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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t396

康太平10.19交通肇事逃逸案——一个母亲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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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在中央台看到了司机酒驾后拖着交警跑的新闻,交警当时是被撞在肇事车的挡风玻璃上,与司机直面相对,交警说他第一次的看到了人性的冷漠。最近在我耳边听到的都是很多母亲议论声。其实从心地里说,我也认为康太平本质并不坏,只是一时做的错事,当时他是怎么想的我也不想去猜,但做的事的确是太恶劣了。现在说什么也许都是太晚了,但不能一错再错,对于他的家人也是一样的,应该去为康太平的所做所为去忏悔!
发表于 2010-11-25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是不是非常复杂啊?这么久没得什么动静?
呐喊老爷 发表于 2010-11-20 23:0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就是哈

发表于 2010-11-25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狗日的      杀杀杀!!!!!

发表于 2010-11-25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发表于 2010-11-29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我们的公安利用市区联动、精心组织、地毯排查、运用技术破获“11.19”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可以看出公安只要安心想抓到罪犯,查清犯罪事实真相是可以做到的,要相信公安的能力还是有的。因此楼主还应该在呼吁所有有良知、有正义感的人们帮到你查明事实真相的同时,请求公安也去精心组织,运用技术排除干扰,还原康太平的犯罪事实真相,才能够严惩凶手。告慰死者,安慰生者。

发表于 2010-11-30 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界定“醉驾”的量刑标准
  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副庭长韩维中在刊物上发表《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点评“醉驾”犯罪的量刑标准,针对立法对危险驾驶行为不完善问题,他们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成都孙伟铭“醉驾”肇事4死1伤,从一审死刑到二审改判无期;佛山黎景全“醉驾”撞死两人,两次被判死刑后改判无期;南京张明宝“醉驾”肇事5死4伤,一审被判无期。这三起备受国人关注的恶性醉酒驾车肇事案,从目前的结果看均以无期徒刑收场。对此,高贵君、韩维中指出,行为人“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虽然情节一般都比较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但此类犯罪一般系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与蓄意杀人和恶意驾车撞击行人的直接故意犯罪不同,相比之下,此类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因此,综合考虑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死刑。
  孙伟铭、黎景全、张明宝三起案件,肇事者都对受害方做了积极的经济赔偿,那么是否积极的赔偿都能取得“免死牌”?高贵君、韩维中认为,“醉驾”行为人依法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是其法定义务,行为人履行赔偿义务,并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
  由于我国《刑法》只是笼统地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未明确规定醉酒的人是否根据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醉酒犯罪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审判实践中,大多对“醉驾”犯罪量刑时不能因为行为人犯罪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而酌情从轻。
  杜军、陆毅两案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反响,死者家属、法律界人士对上述判决结果褒贬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严惩这种过失驾车行为,但两起“醉驾”案件的判决量刑标准相差甚远。
  张明宝的辩护律师曹纯钢认为,杜军案判决所引发的社会后果会让开车人又有了侥幸心理:“酒后开车只要出事后踩了刹车停车,报了警,就不会面对特别严重的后果。”
  江苏张亮律师则认为,法院的认定准确。杜军的真实心态是过于自信,后果的恶劣并不能改变其性质。他就是一个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酒后开车撞了人,停车报警后没有逃逸,没有故意的主观心态,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王钧说,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法院量刑时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就是主观态度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犯罪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犯罪过失。醉酒驾驶肇事后只有一次碰撞,立即停止,只能认定其主观上有过失,是一次事故,以交通肇事罪认定。如果第一次肇事碰撞后继续驾车,那主观上就是故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行为人醉酒驾车,发生一次碰撞的严重后果足以使其认识到“醉驾”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极可能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然而对此仍漠然视之,不顾行人车辆的安全,仍然继续驾车撞击,将他人的生命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王钧教授说,交通肇事罪的上限是7年,一般法院在审理“醉驾”肇事致人伤亡案件时,都是以顶格判刑。
  一些法学界人士建议修改“交通肇事罪”法定刑,提高醉驾、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以及肇事逃逸者的刑期,以威慑“醉驾”的类似犯罪。
发表于 2010-11-30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从法理上对醉驾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我只想从人性上对醉驾上说点自己的看法。成都孙伟铭“醉驾”肇事时朋友间就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一定要杀,太轻了不足以威慑“醉驾”的类似犯罪。别一种则认为“醉驾”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但非故意,与蓄意杀人和恶意驾车人有所不同。两者都有道理。但依我个人的观点,只要醉驾无论是否蓄意杀人,只要导致了同样的后果,在法律上就可以等同看之。现在我国每年死于酒驾醉驾的远远高于蓄意驾车杀人,按照现在车辆的增长情况,再不严惩这些社会危害性极大的马路杀手,以后会有更多的轮下冤魂。只要杀一个醉驾,肯定可以威慑“醉驾”的类似犯罪。也许第一个醉驾死刑犯会认为他死的冤,可死在他轮下的人又冤不冤呢?如果因杀了他少了更多的醉驾,挽救了更多人的生命,他也就算死得其所了!

发表于 2010-11-30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tt396


    顶!!把肇事者枪毙
发表于 2010-12-1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州区白云小学两位老师骑摩托车被撞,肇事司机逃逸

   2010年11月28日,晚上9点20分钟左右,巴州区白云小学教师王彦鹏带着他妻子黎琼华(白云小学教师),骑摩托车在回白云的路上(离白云2公里处,一个叫弯柏树的地方)被迎面来的一辆车撞伤,当时肇事的司机开车逃逸,目前夫妻二人都在巴中人民医院住院,黎老师因为被撞躺在床上无法动弹,而王老师两天都未苏醒,情况非常危险。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1月28日是星期天,黎老师家住在巴中,因为是班主任,出于负责,所以决定星期天的晚上回校,没有想到在路上被车撞了,而司机当时就开车逃走了,现在都还没有找出肇事者。
    一个幸福的家庭就这样被毁掉了,而肇事者现在仍然逍遥法外,这世上真的没有天理可在了吗?了解两位老师的人都知道,他们为人善良,工作勤恳,深受同行、学生和家长的好评,可是他们却遭到飞来的横祸。难道这就是给好人的报答吗?

发表于 2010-12-6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0-12-6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shutup: :shutup:

发表于 2010-12-7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0-12-7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buyaojiuhonjiache

发表于 2010-12-9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 :) :) :) :) :)
发表于 2010-12-15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醉驾也可以转化成故意杀人案件回放:江苏南通市:2010年4月17日20时,南通市民陆毅酒后驾车与同向骑自行车的申明(化名)发生碰撞。陆毅将车辆停下后,因害怕酒后驾车被查处又启动汽车,将申明及自行车甩离车体后驾车逃离现场,申明经抢救无效死亡。
    陆毅回家后指使妻子去公安机关为其顶罪。在公安机关,妻子承认为丈夫冒名顶罪。随后,陆毅在亲属陪同下至交巡警大队接受调查,经检测陆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
2010年4月21日,申明家属收到公安机关转交的赔偿款3万元。2010年7月6日,陆毅亲属将赔偿款45万元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判决:[/b]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处罚逃逸,致申明因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关于陆毅“系交通肇事,而非故意杀人”的辩解,有多位证人证言证实陆毅在第一次撞击申明后已经刹车,但其为逃避醉酒驾车的处罚,强行驾车逃跑,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心理十分明显,属间接故意杀人。
   陆毅虽然醉酒驾车控制能力下降,但仍然知道逃避法律追究,要求妻子去公安机关顶罪,进一步证明其在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是明知的,其行为已完全超出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的范畴。

  据此,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陆毅犯故意杀人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发表于 2010-12-16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醉驾也可以转化成故意杀人案件回放:江苏南通市:2010年4月17日20时,南通市民陆毅酒后驾车与同向骑自行车的 ...
见到不平一声吼 发表于 2010-12-15 15:34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案例和康太平案件如出一辙——一样的醉酒驾车、一样的肇事后逃逸致受害者死亡、一样的找人顶包......

    只是事件发生在江苏南通(不过都在中国的地盘上),不知道两案的判罚是不是一样了。所有人都在关注结果。

    其实我们相信凡是醉酒驾车肇事逃逸的人都不一定是罪大恶极的坏人,都不希望发生这样的惨剧,害人害己更害了双方背后的整个家族。

    为什么这类惨剧会屡屡上演?特别是在全国上下大力整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还层出不穷?从根源上来说:一是司法上以前对这类事件的肇事者判罚太轻,没有让社会大众从思想上产生重视,——试想,如果对凡是酒驾的,抓到一个坐牢一个(这里说的是司法判决,而不是治安处罚),酒驾撞人者见一个杀一个,还有人胆敢以身试法吗?二是醉酒驾车之流自以为有钱有权,“什么都可以摆平,顶多出点钱......”,这实在反映出部分国人的个人修养不足。即便是什么专家教授、社会名流,都很难脱离“得志便猖狂”的俗套。

     好在,当前我国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渐渐从立法上、从司法上从严治理酒后驾车行为。所以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酒驾车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从严从重查处”的最新解释,有了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按情节或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判罚的大快人心的例子。

    康太平案就快过去2个月了,目前死者还未能入土为安,这件事的判决不仅关系着她的家人,更应该受到我们社会大众的关注。因为我们作为社会一份子,我们的安全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不能不说与此项判罚有或多或少的关系。

发表于 2010-12-16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年关将近,各个单位都在忙着总结,家家户户都在忙着准备过年,可死者家里仍是一片凄凉。

    这个春节注定是他们最最惨痛的一个春节,面对物是人非的悲伤,还得强颜欢笑编造谎言瞒着八十多岁姥爷的询问,让死者的父母亲人情何以堪?好好一个家庭,就这样被酒精害了!——可是,酒精又何尝没有害了肇事者的家庭?

    事情已经过去快两个月了,肇事者家人没有出来对受害者家人说过一句话。就连全国闻名的“李刚门”里那位高官,至少也在公众面前留下了几滴似真似假的眼泪以示忏悔,来求得死者家人的谅解,博取社会的同情。可是,康太平的家属什么都没做,他们甚至没有见过死者的亲人一面!何其麻木!!这不得不让痛失唯一爱女的梦梦家人感到痛上加痛,也更加坚定了他们依法严惩肇事者的决心!

    幸而中国是法制社会,还有说理的地方,让我们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吧!
发表于 2010-12-17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年关将至,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尊重自已,先从尊重别人开始。

发表于 2010-12-18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潜力关注
发表于 2010-12-19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年将到,再劝那些不管自己出钱还是别个出钱喝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小心去拘留所陪康太平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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