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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遭雷打”惊现四川雅安(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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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
辩护人张宏,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飞,男,生于1986年8月13日,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荥经县严道镇永兴巷4号附11号。2008年8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荥经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晨曦,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家兵;男,生于1970年12月25日,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小学文化,荥经县云雾山电站业主,户籍地:什邡市双盛镇涌泉村3组,暂住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东段167号,2008年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逮捕,3月31日被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月20日被木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荥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屠传孝,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理,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建,男,生于1986年7月20日,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荥经县严道镇新南村 3组。2008年9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荥经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勇攀,四川超越律师享务所律师。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雅检刑诉字(2008)第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安全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韩孝良、彭宇、邹荣、彭锐、洪飞、钟家兵、吴建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汉蓉、王思宇、刘桂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炯、杨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汉蓉、刘桂琼及其诉讼代理人黄卓龄,被告人谭安全、韩孝良、彭宇、邹荣、彭锐、洪飞、钟家兵、吴建,被告人分别委托的辩护人李锦霞、刘爱民、代莉、魏勇、张宏、高晨曦、屠传孝、郭理、张勇攀及谭安全的诉讼代理人鲜志彬,鉴定人雅安市公安局法医黄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诉讼过程中,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5月25日申请延期审理,后于6月12日申请恢复审理。本案重新计算审限后,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16日晚8时40分左右,谭安全、廖冬(在逃)、王波(另案处理)在古城大酒店底楼大厅自动门处与王磊、韩孝鑑等人因琐事发生抓扯打斗,后被劝阻。庚即谭安全、廖冬电话邀约邹荣、彭宇、吴建、彭锐、洪飞和郑敏(另案处理)赶至古城大酒店。钟家兵得知后与韩孝良、韩孝刽驾车赶至现场。韩孝良驾车撞击谭安全,被谭躲开。随后,韩孝良、王磊、钟家兵与谭安全发生追殴。追殴过程申,谭安全持匕首刺中王磊胸部。彭锐、邹荣、廖冬、彭宇手持砍刀与吴建、洪飞、郑敏冲出将韩孝良追砍倒地,将钟家兵追离现场;谭安全、廖冬、彭宇还用砖头、砍刀砸烂韩孝良停在酒店门外车辆的挡风玻璃。后双方人员分别逃

发表于 2011-2-12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离现场,王磊在抢救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王磊系被他人持刀具类刺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谭安全、韩孝良所受损伤均为轻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谭安全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韩孝良、彭宇、邹荣、彭锐、洪飞、钟家兵、吴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持械聚众斗殴。钟家兵、吴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谭安全赔偿丧葬费38000元、被扶养人石汉蓉生活费69536元,王思字生活费43460元、刘桂琼生活费173840元、死亡赔偿金221960元、精神损失费300000元,共计人民币866796元。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供了户籍证明、丧葬费收据、交通费发票、荥经县严道镇同心村证明等证据。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相同代理意见。
谭安全辩称:没有邀约他人,给邹荣打电话是在酒店底楼大厅自动门厅处发生纠纷之前;在被多人围攻的情况下,从对方手中夺刀挥了几下,不知是否伤到王磊,且其行为属正当防卫;指控其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民事方面表示愿意赔偿。
谭安全的辩护人提出:王磊酒后惹事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谭安全无聚众持械斗殴的故意,未叫他人携带器械,在被多人围殴后夺刀反击,系正当防卫,且无直接证据证实系其刺中王磊胸部;谭安全到案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民事部分,诉讼代理人提出应按法律规定赔偿。
韩孝良辩称:去酒店是为了接人,没开车撞过任何人;是因为看见对方的人持刀冲过来,才从车上拿了把平时砍东西用的刀防卫。
韩孝良的辩护人提出:韩孝良未开车撞谭安全,持刀出于防卫和救人目的;韩孝良系从犯,且韩的妻子带公安人员到病房挡获韩孝良,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彭宇辩称:自已没有砍到过人。
彭宇的辩护人提出:彭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悔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邹荣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邹荣的辩护人提出:邹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彭锐辩称:•没有追砍过任何人。
彭锐的辩护人提出:彭锐未持刀砍过对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洪飞辩称:没有追砍过任何人。
洪飞的辩护人提出:洪飞系被动参与,没有具体实施斗殴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结果,情节显著轻微,应作一般参与者认定,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请求判决洪飞无罪。
钟家兵辩称:是在王磊被杀到以及韩孝良被追砍倒地后才动手的。
钟家兵的辩护人提出;钟家兵到古城酒店的目的并非斗殴,且也无证据证明钟

发表于 2011-2-12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家兵参与打斗,其持刀是为了阻止谭安全等人的行凶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请求判决无罪。
钟家兵的第二辩护人提出: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无异认,但钟家兵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钟家兵同意该意见;
吴建辩称:没有动手打过人,有投案自首情节。
吴建的辩护人提出:吴建受邀约参与,没有实施具体打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6日晚8时40分左右,王磊(男, 42岁,已死亡)、韩孝鑑等人在古城音乐会所消费时因音效不佳离开并结帐时,与吧台服务员发生纠纷,韩孝鑑摔打吧台塑料铭牌,并将电脑显示屏踢到地上。此时,谭安全、廖冬(在逃)、王波(另案处理)亦到达古城音乐会所吧台前。王磊等人离开后,谭安全等询问服务员得知上述情况后,便追至古城大酒店底楼大厅自动门处找到王磊等人,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抓扯打斗,后被劝阻。随后谭安全、廖冬分别打电话邀约了邹荣、彭宇、吴建、彭锐、洪飞和郑敏(另案处理),并由郑敏携带4把砍刀赶到古城大酒店。钟家兵在和王磊联系得知情况后,与韩孝良等驾驶川 T62098皮卡车赶至古城大酒店。韩孝良先驾驶皮卡车欲撞击站在酒店门外的谭安全,被谭安全躲闪开。随即韩孝良、钟家兵、王磊与谭安全发生斗殴。斗殴过程冲,韩孝良持砍刀砍伤谭安全颈部、手部等部位,钟家兵砍伤谭安全左臀部,谭安全持匕首刺中王磊左胸部。随后聚集在酒店大厅的廖冬、彭宇、邹荣、彭锐手持砍刀与吴建、洪飞、郑敏从大厅内冲出追砍韩孝良致韩手部、腿部、背部等部位受伤倒地,后彭宇与廖冬又持砍刀将钟家兵迫离现场。谭安全、廖冬、彭宇还用砖头、砍刀砸烂了韩孝良停在酒店门外的川T62098皮卡车车窗玻璃,后双方人员分别逃离现场。王磊、谭安全、韩孝良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王磊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磊系被他人持刀具类刺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谭安全、韩孝良所受损伤均为轻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谭安全的亲属交纳15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由本院代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荥经县公安局、拉萨铁路公安处、德格县公安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受、立案的情况及各被告人归案经过。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安全、彭宇、彭锐、韩孝良、钟家兵、洪飞、邹荣、吴建及被害人王磊的基本身份情况。
3、辨认笔录证实经王志勇、黄河、郑敏、彭宇辩认,确认谭安全、韩孝良、彭锐、邹荣、洪飞、吴建等人参与了斗殴的情况。
4、王磊、韩孝鑑、钟家兵、韩孝良、谭安全、邹荣、廖冬、吴建、彭锐、彭宇、王波、郑敏等人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2月16日晚案发前后各相关人员的通话情况。
5、荥经具中西医结合医院情况说明、荥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韩孝鑑于2008年2月16日晚9时许到荥经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手术室清创缝合。后韩孝

发表于 2011-2-12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样的事?建议楼主联系境内外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发表于 2011-2-12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爱是不握手 的帖子

我们也联系过,他们不敢曝光啊,

发表于 2011-2-12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包黑炭 的帖子

比如联系:自由亚洲电台、凤凰周刊、香港正义之声、美国之音、阳光卫视

发表于 2011-2-12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可能是路子没走对的原因吧

发表于 2011-2-12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鑑因在古城音乐会肇事被行政拘留15日。
6、古城大酒店监控录像证实:(1)当晚王磊、韩孝鑑在古城音乐会所消费结帐时与吧台服务员发生纠纷,韩孝鑑甩打铭牌、踢倒电脑显示屏的情况;(2)谭安全等人在古城大酒店门厅自动门处追到王磊,双方在门外台阶上发生抓扯的情况;(3)当晚21时16分许,彭锐、邹荣、廖冬、彭宇持刀与郑敏、吴建、洪飞,冲出酒店大厅。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概貌图、中心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被告人聚众斗殴的现场方位、概貌、遗留痕迹等基木情况及川T62098号皮卡车车窗玻璃多处破碎的情况。,
8、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谭安全、韩孝良的检查笔录、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谭安全、韩孝良在当晚斗殴过程中受伤的部位、损伤情况及经鉴定均属轻伤的情况。
9、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尸体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照片证实;死者王磊系被他人持刀具类刺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左胸部致命性刺创应为刃长在8厘米以上,刃宽在 2.5厘米左右的双刃刺器(也不排除刃背较窄的单刃类刺器)所致。
10、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古城大酒店门口台阶上、谭安全外衣、长裤和皮鞋上提取的血迹为谭安全所留;古城大酒店门口外东侧人行道上、王磊上衣和外裤上提取的血迹是王磊所留;在韩孝良外裤上提取的血迹是韩孝良所留。
11、证人曹英、孟婉偲、余杰、徐炳莲证实:当晚王磊、韩孝鑑等人在古城音乐会所消费结帐时与服务员发生纠纷的经过及谭安全等人得知后,下楼去找王磊等人的经过。
12、证人韩孝鑑、姜重远、李跃彬、黄河、黄进、王波证 实:当晚王磊、韩孝鑑等人在古城音乐会所结帐时与服务员发 生纠纷及之后在酒店大厅自动门处被谭安全、廖冬等人追上, 双方发生抓扯的经过。证人黄雄、王志勇、王庆忠亦能证实双方在酒店大厅自动门处抓扯的情况。
13、证人黄雄、王志勇、,石林、何林、刘样、王庆忠、吴学平、陈建云、宋华杰、孙丽、覃云全、杨联伟、方继康、李清证实:双方邀约人员到达古城大酒店后,韩孝良先驾车欲撞谭安全被谭闪开,随后韩孝良、钟家兵持砍刀、王磊持钢棒与谭安全持全长约20厘米左右的匕首发生打斗,廖冬、彭宇等人持砍刀冲出酒店追砍韩孝良,在斗殴中王磊、谭安全、韩孝良受伤以及之后谭安全、廖冬等人砍、砸韩孝良所驾车辆的具体斗殴经过。其中证人王志勇、陈建云曾看到谭安全持比首向王磊挥舞,证人何林、王庆忠曾看到谭安全持匕首刺中过王磊胸腹部。
14、证人张祥利、罗虎证实:当晚韩孝鑑、王磊等人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王磊打电话叫张祥利到古城大酒店,以及后来二人听说王磊被杀伤送医院的经过。
15、证人何雷证实:当晚9点左右,廖东曾打电话叫他到古城大酒店,到古城大酒店后,看见谭安全浑身是血并将谭送到医院的经过。
16、证人郭伟证实:当晚他曾打电话告诉钟家兵,韩孝鑑在古城大酒店被打了。

发表于 2011-2-12 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不公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危害,从帖子来看,雅安法院对谭安全的审判务必使群众与公检法成为对立的局面。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也会随着这样的冤案而降低。

发表于 2011-2-12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包黑炭 的帖子

你是鲜总?好久没联系了,还在开矿?
 楼主| 发表于 2011-2-12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那天的服务员是我们的亲人或自己,发生那样的事是,谁都希望有谭安全那样的人来帮助一下自己。如果我们都不去关注,那说不准自己及家人那天就是悲剧的延续者。虽然至今还在受冤做牢,但我相信有了广大网友支持。冤屈最终会得到澄清的

发表于 2011-2-12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法院成为公平、正义的地方

发表于 2011-2-13 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爱是不握手 的帖子

那我们试一下,谢谢您啊!

发表于 2011-2-13 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美女记者 的帖子

您好!还在开。

谭安全的事情,对我的打击太大,并不是他是我亲戚的缘故,说实在的如果他真的为了钱、财或为了女人等犯了法,那该咋判就咋判,就是判枪毙我们也不会有怨言!

该事件起因是对方打伤服务员,谭安全要求对方将伤者送医,后遭到报复围杀,是为了正义啊!


他为了正义,他身中6刀差点毙命!他又得到了啥?为了和谐我还给王磊家属补助了几十万,王磊家属也出了谅解书,要求四川省法院从轻处罚谭安全,而四川法院还要如此判决!

听业内人士讲,一审判无期,如果二审判无罪或太轻,法官要被问责。一切皆因这个缘由吧!

‘法’的根本是主持和伸张正义!如此判决确实有违立法的根、本啊!

我正气一身,却得到如此礼遇,确实不公啊!


发表于 2011-2-13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都生产冤案了,我们以后怎么活啊?

发表于 2011-2-13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为什么是这样 的帖子

说的好啊,社会需要这样的人。支持

发表于 2011-2-13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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