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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烈火中永生

【转帖】四川巴中平昌暴力拆迁正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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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一位普通网友,站在公平立场说话。正是因为有这些漫天要价的,房价才这样居高不下哦!
我 ...
1335346800 发表于 2010-4-24 17:16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你真当我是屁民?呵呵。

    请问,
2009年年初房价是多少?
2009年年底房价是多少?
一年之内的房价差距有多大?这中间的巨额差距暴利谁拿走了??黑心啊!

其实“开发商”及其“走狗”才是真正的刁、横人群。

发表于 2010-4-25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6月5日人民日报《决不能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评论员文章强调:“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做到决不能因为地方财力有限,就降低拆迁和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标准;决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满足开发商的要求,而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决不能为了要政绩、谋形象,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决不能以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决不能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定程序,决不能片面强调为政府的‘重点工程’让路而破坏拆迁和土地征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查处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发帖际遇]: 山里人A积极参加野笏组织的篮球比赛,系统奖励金钱83元.

发表于 2010-4-25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政府到底怎么了?任由损害老百姓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而且在全国各地疯狂上演!!!!!!!!
      老百姓的权益到底谁说了算???????????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质疑 条例, 房屋拆迁, 转帖, 管理
2007-11-15 9:17:05作者:景义哲 摘自: 编辑:王悦
全国人大常委会:

物权法已经生效,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据此,作为公民我提出建议。因为对物权法生效后城市房屋拆迁所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法性我深感质疑,我认为应将其废除。以下是我提议将它废除的理由。

委员长先生,各位委员:

我比任何人都更加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强大的
中国***,威严的中央人民政府。但是对同一法规的认识往往因人而异。因此尽管我的观点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尽相同,我还是要毫无保留地,自由地予以阐述,并希望不要因此而被视作对通过这部法规的中央人民政府的不敬!

摆在委员长面前的问题关系到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我认为,这是一个关系到维护宪法尊严,国家法制统一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大问题。正是由于它事关重大,我必须要说。也只有这样,才能不辜负作为一名律师应有的社会正义和责任感,如果在这种时刻怕冒犯别人而缄口不语,我认为就是对国家的不忠,对法律的不敬,对律师职业的不爱。

委员长先生,对法律的遵守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儿女历来都有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的优良传统。我们衷心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但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是一部“恶法”,它逾越了宪法的权限,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引发了社会矛盾,同时也深深伤害了作为被拆迁人的广大人民的心!我恳求将它废除,它一定要被废除!

对一部行政法规好与坏的评价,我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它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对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宪法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于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立法法第五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是怎样的一部行政法规呢?它赋予了政府和政府某些部门以裁决权,并赋予了它们以强制拆除权。它的实质就是赋予了政府和政府某些部门对作为被拆迁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私人财产的房屋的征收权。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设立的是对私人财产的房屋的征收权这一法律性质还需要辩论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也就是说,拆迁许可证颁发并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相关活动被冻结了。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则拆迁活动就直接进入了履行阶段。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不成协议,则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该裁决,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该裁决,或者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拆迁裁决。

因此,被拆迁人只能向拆迁人“协议”出售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否则,只有一个结果,那就是被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极低的价格予以裁决“补偿”,然后被政府或法院强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在这样一种强制力的威胁下、不能选择协议对象的行为能称之为自愿、平等协商的民事行为吗?

不要在掩饰了!在繁复的行为过程中,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是平等主体之间,任何一方都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参与法律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制,那么该法律关系无疑是民事性质;如果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并能够单方面设定、变更或消灭对方的权利义务,那么该法律关系就是行政行为。而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他都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裁决并且只有配合进行拆迁的义务,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是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确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政府主导拆迁的条件下,如何否认行政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占据的控制地位呢?尽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抹上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淡化了政府的行政责任,但它以补偿为条件,以合法的强制力为支撑,实现对被拆迁人和其他关系人财产的剥夺,其法律属性不是财产征收行为又是什么呢?

委员长先生,看一看我们的宪法吧!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再看一看我们的立法法吧,委员们!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是的,这就是作为我们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和作为立法程序宪法的立法法对征收私有财产的明确规定。这是怎样的一种悲哀和无奈啊!我甚至有些出离愤怒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不但堂而皇之的规定了对私人财产的征收权,还大摇大摆的实行到了现在。而它的实行又给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怎样的局面呢?

房屋,它是普通公民终其一生努力奋斗而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一个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人将会处于怎样的困境呢?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却频频发生: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而地方政府却退居幕后,坐视被拆迁人权益惨受践踏,在不应干预的场合倒是积极有为地偏向拆迁人。被拆迁人要么因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而选择以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表达对当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抗议(如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四川康廷惠在房顶点燃煤气罐对抗拆迁、浙江9旬老太太用汽油弹对抗拆迁者等);要么选择以爆发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发泄对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满(如湖南嘉禾事件)。那些在开发商恶意挖空房屋四周,在白色恐怖中坚守房屋备受折磨、数年维权者,她们是捍卫法律尊严的法律卫士,却被冠以:“钉子户”的称号。重庆“钉子户”,四川“钉子户”,沈阳“钉子户”,安徽“钉子户”河南“钉子户”……被冠以“钉子户”称号的人太多太多了。在机器的轰鸣声中,在被拆迁人声嘶力竭的哭喊声中,在开发商的窃喜中,在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组织的为人民服务的各政府部门参加的联合强制拆除行动中,百姓赖以生存的家园倒下了,在一座座高楼大厦奠基的喝彩声中,甚至几个卑微的生命倒下了。

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有限的几个生命,在中国是不算什么的,至多,不过供无恶意的闲人以饭后的谈资,或者给有恶意的闲人作“流言”的种子。至于此外的深的意义,我总觉得很寥寥,因为这实在应该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平等协商,本不该成为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对抗。可最后,要么被迫签字,要么骨断筋折,要么锒铛入狱,要么头段血流命丧黄泉。稍有良知的人对被拆迁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都会感到不平,也对翁彪式的悲剧抱以同情,更令他们愤慨的是拆迁人无视国法的肆意妄为和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更有甚者,作为政府官员竟然说:“哪里拆迁不死几个人”。呜呼哀哉!这是怎样的哀痛者和幸福者啊?我只觉得所住的并非人间,并非***领导下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间。可是我实在是无话可说了,因为它的的确确发生了,而且还将继续发生着。被拆迁人的血,洋溢在我的周围,使我艰于呼吸视听,那里还能有什么言语?长歌当哭,是必须在痛定之后的。太多太多的流血事件了,太多太多的流言蜚语了。

惨象,已使我目不忍睹;流言,尤使我耳不忍闻了!我还有什么话可说呢?我懂得衰(shuai)亡民族之所以默无声息的缘由了。沉默呵,沉默呵!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先生们!宪法不是一张纸,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本来就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民要通过宪法要求国家权力给予充分保障,而国家权力恰恰是人民所赋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先生们!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须以公民权利为出发点,而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侵犯。宪法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一切法律规章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常识啊!但是先生们,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却是:人们并没有对宪法引起足够重视,宪法的权威没有得到真正建立,我们的宪法正在被公然违反,我们的权利正在被肆意践踏!

伟大的祖国,强大的中国***啊!你为什么眼睁睁的看着你的人民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家园被掠夺,权利被践踏而沉默不语呢?他们中有在中国***的领导下浴血奋战,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雄,他们中有九十高龄的老人,他们中有手无缚鸡之力的妇儒,他们都是共和国的纳税人。是的,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穷苦百姓。而正是这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创造了人类,是他们和他们的前辈浴血奋战,推翻了三座大山的压迫,谛造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创造了社会财富。是他们亲手建造了属于自己的美好家园。土地是他们的根,房屋是他们的家啊!他们热爱自己的家园,他们不反对为了公共利益依市政建设而施实的拆迁活动,他们愿意为市政拆迁作出牺牲,他们愿意看到城市发展的繁荣,他们企盼奥运,他们向往更加美好的生活,他们不反对合法的拆迁。

可是为什么要强拆呢?凭什么要强拆呢?他们错了吗?不,先生们!他们没有错。他们没有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他们只是要求回迁,他们只是要求合理补偿。这是他们的权利啊!万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啊!你逾越了宪法的权限,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赋予了某些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裁决权,赋予了它们以强制拆除权。那些握有强拆权的政府官员们啊,你们为什么这么乐于强拆哪!是受着巨大利益的驱使吗、是错误的政绩观吗?

政绩啊!政绩!政绩对你们就那么重要吗?重要到你们不惜动用警察、法院甚至人民子第兵来强拆他们那赖以生存、充满了希望、充满了温情、充满了美好回忆的家园吗?甚至还要欧打手无寸铁难舍家园的被拆迁人吗?你们拆除的不仅仅是他们的家园,要知道,你们同时也拆除了他们对对政府的信任、对国家的热爱!你们殴打的不仅仅是他们的身,你们欧打的还有他们对政府的信认、他们热爱祖国的心。

要知道,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这是怎样的哀痛者和幸福者啊?要知道,苟活者在淡红的血色中,会依稀看见微茫的希望;真正的勇士,将更奋然而前行。

先生们!中华民族历来都有抵抗外来侵略的勇气和力量,可是面对他们信赖的政府,面对他们纳稅奉养的人民公务员,他们更多的只是哀求,更多的只是忍受。他们忍受过,他们哀求过,他们上访过,他们向法院起诉过。可是他们的忍受被视为懦弱,他们的哀求被无情驳回,他们的合法上访招来牢狱之灾,他们的起诉只有一个结果:强拆!

强拆!强拆!强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赋予法院、赋予政府、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只有一个:强拆!逾越宪法,违背立法法的行政法规呀!你无权制定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制度!你是社会矛盾的制造者,你是和谐社会的破坏者,你是拆迁活动的罪恶之源!你把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没有任何权利告知和补偿的情况下又赋予了拆迁人,使得拆迁人拿着貌似合法的拆迁许可证和被拆迁人展开了权利之争。不是吗?在公民房屋之下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你怎么能把公民已经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又赋予了拆迁人呢?是你挑起了事端,是你制造了混乱!

先生们!废除这部违反人民意志,愈越宪法,违反立法法,给人民带来痛苦和灾难,引发社会矛盾和混乱的行政法规吧!物权法已经生效,它已经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如今它又违反着人们寄予太多厚望的物权法。不要再犹豫了,权力已经异化,矛盾已经产生,情绪已经对立,信任已经丧失。

先生们!道理已说明白,法理也已讲透。宪法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废除权。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你们承载了人民的信任,承载了人民的重托,承载了人民的心声,更加承载了人民的渴望。只有你,只有你才有资格,只有你才有权力,也只有你才有能力,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制定出反映全体人民心声和意志的法律。因为你代表着全体人民,人民的声音需要你去表达,人民的权利需要你们去行使。也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人民,无愧于人民的代表,无愧于人民的信任。

废除它吧!先生们,这是人民的声音,这是人民的渴望!

威严的中央人民政府万岁!强大的中国***万岁!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申请人: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景义哲

2007年11月14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户的房子该由谁来保护?
2009-11-30    作者:王琳    来源:新京报
《物权法》规定的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此处的“法律”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物权法》的规定如何落实?面对不断出现的拆迁纠纷和悲剧,这个问题应当尽速解决。
    11月13日早晨,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强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尤其令人愤慨的是,当女主人不断用喇叭强调“可以坐下来商量”并发出自焚警示时,强行拆迁依然继续着。(11月27日《新文化报》)这还不算,在上海、重庆和成都三地接连爆出的拆迁纠纷中,结果都是强拆者有功,被拆迁者反进了班房。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对土地征收的规定除限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目的之外,最关键之处是明确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可以征收。此处的“法律”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强制拆迁者手中所持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系由国务院制定并颁行的行政法规。换言之,《物权法》正式施行以后,《条例》就不宜再作为土地征收及拆迁的法律依据了。
    但《物权法》通过以后,立法机关却似乎并无制定《土地征收法》或《拆迁法》的迹象,这更让人对《物权法》生效之后能否得到完整的执行感到不安。直至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明确主张授权国务院就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两年多来,征收与拆迁新规并未出台,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沿用至今。这一被众多学者和被拆迁人诟病已久的《条例》,本与《物权法》相冲突,应归依无效。《房地产管理法》适时抛出的“授权”,为《条例》再度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如果依这样的理解,《物权法》所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经过一轮兜兜转转之后,又回到了原点——除了一项原则性规定之外,具体的征收和拆迁办法仍然由国务院规定。换言之,对被拆迁人而言至关重要的拆迁补偿仍然是依照“行政法规”——而非物权法所明确的依照“法律”——来进行。行政机关由此获得了“自我立法权”,《物权法》的规定难以落实。
    一个衡量拆迁法规是否科学的观察角度在于,行政法规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等行政管理对象)。拆迁是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活动,由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对公民正在使用中的土地实施征收,固无不可,但这种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国家行为,不能是包含商业利益的商业行为。
    《条例》恰恰存在将本属于公权力的国家征收权让渡给商业机构的情况——比如授权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强制拆迁。这实际上是将商业征用混同于国家征用。当开发商摇身一变成为“拆迁人”时,也就意味着开发商在某种程度上已获得了一种超越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权,原来平等的“商业征用者”与“被征用者”的关系,也因此变成了“行政拆迁代理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
    《物权法》的规定如何落实?“拆迁条例”何去何从?面对不断出现的拆迁纠纷和悲剧,这个问题应当尽速评估和判断,不能再拖延了。

发表于 2010-4-25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真当我是屁民?呵呵。

    请问,
2009年年初房价是多少?
2009年年底房价是多少?
一年之内的房价差距有多大?这中间的巨额差距暴利谁拿走了??黑心啊!

其实“开发商”及其“走狗”才是真正的刁、横人群。

    你真当我是屁民?呵呵。

    请问,
2009年年初房价是多少?
2009年年底房价是多少?
一年之内的房价差距有多大?这中间的巨额差距暴利谁拿走了??黑心啊!

其实“开发商”及其“走狗”才是真正的刁、横人群。
不就为了钱嘛,干嘛把自己说的义愤填膺冠冕堂皇。好像世上所有人都欠你一条命似的。其实也不过如此。一个乡咔咔的乡镇垮挎房,说得好像北京。上海的摩天大楼似的。笑死人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杨涛:征地拆迁岂能先上船后补票

2009年12月09日 18:08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杨涛
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拥有强大的拆迁队伍,被拆迁户本就处于弱势地位。而《拆迁条例》允许“先上船后补票”的补偿方式,那么,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更是有恃无恐,他们可以通过强行拆迁,造成房屋被毁的既定事实,迫使被拆迁户吞下不平等协议的苦果,甚至还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因此,“先上船后补票”实质是对弱者的掠夺,是强盗式的拆迁补偿方式。
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与此同时,北大法学院五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该《条例》进行审查,或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12月8日《新快报》)
在五名学者的建议中,提出了“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普遍以为,拆迁中“先上船后补票”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拆迁条例》的许可———这种许可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不但与《宪法》、《物权法》等上位法冲突,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在今后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时,必须得到正视。
许多西方国家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宪法和相关法律都规定,政府的征收必须在补偿确定之后进行,任何在此之前的强制拆迁,那怕是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也是不允许的。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从《物权法》的精神来看,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也必须以补偿确定为前提。因此,征地拆迁必须坚持“先买票后上船”的规则。
然而,在《拆迁条例》中却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政府之间没有达成协议,补偿的标准并没有确定,甚至还在法院诉讼期间,地方政府就可以进行强行拆迁了,这就是典型的“先上船后补票”。
本来,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是强势的一方,他们拥有强大的拆迁队伍,在这种压力下,被拆迁户就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可能被胁迫签订不平等的协议。而《拆迁条例》允许“先上船后补票”的补偿方式,那么,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更是有恃无恐,他们可以通过强行拆迁,造成房屋被毁的既定事实,迫使被拆迁户吞下不平等协议的苦果,甚至还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因此,“先上船后补票”实质是对弱者的掠夺,是强盗式的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条例》的修改就必须改变“先上船后补票”的模式,开发商、政府要征地拆迁,必须与被拆迁户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开发商不得进行任何强行拆迁,如果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则应当由法院进行裁决,在法院最终裁决前,政府也不得进行强制拆迁。

[发帖际遇]: 烈火中永生被雷击中,找小雨买避雷针用了金钱17元.

发表于 2010-4-25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试问,开发商“巨额暴利”敲诈购房人,厚不厚道呢?有人出面管管吗?

巴中的房子底价(建筑成本加正常利润)究竟是多少?难道你算不出来吗?呵呵呵。

就为了钱嘛,干嘛把自己说的义愤填膺冠冕堂皇。好像世上所有人都欠你一条命似的。其实也不过如此。一个平昌县响滩镇乡咔咔的乡镇垮挎房,说得好像北京。上海的摩天大楼似的。笑死人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共利益”勿成暴力拆迁遮羞布
2009年12月01日 09:23:54  来源:南方日报
   
在民主和法治社会,人们反对的不是使用强制手段,相反,人们希望政府有权威,但反对暴力的不适当使用。然而,在很多现实的拆迁案例中,政府合法使用强制力和非法使用暴力没有一个精确的边界,经常是以公共利益为理由,在程序不当和补偿不合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实施强制征用。

    11月21日,央视“经济半小时”对一个女人(潘蓉)的燃烧瓶和政府(闵行区)的铲车之间的拆迁大战所作的报道,又一次让上海处于被口水淹没的境地。其实,这场惊心动魄的拆迁大战发生在去年12月6日。要不是央视媒体的报道,人们还以为政府强拆民房的事情是这几天才发生的呢。在本案例及其他众多类似的案例中,核心问题是政府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把这一问题分解为两个方面,即:政府是否可以强制拆迁,政府强制是否意味着可以使用暴力。

    古今中外,无论是极权政治还是民主政治,都存在着政府强制征收民众私产的事实。区别只是在于,在民主和法治时代,政府的强制征收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当然,私有财产的政府征用不光是(甚至首先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深层次的道德和政治问题,即政府征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这个目的性条件才能具备道德上的合法性。

    在现代宪政框架下,政府强制征收民众私产的特权受到宪法和其他一些法律的保障。但同时,为了限制政府获得私人财产的能力,宪法规定私人财产的征用必须服从“公共利益”,其目的是为了抵制个人财产(合宪的私人权利)由于政府的专断或不公正行为而丧失。比如,美国的“重要空间法”赋予了政府的征用特权,但其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则对该特权进行了规范,规定除非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并事先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政府不能强制征收私产。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物权法第42条也作出了大体类似的安排。有了这三个前提条件,政府的强制征用行为才具备了道德上、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合法性。

    但是,政府享有了这种武力和能力,并不意味着它可以立即行使暴力。在政治学意义上,暴力指的是不享有合法保护的伤害。在民主和法治社会,人们反对的不是使用强制手段,相反,人们希望政府有权威,但反对暴力的不适当使用。然而,在很多现实的拆迁案例中,政府合法使用强制力和非法使用暴力没有一个精确的边界。在很多征地和拆迁案例中,经常的情形是,以公共利益为理由,在程序不当和补偿不合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实施强制征用。这自然会受到权利意识越来越高涨的产权主体的非暴力和暴力的抵抗,也就是公民对政府的不服从。由于这种不服从在法律上被定义为违法,因此它经常会成为政府实施暴力强制的理由。潘蓉的合法房产被用暴力强制拆除的过程就是这样一个典型。

    在公共利益的目的与政府实施强制力这两者之间,不是一个简单的因果关系,而是存在着很多中间环节。比如,政府与民众都要认同和服从公共利益,在确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坚持人人在道德价值上都是平等的这一正义原则。因此,征用和拆迁工作不能简单地以功利主义理论为指导,即:为了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可以不惜牺牲一些人的个体利益。从人的独立性出发,人们有权不为整体利益而牺牲他们自己的特定利益。因此,让个人利益受损的人获得公正的补偿(注意,这是征收补偿而不是拆迁补偿,而所谓公正,就是按照市场原则协商),才能增进公共利益,也只有个人利益得到保障的公共利益,才是真正健康的公共利益。如果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得不到解决,就只能借助于司法途径,政府不能凭借其强制力进行自我裁决。如果个人不容忍司法程序的合法裁决,政府才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但要让个人作出妥协的前提是,政府必须首先容忍个人恰当表示的异议。

    在这个案例中,促使政府实施暴力强制拆迁的,是这样的简单逻辑:征用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业主不服从政府(与政府作对就是犯罪)。但是,政府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抹杀了公民合理的利益诉求,同时没有法院的裁定和授权就采取强制,这就存在滥用暴力的嫌疑。(唐贤兴 作者系复旦大学教授)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全国人大官员称现行拆迁条例或载入恶法史册
2009年12月11日 09:17环球网
北大五位教授致信全国人大 建议废止现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近期,集中爆发的“暴力拆迁”导致的“暴力抗拆”事件不断搅起一轮又一轮的舆论漩涡:上海的潘蓉手持自制的燃烧瓶企图阻挡拆迁的掘土机;成都的唐福珍以一种惨烈的方式——将汽油浇到自己身上点火自焚来抗拒政府的拆迁;青岛的张霞在多次强拆面前选择了燃烧自己……一桩桩血淋淋的悲剧一再上演,刺激着公众的神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再次被置于风口浪尖。

拆迁者与抗拆者,这对由于城市房屋拆迁形成的对峙力量,矛盾不断被激化也不断恶化着。

唐福珍能否成为又一个孙志刚?

11月13日,成都女子唐福珍选择“自焚”的方式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想要以死相争保护自家三层楼房。11月29日晚,唐福珍终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唐福珍事件”发生后,立即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一时间,《拆迁管理条例》成为千夫所指,强烈要求修改或者废除该拆迁条例之声不绝于耳。

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五位教授沈岿、姜明安、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

至此,唐福珍之死是否会一如当年孙志刚事件一样推动一项法规的废除,成为公众所关心的话题。正义网记者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那里了解到,当年的孙志刚事件发生后,也正是由北大法学院3位博士生以公民身份提请人大常委会对当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最终国务院自行废止了该办法,而当时在3位博士背后,正是北大法学院的教授们助推了事情的进展。

对于记者提出的“唐福珍成为另一个孙志刚的可能性有多大”的问题,沈岿教授告诉记者“这次唐福珍事件和上次的孙志刚事件有很大不同”,沈教授坦言,“可能性不是太大”。当年于孙志刚事件的提议,他们“没想到会那么快答复”,因为“任何立法、法的修改等都需要一个过程,一段时间”。“而对于拆迁条例,自2001年施行以来,法学界就一直质疑不断,在2007年《物权法》出台时,已在进行调研,但新法至今也未出台,足可见拆迁所牵扯到的利益盘根错节,范围很广,废除非一日之功。”

当正义网记者问及修改或者废除《拆迁条例》为何如此之难时,沈教授告诉记者“可以引用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正参与修改拆迁条例的法制办官员的话——地方阻力太大”。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的蔡定剑也认为,暴力拆迁日益增多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所获得的巨大利益,“拆迁背后有巨大的利益诱惑,现在根本问题是我们没有制度去阻挡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

《拆迁条例》已到必须修改或废除之时

在发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中,沈岿等5位教授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他们建议,立法机关应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沈岿教授告诉记者,他们认为,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补偿。沈岿教授进一步解释:“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也就是说,无补偿,无拆迁,合法征收是建立在合法补偿的基础之上,而有了合法补偿,合法拆迁也就顺理成章了。”

鉴于目前正在施行的《拆迁条例》是我国于2001年6月制定,迄今已有8个年头,其原有框架已不适应宪法、法律以及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蔡定剑教授与北大几位教授都认为《拆迁条例》的修改或废除应属“必然”,因为这个条例“为拆迁矛盾埋下了隐患,几乎成了违法暴力拆迁的合法依据和保护伞,”“已经到了必须修改或废除的时候了。”蔡定剑教授更是直接撰文指出,“《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不但具有法律缺陷,而且在政治上也缺少合理性。该法规的实施,制造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如不修改或废除,将会载入21世纪的恶法史册。”

而对于《拆迁条例》的未来走向,几位教授的观点也极为契合:“将来应该制定征收、补偿、拆迁三者更好地合为一体的、合法合理的法律取代《拆迁条例》。”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介入强拆该不该?潘蓉:手持燃烧瓶的“勇敢女人”
2009-12-03 14:38:41
■编者按:为抵抗拆迁而自焚的四川女人唐福珍最终不治身亡。这个悲剧结局让很多闻讯者恸哭。唐福珍是中国城市化运动中又一个倒下的普通百姓,我们以这个微薄的专题纪念唐福珍们,祝福他们在未知的世界里得到公平与正义之爱;我们仍要不断重申在法治的精神下保护私有财产的主张,仍要继续鞭挞制造不公和暴力的恶的机制。

回国保卫房产的这段经历,让潘蓉夫妇悲从中来。她不断问:中国的法律是这样的吗?

潘蓉,一个43岁的上海女人,为了保卫祖产,将自制的燃烧瓶扔向正在前进的挖掘机。在她身旁,丈夫张龙其背着弓弩,随时准备向“侵略者”射击。两个抵抗者的形象凝固在了2009年的岁末寒冬。

他们的“捍卫”行动没有改变祖屋被强拆的结果,和那三层小楼一起失去的,是丈夫张龙其因妨害公务罪被判8个月的人身自由。

返回新西兰的潘蓉,因为得到央视的关注,瞬间成为新闻人物。这个手持燃烧瓶的女人被网民们称为“勇敢的女人”。

小火苗抵抗挖掘机

潘蓉的家是一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四层小楼,位于上海闵行区,潘蓉和丈夫都在此出生。1994年,夫妇二人留学新西兰,之后取得新籍,定居奥克兰市。2007年3月,二人得知祖居面临拆迁,回国处理。

潘蓉夫妇的小楼位于上海机场集团兴建的“虹桥交通枢纽工程”征地范围内。动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包括每平方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偿,加上其他补偿共计118万元。

上海市虹桥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始于2006年9月,预计在今年底建成。包括闵行区华漕镇在内的1300万平方米的土地都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据时任工程指挥部主任的吴仲权向媒体介绍,拆迁涉及5000多家农户,但大多数是协议拆迁,强拆的只有27家。

潘蓉就是其中的一个“钉子户”。在她看来,市价上千万的房子如此贱卖,太不公平,双方谈判一年没有结果。但是在动迁方看来,一切都经过了法定程序。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仲裁,后者裁决张家撤离原址;张未撤离,闵行区政府下达强制执行,通知6月12日不迁就强拆。

2008年6月11日晚,潘蓉夫妇把汽油装入红酒瓶,用墩布条做成引线,做了几只燃烧瓶,又找到在奥克兰打野鸭用的弓弩。时隔一年之久,12月1日,张龙其向本报记者回忆当时的心情:“信心满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何况又是在上海,一个国际化大都市,强拆岂不是一个童话?”

次日来临,张龙其背着弓弩在屋顶上走来走去,潘蓉则拿着大喇叭和动迁方喊话。

“请你们按照法律办事!”拆迁队伍中有人喊着。

“中国的法律是这样的吗?你拿法院的判决来!”潘蓉回应,“你们违法在先,我要以暴制暴!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双方的喊话断断续续持续了一个小时。忍耐不了的挖掘机还是开了过来,潘蓉扔下第一个燃烧瓶,草地上蹿起一片火苗。随拆迁队而来的消防车将火焰浇灭;又一只燃烧瓶扔了下来,挖掘机继续前行,围墙坍塌了,接着是房屋主体。

潘蓉夫妇被迫下楼,拆迁人员一拥而上,将他们按倒在地。

2009年4月,上海中院一审判处潘蓉夫妇妨害公务罪,张龙其获刑8个月;潘蓉因要照顾5岁的儿子,取保候审后免予刑事处罚。7月二审维持原判后,按照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要求,潘蓉夫妇离开上海回到了新西兰。

法庭之上失声痛哭

自拆迁威胁来临之前,潘蓉夫妇就向新西兰领事馆“求援”,领事馆一直对此案表示关注。

新西兰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观念非常强。涉及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必须由法律规定,由法院裁决。

张其龙的辩护律师夏霖表示,本应在法院手里的强制执行权力,由地方政府随意行使,这是典型的违法拆迁。夏霖说,反抗这样的拆迁,完全是正当防卫,因此为张龙其做了无罪辩护。

当天的庭审有新西兰领事馆的副领事旁听,还有华漕镇的另一些拆迁户。在潘蓉家被拆后,剩下的“钉子户”陆续被拔除。

法庭上控方播出了当天的拆迁录像作为证据,看到录像的潘蓉忽然失声痛哭,几乎晕倒。法官不得不召来医生,宣布休庭。录像是拆迁当天潘蓉的朋友拍下来的,之前潘蓉从未看过。

控方的录像剪掉了潘蓉夫妇被打的一段。经向法官申请,检方播出了这段录像。

张龙其在法庭上大声告诉法官,“我亲眼看着我的妻子被一帮人扇耳光,眼镜被打飞,人被按在地上,光着脚被强拆者拖行,我却保护不了。”

在新西兰生活了14年的潘蓉夫妇,对国内拆迁的信息知之甚少,他们的反应远比一般“钉子户”激烈得多。“我完全没有料到,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也会成阶下囚。”“拆迁居然有警察参与,当地政府参与,国家的法律就像写在纸上逗人玩的。”

2009年1月22日,除夕前两天,潘蓉来到看守所接丈夫回家。“我很吃惊,她的憔悴,和消瘦。”张龙其说。回家后,潘蓉没有问过这八个月他在看守所忍受的一切,也没告诉过她所忍受的一切。

法院随后又安排了一次潘蓉夫妇和拆迁方的谈判。潘蓉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她不能接受法院的“好意”,“他们仍然强调拆迁是合法的,而我们还是要求强拆要有法院的裁决”。

惟一令二人感到温暖的是,强拆当天,两人被抓时,被拆迁户们高呼:“张龙其无罪!释放张龙其!”

在这些拆迁户中,至今仍有不少人在上访。他们想法拿到了大量的材料,包括土地储备动迁包干协议、拆迁委托合同、国家发改委关于该工程立项的批复、上海市政府对土地使用批复文件,以此质疑拆迁的合法性。

回国处理祖产的这段悲惨经历,让潘蓉夫妇悲从中来。拆迁参与者、闵行区华漕镇镇长高宝金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所有的强迁程序,所有动迁的法律规定都给他们了,他们转不过弯来。”

潘蓉记得,这位镇长曾对拆迁户们说过更狠的话:“你们家里的财产损失,都是作为历史翻过去了,想赔偿是白日做梦,想都不用想。”

11月11日,张龙其的父亲向上海中级法院递交行政诉状,状告闵行区政府强拆违法。至今,法院仍未决定是否受理此案。

拆迁中的政治经济学

作者: 袁剑

中国城市的拆迁现在已经变成了一场标准的财富转移,一场权力对权利的战争。在这场战争中,强势利益集团的行政权力面对着被拆迁者毫无保障的权利,其结果要么是后者的屈服,要么是玉石俱焚的抗议。

对于当代人在利益面前可能表现出的兽性,是丝毫也用不着怀疑的,但在越来越频繁的拆迁案件中越来越野蛮的性质则暗示着我们,土地问题可能正在上升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问题。换句话说,我们可能正在逼近另外一场“土地革命”的门槛。

在城市中生活的人们这两年已经明显察觉到,他们财富的多寡与占有土地的多寡(对大多数人而言则主要表现为房产)的相关程度急剧提高。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与富人一点也不沾边的体制内干部阶层,仅仅经过一次房改,其身家就立即殷实了不少。而那些由于多占了几套住房的特权分子,更是由于城市房地产价格的飞涨,在短时间内就变成了富人。望着与自己的收入越来越拉开距离的房价,那些无缘在体制内分得一杯羹的人们的一个突出感觉,就是觉得自己变得越来越穷了。土地和房产,这几年就像魔方一样,在暗中主宰着中国的财富分配。如此这样,对土地资源的争夺就成为中国财富分配中最需要关注的博弈之一。而这场争夺的结果,很可能决定中国未来的财富分配格局,拔高一点说,它甚至会影响中国未来几十年的发展方向。

当今中国的土地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城市中,表现为强势利益集团对城市弱势阶层在土地上的转移;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城市对农民土地的转移。城市中的土地掠夺问题,这两年经常成为新闻媒体上的热点,公众已经相当熟悉。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中国城市房地产拆迁暴力事件频发呢?

虽然中国的土地法规定,居民并不是土地的法定拥有者,但这并不能否认居民是土地真正拥有者这一事实。这就是说,城市中的拆迁问题理应是被拆迁者与土地需求方的一个市场交换过程,即需求方与土地实际拥有者按照自愿交易的原则的一个谈判过程。然而,在中国的城市拆迁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个无关的第三者 ——地方政府。这样,中国的城市拆迁问题实际上就变成了地方政府与居民之间的谈判。按理说,只要政府愿意按照市场原则来进行谈判,同样可以与居民之间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市场价格,从而顺利成交,不至于把拆迁搞得那么充满暴力色彩。

然而,绝大部分情况是,地方政府并不是土地的真正买者,它充其量只是一个中间商,用通俗的话来说是一个“提篮子”的角色。将土地从居民那里拿来之后,地方政府要么亲自拍卖,要么通过地方政府拥有的地产公司转手土地,其中差价经常以倍数计。面对如此巨大的利益,难怪地方政府出现罕见的拆迁冲动了,以至于有人说,这几年,土地已经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说的就是同样的道理。政府既然成了商人,那么,它一方面拼命压低买地价格,另一方面又拼命抬高卖地价格,这成为一个非常符合“经济人理性”的选择。不幸的是,这违反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一条重要的准则,那就是政府不能成为具有经纪性的商人。

政府为什么不能成为商人?因为一旦成为市场交易中的一方,它就很难再坚守自己裁判的立场。运动员不能当裁判员,这是中国几乎人人会说的一句话,而我们的各级政府更是天天将市场经济标榜在嘴边。但一遇到利益,这些类似的市场原则就被当作陈腐的教条而抛之脑后,吃相就变得非常难看。

政府一旦下海,市场交换中的平等性就会立即化为乌有。自愿的交易往往就变成了权力的强制。在中国的拆迁中,动辄就是公检法一起上,其中的强制意味一望便知,哪里还有半点平等交易的气味。就我们所见,中国城市的拆迁现在已经变成了一场标准的财富转移,一场权力对权利的战争。在这场战争中,强势利益集团的行政权力面对着被拆迁者毫无保障的权利,其结果要么是后者的屈服,要么是玉石俱焚的抗议。

建议全国人大重新审视拆迁条例

作者: 蔡定剑

■编者按:中国法学界对拆迁条例的诟病,由来已久。六年前,中国网报道,杭州曾有多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五年前,新华网转载了云南省高级法院法官赵光喜的文章,建议全国人大的法规审查备案室对拆迁条例等争议较大的法规进行修改。

现在,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的学者蔡定剑再次提出建议,认为对拆迁条例的种种问题,已到了必须重新审视的时候了。

近期,多起暴力拆迁事件再次引起舆论关注。

那些以惨烈的方式抵抗暴力拆迁的行为曾一度引起全社会对暴力拆迁的强烈关注和愤怒。有关部门也曾出台一些具体的政策,要求缓解拆迁矛盾,适当提高补偿标准。2004年修改宪法时,要求宪法中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呼声成为对解决这一问题的期望。于是有了宪法加强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

但是,宪法并没能阻挡地方政府对土地和城市开发的胃口。就在宪法修正案刚通过的时候,某地政府的拆迁就铲平了居民绑在大门上的宪法文本和美丽的别墅,也推倒了北京黄振坛老人持宪法守候的四合院。

2007年物权法的通过再次给人们以解决这一问题的希望。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苹打着维护物权法的旗帜,在媒体和网民暴风雨式的民意轰炸下促成了拆迁史上“一个伟大的标志性事件”。但是,个案的胜利,丝毫不能改变拆迁的现状。

2001年6月制定的《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是拆迁矛盾频发埋下的隐患。在多个拆迁悲剧中,拆迁者都是以这个条例为依据,高高举起推土机铲,不可阻挡地强拆挡在政府和开发商面前的公民住宅。

各种学术意见和舆论都在显示,拆迁条例作为宪法和物权法之下的下位法,是到了必须重新审视的时候了。

第一,这一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宪法和物权法有相左之处。该法规是2001年制定的,没有体现2004年修改宪法和2007年物权法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精神,又没有做及时的修改。

第二,拆迁条例在内容上没有区别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行政强制征用和为了商业利益的民事交换行为,如果是非公共利益的商业开发,必须遵循民法原则由两个市场主体进行平等的交易,而不能介入公权力,更不能运用国家暴力进行强迫交易。

第三,拆迁条例在程序上的规定也是值得商榷的。如拆迁条例第15条赋予了政府有关部门强拆的权力,根据法治的基本原则,凡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和合法财产,除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外,还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正当程序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必须经司法程序,并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决。

第四,拆迁条例剥夺了公民在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时的司法诉讼权。根据拆迁条例第15条规定,在强制拆迁上明显地赋予了拆迁人以更大的权力,它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而且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只能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虽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实际上由政府裁决取代了司法裁判,因行政裁决已经发生效力,它不影响拆迁。诉讼只是一种假象。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就为了钱嘛,干嘛把自己说的义愤填膺冠冕堂皇。好像世上所有人都欠你一条命似的。其实也不过如此。一个乡咔咔的乡镇垮挎房,说得好像北京。上海的摩天大楼似的。笑死人了
春与 发表于 2010-4-25 10:43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你们霸占烧杀抢掠别人“乡咔咔的乡镇垮挎房”是为了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光平家买的房产不是平昌县国土的,而是原供销社的!原供销社的房产应该是“合法的不是非法”的吧!原供销社的房产是“合法的不是非法”的,难道文光平家将原供销社“合法的不是非法”的房产买到手中就变成了“不是合法的而是非法”的了吗?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宪法、民法、刑法的保护!平昌县国土局有什么权利将文光平家从供销社手中买的合法房产非法拍卖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平昌县规划和建设局有什么权利裁决开发商拆迁文光平家的合法房产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哪一部法律(注:任何法规无权涉足)赋予法院非法受理并实施捣毁的权利?!

发表于 2010-4-25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o:o:o

发表于 2010-4-25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暴力拆迁

发表于 2010-4-25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没有权利判决拆除作为公民私有财产的房屋,除非他们以前签署了赔偿合同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没有权利判决拆除作为公民私有财产的房屋,除非他们以前签署了赔偿合同
919191 发表于 2010-4-25 18:57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发表于 2010-4-25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恳请大家给予论坛一片净土。讲脏话、爆粗口折射出来的只是您没有素质的一面!有理不在声高,说理讲事没必要爆粗口、讲脏话。若还一直这样讲脏话、爆粗口,大家就只能视你为正在进化的低等动物,因为您不懂怎么做人,所以你的思维能力就只是那么低下,做不了什么,也就只能是在哪里嗷嗷嚎叫,见人就咬!最后恳请管理员在审核帖子的时候,请将爆粗口、讲脏话同志屏蔽!再次感谢!

发表于 2010-4-25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抵抗暴力拆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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