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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口口口

省高院为何迟迟不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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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整点炸药去……
发表于 2010-11-27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24、32、36楼的网友对楼主有看法,这很正常。只是无论支持或反对,都要就事论事,实亊求是,出于法心,不忽悠、不戴帽、不泼脏水。

       中央要求判后释疑,是为了案结事了,真正息诉服判,构建和谐社会。现在法律专业的人士越来越多,当事人一般都要咨询律师,所以判决有瑕疵或有較大问题才找法官释疑。这个工作成效如何就看法官的本事了。

      对判后释疑的意义,在下在《判后网上释疑>中谈的体会較多,此从略。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说:赚钱怎么这么难。系统听到了,可怜TA一下,一次性发给了小米椒11个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所言极是。

同情弱者——人性之一吧!
但他们却跑到这里来别有用心、自鸣得意、玩世不恭地嘲笑、冷笑、奸笑……

现在有些小年轻、甚至大年轻,见人落难幸灾乐祸,自己有难寻死觅活——可悲、可怜啊!
假如再有一次中日(中X…)战争,他们不当汉奸才怪呢!
发表于 2010-12-2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32楼qizuangmanyuan 网友的回复很有意思:一天都找法院答复,答复了又不服,浪费司法资源。还是做点有意义的事吧 。

      从拼音看可能是"奇装满园",从语气看,象是一位好心的女士,从內容看,似乎是接访法官。

      不知在下估计得如何?估计错了可别骂人哈!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12月4日,即国家法制宣传日,也即我向省高院挂号邮寄书面《质疑》二周年之日。为答谢、回应一些网友的希望、要求,现特将我的相关情况、案情作简要汇报——
我是一个四O后、老三届、航天功臣。初、高中时曾考入县、地拔尖班,1977年冬才考入大学并毕业分入航天部一事业单位。1984年中国第一颗通信卫星成功发射运行后立了个三等功,1985年获四川省突出贡献科技人才特别奖。但我正欲全心感恩、报国时,却屡遭嫉妒、压制……
    2001年8月,我再度、只是要求恢复专业工作时,却反被要求离岗退养。因本单位、国务院均有文件规定专业人员、老职工不能提前退养,加之叫签的《离岗退养协议书》多为霸王条款而被我拒绝、拒签——但我仍被强行离岗,且又不按该“协议书”的所有条款执行。无奈,我被逼、遵命向法院诉讼。

    诉讼请求恢复工作(并补发停止工作期间工资)——按本单位、国务院文件规定,或就按未签字、却强行的《离岗退养协议书》第七条规定,均应如此——故成都市一人大代表说我案“很简单”,甚至还有初一(实为小学)学生说肯定是“单位输”——但是我输了,而且很复杂很复杂!
    这是我一生的第一案,据称也是成都市、四川省自最高法院规定人民法院从2003年9月5日起受理人事争议案后的第一案。
    第一次开庭,仅是那法官偏袒、凶恶的态度就让我愤怒、绝望,我的曾为多年法官的律师则直叹道:“还是人治”!

    成都中院的(2004)成民终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我在后与四川高院的《再审申请书》中对其列有五条主要、法定理由(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认定事实全部明显严重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有新的证据),亦即全有《民事诉讼法》原第179条五种“再审”“情形”——由此可见该院、我案法官之枉法、荒唐。
    下判后,我即向中院纪检组长当面投诉,不久我案审判长即唯一一位法官(判决书却有三位)王某即被调离了法官岗位,后又可能调离了该院(下判前,被我指出谈话笔录有错、有假的书记员魏某,奇怪、不幸地跳楼死了)。
    下判后至今,中院二次(一次为高院交办)受理了我各三条主要、法定理由的再审申请,却均拒绝再审、纠错(按上述法、条规定一条理由或情形符合即应再审纠错)。   且第一次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完全无视我的三条主要理由,明显违反规定地避而不谈、一条不驳;   第二次受理至今已超过四年六个月(听证已超过三年五个半月;按规定“三个月内”答复),但至今不作答复。

    按上述法、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很明显,我有五条主要理由,并均符合全部“情形”[,显然“应当再审”——但四川高院(2008)川民监字第258号《民事裁定书》却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拒不纠正错案。
    按最高法院、四川高院规定,“驳回”要“针对再审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进行批驳”、“应对申诉人的理由逐一进行说理、分析”并“不能过于简单”——但四川高院的《裁定书》开篇就瞒天过海地舍去我五条理由的第一、二条而称只有三条,接着又省去其称三条理由的第一、二条,只对其末一条作了批驳而且是非常简单又很是荒谬的批驳,明显违反上级法院、甚至本法院的相关规定,拒不纠正错案。
    按四川高院《关于法官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的规定,2008年12月我据上向该院院长、法官寄去了共20问的书面《质疑》,但该院至今也不答复——等要一年半未得,求要四个月竟被拒绝接待并被暴力驱赶,来此投诉一月半也遭打压、围攻……
  
    我要报国!我要维权!
    今天是12月4日!今天是国家法制宣传日!/b]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
   1. 人事争议——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

   2.“初一(实为小学)学生说单位…”——单位:实为一个当权者!(书记亦无法、无助)

   3.中学前已开有法制课。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32楼qizuangmanyuan 网友的回复很有意思:一天都找法院答复,答复了又不服,浪费司法资源。 ...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10-12-2 22:00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此贴帖友“估计如何”?——贴切,没错!

但是不是“好心”——只不过是较7#、11#(12#)帖的凶恶语气稍逊一点罢了。

我在14#帖就指出他们“太暴露”自己的身份,在18#帖又指出“他们的那些腔调、言辞,我在法院、只在法院听到过”。


可气的是,他们专门回复我的几个帖子都说我“满口脏话,素质太低”——但却没有一点依据,没有一点“素质”地训人。

可笑的是,他们专门回复你的10#帖子也说你“满口脏话,素质太低”——竟是先引用了你的原帖哟,而你的原帖只是关于巡视组的一般叙述哦。

可悲的是,把自己(最适合)戴的帽儿,反戴给别人,这是多么的“高级”、高尚啊!


他们是网官,不是网民。

佩服帖友!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帖是引用、回应44#帖的,但未能全部引用上来,特此说明。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国家法制宣传日!

希望四川高院早日答疑、答复!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国家法制宣传日!

拒不答复——内心有鬼,屁股有屎!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国家法制宣传日!

诚望咱四川法制闪光芒!

发表于 2010-12-4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0-12-4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9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6月下旬,成都中院在受理我案一年后,才开庭听证,但却是隆重的听证(一审法院也有法官、领导参加,据说还有人大、政法委等领导参加旁听)——但又不知何故,听证后却一直不按规定作出答复,即《再审裁定书》或《驳回申诉通知书》(《提审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甚至至今。

2008年5月上旬,四川高院在成都中院并未结案、我也每周都去中院求要答复时,突然通知我去该院进行了开庭听证。快开庭时我才急忙补交《再审申请书》,开庭时法官才急忙复印给对方——这就是我发帖一段一行“为其进行的听证开庭而感到意外突然”之因。
但也不知何故,听证之后虽一个月就作出了答复,但高院也是没有按规定的......

两年9天了!         
省高院为何迟迟不作答复?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9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乱套了——连程序(过场)都不走!

应为两年5天。
发表于 2010-12-9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竟有辉煌的过去,为国作过贡献!

      支持你依法维权。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1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是因为那比较辉煌、但却是短暂的过去,
从而致使我深受迫害、却又是长久的现在。

红眼病害人!
黑法官祸国!

谢谢鼓励哟!
两年07天了!

发表于 2010-12-11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判案后释疑,既然这是规定,得不到答复,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诉,也可以向检察院控告。

发表于 2010-12-11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10楼的不要假清高,想想要换你遇到不公平,你不骂娘:)支持楼主!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1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8# tianli09


    前均做过,均无用。

    现此一事,亦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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