的工作进行一番审思。
国内各大城市的大规模危房改造工作多是从10年前开始的。既然是危改,当然应把民生问题放在首位。可是,我们却不无忧心地发现,这项为民造福的事业中也存在着一股潜流,一些城市的危改由于拆迁机制的扭曲,无形中把关注的对象从“人”转到了“地”。一些被“授权”拆迁的公司考虑的是如何尽快地把居民搬走,然后尽快把地变为楼,再把楼变成利润。
有的大城市把危改权力下放给基层单位,形成了开发单位选一块地,然后由房管部门鉴定危房率,即确定为危改区,并随之立项的状况。由于缺乏必要与有效的监督,好房子也会被“鉴定”为坏房子,开发商只要看中哪里,哪里就成了“危房”。原有的社区生活几乎是在一夜之间被终结了。许多居民向记者倾述着他们对故宅的坏念:“不管怎样,我住那个破房不用花钱,我的孩子上学方便,老人就医方便。按照现在的政策我们只能跑到郊区去住,还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我们的生活怎么办?”有的人不解地说:“凭什么开发商让我们走我们就得走呀?难道我们就没有选择的权利?”
旧城平房住宅尽管破旧,但是作为低收入家庭在市中心的栖身之所,又具有特殊的价值。旧城危改面对的是许多在这里居住了一辈子、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都在下降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市中心又有较多简单劳动的就业机会,是不少居民赖以生存的环境。因此,进行大规模改造,简单地外迁居民,将使许多低收入家庭的生活难以为继,也违背了政府危改的初衷。
“让老百姓自己动手修缮房屋,是危房改造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最有效也是最靠得住的办法!”两院院士、城市规划学家周干峙说。与学者的呼吁相对应的是,一些城市的居民已向政府部门表达了自建家园的强烈愿望。
(华西都市报2003年11月13日载)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时评 拆迁:化私为公与化公为私
绝大多数的拆迁是出于谋利的商业目的,但却经常被一些行政机关、利益集团和个人描述成是为了公共利益,这就便于大量地租用行政权力为经营活动服务。这是拆迁中“化私为公”的过程和原因。所以,必须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的界定,否则,必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在一些地方,建商品房、影剧院甚至商业街也标榜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是凭空而来,而是由公民的个体利益组成的,造福于最广
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应该具有直接性、非赢利性和共同福利性。如建绿地、体育场,应该是具有公益性的,但如果它不是服务于当地百姓特别
是为此付出了拆迁代价的居民,甚至严重损害了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权益,那么,它就不应成其为公益事业项目。现在,有不少的开法商巧立名目,先以要建公益项目的名义骗取零土地出让金和其他优惠政策,然后摇身一变为商业设施或纯赢利项目。
以“危改”、“建绿”等公共利益为名行圈地之实,正是开发商屡试不爽的伎俩。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对公共利益及其实现过程即国家征收权力进行法律规定,不能让什么都能假借公共利益而“绕道”实现商业或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关键是谋利者深谙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等寻租行政权力的道理,而行政权力一旦被用来实现某一集团和个人的利益那将是一场灾难。
《土地管理法》中有三处提到了“公共利益”,但都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这就如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若不是分别在第153条和第117条都对“不可抗力”的内涵进行规定,当事人怎样知道因不可抗力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然,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以后,并不等于说公益事业项目就可以任意侵占老百姓的权益了,还必须要进行协商、安置和补偿。建议在目前“公共利益”被滥用的情况下,可将其内涵严格定义在国防、外交等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项目上,而把修筑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码头、桥梁、地铁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作为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界定是为了防止“化私为公”,而化私为公的目的是为了大规模、高效率、低成本地化公为私,它比直接地化公为私更贪婪、更危险、更可怕。
                      谢光飞
(四川经济日报2003年11月14日载)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华西时评 拆迁的“形势”必须扭转
在沸沸扬扬了半个多月后,湖南嘉禾县的拆迁事件终于有了转机。建设部派出的调查组已在嘉禾展开调查,湖南一位副省长也亲赴嘉禾调查此事。几乎同时,沈阳市和平区的一起粗暴拆迁事件也初现曙光,辽宁省和沈阳市有关部门已开始调查,被困27天的被拆迁户终于重获自由。
然而,在舒缓了一口气之后,笔者的心情仍然沉重。5月14日,就在包括央视在内的众多媒体对嘉禾的拆迁事件作了报道后,嘉禾县委、县政府召开了一个有关拆迁的大会,县政法委书记周贤勇严厉地说:“找记者有用吗?判决不服找二审嘛,但是有些人就好像找到了宝......你要看清形势......恶意和政府作对的,要严惩不贷!严惩不贷!”
那么,当时是什么形势呢?找政府当然没用,因为强制拆迁就是政府搞的;打官司显然也白搭,主管公检法的政法委书记就是指挥长;找记者也没能怎么样,央视的“时空连线”在首播后,嘉禾县委书记火速赶到北京,竟阻止了节目的重播......这还只是嘉禾当时的“形势”。如果放眼全国,“形势”也不妙:沈阳市和平区在强制拆迁中,竟将一个“钉子户”困在屋中长达27天之久,央视记者前去采访,竟然被扣留......
《宪法》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那么,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什么仍然我行我素,将法律法规和公民权益抛之脑后呢?其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是主要原因之一。迄今为止,还没有听说哪个地方的领导因为强制拆迁而受到处分。更何况,嘉禾县和和平区如今的局面不过是“被盯住”的结果,这两个个案显然不足以改变被拆迁户的整体弱势局面。
在嘉禾县和和平区,虽然“黑云压城”,但强制拆迁者毕竟还没能“一手遮天”。而今,上级政府终于开始过问,我们相信两地的拆迁纠纷可以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扭转政府违法频频、群众任其宰割的“形势”。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政府违法的成本。就拿嘉禾县的这起拆迁事件来说,仅仅停止强制拆迁并足够补偿被拆迁户是不够的,必须对强制拆迁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严惩不贷”!
                                                  盛大林
(2004年5月28日华西都市报载)

发表于 2010-4-23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发表于 2010-4-23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就是这样的!当地官员很垃圾,我也是出生在平昌县青凤乡的人!前些年那些官员就贪啊~~唉
后来我们外出打工干脆不回去了,呵呵,有钱那里都可以生存的!何必忍受那种不公平的待遇呢!
永远受苦的只有可怜的农民!!!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