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0567|评论: 196

吴大飞与东方房产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8-9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大飞其人其事
吴大飞(黄先志)系巴中市宕梁街一公民,其养父黄绍同(退伍军人,1985年逝世)无子而将其过继与膝下,住房由当时的宕梁乡政府将30多平米的晒坝保管室让其居住并确认产权。在黄绍同逝世、巴中成立地区后,吴大飞在没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私自修建到三百多平米(无任何手续)。
2005年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按巴中市市委、政府要求承担了中洋干道的拆迁任务并加以东方鑫村的建设,而坐落于干道上的的吴大飞漫天要价,对东方公司在法院的调解下赔偿其住房加门市共计三百多平米的情况下还不满足,多年来阻扰施工,用石头打伤施工工人等行为来满足自己的私欲,而东方公司为了维持施工现场的持续以及早日还上其他被迁户的住房,经建设局、管委会、警方多次调解,都不能满足其日欲膨胀的私欲,导致其多次与东方公司工作人员的矛盾,并将东方公司的员工打伤、咬伤。现在吴大飞反而恶人先告状,在法院依法判决达5年后多次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侮辱他人人格,如果东方公司真如吴大飞所说的恶霸、土匪,吴大飞还能够在巴中立足吗?东方公司一直以来响应国家的政策,以人为本,为巴中的城市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政府公益事业的建设垫资上亿元。就拿近的来说,2010年7月24日通江县陈河乡发生特大洪灾,东方公司第一时间捐款捐物十万元左右送到通江,这些是一般的企业能够做到的吗?综上所诉,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并不是吴大飞口中所说的土匪、强盗,希望各位网友本着公正的立场发表评论,还东方公司清白。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64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0-8-9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知道是这么回事~~

发表于 2010-8-9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不知情,不敢猜测。但有以下事实:
1、东方对GCD诚信不代表对业主和购房户诚信,我有朋友订了四年多的房还没有交;
2、吴大飞至少会折腾,换作你我,谁有此气节和胆量?
发表于 2010-8-10 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简叙 - 时代中国 - 环球论...
[size=-1]5个回复 - 发帖时间: 2010年7月11日
环球论坛 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简叙 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的残废军人的财产被剥 夺,革命先辈的儿孙们字字血、声声泪 多年来, .....
bbs.huanqiu.com/shidaizhongguo/shidaizhon ... 2010-7-24 -
百度快照
发表于 2010-8-10 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公司老总李本钦,是用什么手段当上巴中市政协委员、巴中市残联副理事长(国家机关干部、副处级)的?敬盼有关部门查一查,给巴中广大干群一个交待。
发表于 2010-8-10 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没有法律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他人同意,都没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发表于 2010-8-10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教唆巴中东方房产公司强霸交通要道建商品房?

    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巴城东大门的后河老桥,曾是巴城通往达川的唯一座桥梁,80年代中期,巴城东大门的后河大桥建成通车后,后河老桥方才完成了她的历史使命。但后河大桥经常“生病”,在“治疗”期间,大部分车辆行人不得不涌向后河老桥通行,后河老桥便成了出入巴城东大门必不可少的唯第二条交通要道。然而,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公司李本钦,多次动用众多警力和黑社会人员毒打周边百姓,霸占了该桥桥头公路修商品房,导致道路十分狭窄,宽度仅为3米左右。东方房地产公司还将从前已安装好的污水管道迁至公路中央,遇雨粪便污水横流,冲毁公路,严重破坏公路交通,给周边企业、学校、居民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生命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对此极为愤慨!东方房地产公司说,他们是经巴中市建设规划局批准的,巴中市建设规划局说是政府规划批准的。究竟是谁教唆东方房地产公司强霸后河老桥桥头公路建商品房?百姓不得而知,望巴中市市委、市府高度关注此案,尽快给个说法,我们拭目以待。


                        后河老桥两岸群众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发表于 2010-8-10 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6月5日人民日报《决不能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评论员文章强调:“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做到决不能因为地方财力有限,就降低拆迁和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标准;决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满足开发商的要求,而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决不能为了要政绩、谋形象,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决不能以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决不能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定程序,决不能片面强调为政府的‘重点工程’让路而破坏拆迁和土地征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查处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发表于 2010-8-10 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强调: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
发表于 2010-8-10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正式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发表于 2010-8-10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烈火中永生”真有重庆渣滓洞江姐的精神呀。能第一时间上网,第一时间回复!“可敬”

[发帖际遇]: 爱上网络新农民活动总是放鸽子,罚你小米椒16个.

发表于 2010-8-10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不知情,不敢猜测。但有以下事实:
1、东方对GCD诚信不代表对业主和购房户诚信,我有朋友订了四年多的房还没有交;
2、吴大飞至少会折腾,换作你我,谁有此气节和胆量?

发表于 2010-8-10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烈火中永生的人就是吴大飞啊

发表于 2010-8-10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就是吴大飞占用队上的晒坝,搭了个棚,才30多个平方米,硬是滚了东方公司300多平方米的财产,还不满足,还要再骗多点,也搞得我们这些购房的人,迟迟接不到房,简直就是贪得无宴。



同时我也觉得政府太人慈了,东方公司太软弱了,任由此人在这上面胡扯,也不采取法律措施,殊不知你们的人慈与软弱,既便宜了像吴大飞这样的恶人,也害苦了我们这些购房的人,现在房租这么贵的啊。



诚恳请求政府及法院,公安机关,能够站出来维护我们的利益,也可以维护政府的尊严,东方企业的声誉。





想想东方公司为了政府的公益事业,花了那么大的心血,你们做政府的也该为该企业分点忧啊。

发表于 2010-8-10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后河桥的人都知道吴大飞是个啥子鸟儿~~~

发表于 2010-8-10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L:L

发表于 2010-8-10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打击歪风在2007-7-1 21:34:00的发言:
我们知道,官商勾结并不是现在才有的,人们对它所产生的危害也早有所认识,但是,真正让人们感到深恶痛绝的是,近年来的官商勾结已呈愈演愈烈之势,其危害之大影响之深,令人震惊!

官商勾结的行径,决不仅仅局限于矿山领域,如建筑、餐饮、医药、冶金、金融等等诸多领域里,都有官商勾结的影子,尽管以前曾经多次清过理过,依然是屡清不绝,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不外乎三点:一是治理不深,风大雨小,或者是“只标不本”;二是下手不狠;三是涉及面不广。一些勾商之官往往在“不换思想就换人,换个地方照样狠”的“处分”下,依然是官场稳当,商场吃香,情场风光。因此,笔者认为,要将官商勾结彻底除之,其一,凡官商勾结,为官者就地罢官,不得异地“流放”,以免其“东山再起”,做到永不再用,为商者罚无赦,罚其割心绞肉之痛;其二,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关系所动,不为权势所动,高悬法律明镜,有罪定罪,该毙则毙;其三,制定章法,规范为官之道为商之行,深究细查,全面清理,不搞“杀一儆百”。因为事实证明,在当今时代,“杀一”很难“儆百”,既使是“儆”住了,也只是表面上或一时的“儆”住,风头一过,事件一过,他们又会出来“兴风作浪”,甚至勾结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隐秘都牢固,更何况,那个被“杀一”的人,也常常被人们认为是“枪打出头鸟”的“替死鬼”。
总之,无论官商勾结多么隐秘多么狡诈,我们都应该要有官商不绝誓不罢休的决心和勇气,要有根除官商的有力举措和办法,只有这样,百姓才不会再受官商勾结的祸害了。

官商为何勾结?原因很简单——相互利用。官员或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商人保驾护航,或为商人创造“商机”,以谋取回报;商人则运用金钱或金钱替代物贿官,以谋取最大利润。二者勾结的主要目的是谋取金钱、物质等利益,手段虽不同,而目标一致,故臭味相投也就可想而知了。
  官商勾结,危害甚多。其一,腐蚀党的肌体,损害政府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其二,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依靠权力介入,损害别人利益,是不会长久的。其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无视公正和公平原则,剥夺普通百姓平等竞争的权利。
  实践证明,官商勾结,祸害无穷,已到非铲除不可的时候了!
发表于 2010-8-10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烈火中永生”真有重庆渣滓洞江姐的精神呀。能第一时间上网,第一时间回复!“可敬”
爱上网络新农民 发表于 2010-8-10 08:2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感谢朋友关注!革命后代要永远不忘、继承学习先烈们“为革命砍头只当风吹帽”的精神!
发表于 2010-8-10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不知情,不敢猜测。但有以下事实:
1、东方对GCD诚信不代表对业主和购房户诚信,我有朋友订了四年多的房还没有交;
2、吴大飞至少会折腾,换作你我,谁有此气节和胆量?

论坛协警 发表于 2010-8-9 23:1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朋友伟大英明!感谢关注!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