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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xr8887

[文朋诗友] 请您主持公平正义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是一起违法操作案请您主持公平正义南江县食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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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食品公司的同胞们:
坚持维权真的需要勇气,来面对一些压力;只要大家智慧地前行,我们的顶帖就有意义!
愿网络媒体更加去监督,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顶! 顶! 顶!

[发帖际遇]: ASOD的股票涨停了,赚了小米椒16个.  

发表于 2010-9-14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20#
发表于 2010-8-24 21:32 | 只看该作者
看了这些地方政府和法院的视法无睹,违法操作,就知道中国的法治是在离我们越来越远!看来中国之诸侯割据的局面要再次上演!

发表于 2010-9-14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撇买,敢见阳光吗???

发表于 2010-9-14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全国网民朋友大家一起来谴责不公正的邪恶,伸张正义,声援弱势!

发表于 2010-9-14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事,只要是共和国公民,都该解决!过去做错了的事,都应该纠正。

[发帖际遇]: nanjiang53参加成都市文殊院举行的活动,系统奖励小米椒6个.

发表于 2010-9-14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2)破产案件诉讼费;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3)破产债权。
  四、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 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发表于 2010-9-15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撇买,敢见阳光吗?

发表于 2010-9-15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在这件事情上根据的是什么法律,可以用十年前的法律如此对待老百姓?公理何在?难道政府可以不遵守法律。

发表于 2010-9-15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资产变卖的收入首先应该解决职工的安置问题。

发表于 2010-9-15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既然通过颁布就应当认真履行去落实、地方政府公然践踏"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故意曲解法律规定、谁之过、职工合法权益再一次遭到侵权。遭罪的还是那些被人欺负的人民群众。

发表于 2010-9-15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就是要把一切疑点给顶出来。只有公开,才可能有公正,才可能有正义。

发表于 2010-9-15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关部门作出合理的解释 。按照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此事。

发表于 2010-9-15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大懂法人士和网友评评,南江食品公司破产是按2001年的文件执行。我只想问你们当时的工资是多少?而现在是多少?而新的《破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2007年7月全国人大已重新修定执行。而你们还是执行的97年的文件,这样合理吗???????

发表于 2010-9-15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破产企业,本来就是个极其复杂困难的事情,如果在清算处里中再加上个人或者小集团的利益,不依法办事,出现的问题就会更多。
而将这些问题全部寄托于政府的压力来解决,决不是最好的办法。
职工在这种巨大的压力之下,也不可能心服,,更会出现巨大问题,社会问题会积累得更加严重。

发表于 2010-9-15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破产企业,本来就是个极其复杂困难的事情,如果在清算处里中再加上个人或者小集团的利益,不依法办事,出现的问题就会更多。
而将这些问题全部寄托于政府的压力来解决,决不是最好的办法。
职工在这种巨大的压力之下,也不可能心服,,更会出现巨大问题,社会问题会积累得更加严重。

发表于 2010-9-16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有关问题的回复”之随谈

一、关于食品公司资产问题: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是何时的“总额”?如何得来?按规定,地上附着物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可以将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一起拍卖吗?它还仅止所谓的资产额吗?这个地价会停留在上一个世纪吗?
二、关于资不抵债的问题:食品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事情,这是公司每个职工都知道的,当时也有破产法,而且破产也并非只能由债权人提起,你们那时怎么不破产?你们政府官员睡着了吗?你们心中有工人吗?那时破产的话,我们也不会被你们政府官员误了参工的黄金季节!
三、食品公司是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贴人说企业13年没有调工资。可是国营企业的工资调整都是政府的劳动部门在管理,它不是私营企业或股份公司,换句话它姓公不姓私,既然企业是你的,资产是你的,人也是你的,你一句没有调工资就能抵万事?13年没有调工资,政府当管不管,未必还有理吗?这不是严重失职吗?
四、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就是你们侵犯职工利益的武器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你读了吗?既然明确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布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工资金三倍的应支付三倍的工资。这就说明支付的标准应按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标准,怎么成了南江县的标准了?
五、南委2001(37)号是何时的文件?世异时移、境况变迁,这个死都不变的规定还跟得上时代吗?那为什么不把你们官员的工资回复到期2001年的水平?它虽合于劳动法,但是它不合于新的《劳动合同法》。根据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怎么都该适用《劳动合同法》,你知道吗?发贴人?
六、发贴人说只有进入企业再就业中心才能领生活费,实在应该好好读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政策里说的明明白白。如果发贴人是政府官员,应该感到羞耻,这些政策都不熟,哪里有资格当人民的公仆?再说没有进入再就业中心,也是作为政府的不负责任造成的,一是这个企业是国营的,成不成立再就业中心政府应该监管,没有成立也不监管督促,又要这样的政府管理部门干什么?二是如果发贴人是政府官员,那么放你13年假不给你发一分的工资或者生活费而你又是失去就业条件的人,你的感想如何?你还能这样说话吗?
七、关于退休的问题。既然是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55和45岁退休,那意思是我们这次不解除劳动合同了?如果要解除,难道我们会跨过55和45岁?我们这些此次不能退休的人以后过了事54和44岁就该是56和46岁不成?都是一样的工种,以后不是55和45岁退休,怎么就不是一样岗位两种待遇了?
八、关于动用警察的问题。我是当时是上访参加人之一,我也亲身经历了的,我会不知道?况且我认识当时的警察就有公安局内保大队的和城西派出的。我们又怎么没有依法信访了?我们到市以上信访场所的不会超过五个人,你劝我们干什么?
九、关于社保的问题,我们工资按这位发贴人说的没有调整,可是我们现在要缴纳的保费却是省的平均工资扣的应缴部份?而给我们算工资却要低于省的平均工资算?这是多支少收了?我想请问这位发贴人,你工资每月三千元,如果按5000元叫你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干吗?你还混吗?

发表于 2010-9-16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人都应该多学点法律知识了,否则真的会被忽悠了!

发表于 2010-9-16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顶你
我支持你,咱们都是穷苦老百姓,做点事太不容易了.
他们这帮领导,一群倒霉鬼,一天嘴里说着为百姓谋福利,,最后的福利都在他自己腰包里.
看他们一个个跟个猪似的,什么好吃吃什么,就这样的人活着都浪费粮食,诅咒他们,出门让车撞死,生个孩子,让孩子气死.

发表于 2010-9-16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关于动用警察的问题。我是当时是上访参加人之一,我也亲身经历了的,我会不知道?况且我认识当时的警察就有公安局内保大队的和城西派出的。我们又怎么没有依法信访了?我们到市以上信访场所的不会超过五个人,你劝我们干什么?

发表于 2010-9-16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大懂法人士和网友评评,南江食品公司破产是按2001年的文件执行。我只想问你们当时的工资是多少?而现在是多少?而新的《破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2007年7月全国人大已重新修定执行。而你们还是执行的97年的文件,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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