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4日,即国家法制宣传日,也即我向省高院挂号邮寄书面《质疑》二周年之日。为答谢、回应一些网友的希望、要求,现特将我的相关情况、案情作简要汇报——
我是一个四O后、老三届、航天功臣。初、高中时曾考入县、地拔尖班,1977年冬才考入大学并毕业分入航天部一事业单位。1984年中国第一颗通信卫星成功发射运行后立了个三等功,1985年获四川省突出贡献科技人才特别奖。但我正欲全心感恩、报国时,却屡遭嫉妒、压制……
2001年8月,我再度、只是要求恢复专业工作时,却反被要求离岗退养。因本单位、国务院均有文件规定专业人员、老职工不能提前退养,加之叫签的《离岗退养协议书》多为霸王条款而被我拒绝、拒签——但我仍被强行离岗,且又不按该“协议书”的所有条款执行。无奈,我被逼、遵命向法院诉讼。
诉讼请求恢复工作(并补发停止工作期间工资)——按本单位、国务院文件规定,或就按未签字、却强行的《离岗退养协议书》第七条规定,均应如此——故成都市一人大代表说我案“很简单”,甚至还有初一(实为小学)学生说肯定是“单位输”——但是我输了,而且很复杂很复杂!
这是我一生的第一案,据称也是成都市、四川省自最高法院规定人民法院从2003年9月5日起受理人事争议案后的第一案。
第一次开庭,仅是那法官偏袒、凶恶的态度就让我愤怒、绝望,我的曾为多年法官的律师则直叹道:“还是人治”!
成都中院的(2004)成民终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我在后与四川高院的《再审申请书》中对其列有五条主要、法定理由(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认定事实全部明显严重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有新的证据),亦即全有《民事诉讼法》原第179条五种“再审”“情形”——由此可见该院、我案法官之枉法、荒唐。
下判后,我即向中院纪检组长当面投诉,不久我案审判长即唯一一位法官(判决书却有三位)王某即被调离了法官岗位,后又可能调离了该院(下判前,被我指出谈话笔录有错、有假的书记员魏某,奇怪、不幸地跳楼死了)。
下判后至今,中院二次(一次为高院交办)受理了我各三条主要、法定理由的再审申请,却均拒绝再审、纠错(按上述法、条规定一条理由或情形符合即应再审纠错)。 且第一次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完全无视我的三条主要理由,明显违反规定地避而不谈、一条不驳; 第二次受理至今已超过四年六个月(听证已超过三年五个半月;按规定“三个月内”答复),但至今不作答复。
按上述法、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很明显,我有五条主要理由,并均符合全部“情形”[,显然“应当再审”——但四川高院(2008)川民监字第258号《民事裁定书》却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拒不纠正错案。
按最高法院、四川高院规定,“驳回”要“针对再审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进行批驳”、“应对申诉人的理由逐一进行说理、分析”并“不能过于简单”——但四川高院的《裁定书》开篇就瞒天过海地舍去我五条理由的第一、二条而称只有三条,接着又省去其称三条理由的第一、二条,只对其末一条作了批驳而且是非常简单又很是荒谬的批驳,明显违反上级法院、甚至本法院的相关规定,拒不纠正错案。
按四川高院《关于法官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的规定,2008年12月我据上向该院院长、法官寄去了共20问的书面《质疑》,但该院至今也不答复——等要一年半未得,求要四个月竟被拒绝接待并被暴力驱赶,来此投诉一月半也遭打压、围攻……
我要报国!我要维权!
今天是12月4日!今天是国家法制宣传日!/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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