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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坚守良知

涪陵区原优秀党委书记白明宗是怎么变成重伤罪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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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把涪陵区的污法黑法送上法治社会的审判台

发表于 2011-8-19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涪陵区法院是干什么吃的,官官相为吗,法律在法官心中意味着什么-----------那可是百姓的天平啊,伪造的材料也能作为定罪的依据?纯属个人观点

发表于 2011-8-19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司法腐败者彻底埋葬。

发表于 2011-8-20 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反对司法腐败、严厉惩治司法腐败分子!

发表于 2011-8-20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维权的脚步不能停

发表于 2011-8-20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最终会战胜邪恶!

发表于 2011-8-21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猛于虎

发表于 2011-8-21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涪陵区的冤假错案不纠错,法律被践踏,正义被扼杀,事实被歪曲,黑白被颠倒,社会将暗无天日,人民将永无宁日,当今老百姓为何控告无门?法律是聋子的耳朵吗?人治还是法制?问苍茫大地,谁主公道?

发表于 2011-8-22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胆大妄为的司法败类!

发表于 2011-8-22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胆大妄为的司法败类!

发表于 2011-8-22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神圣的法律已沦为枉法分子们维护自己既得的利益的凶器", 太可怕了!

发表于 2011-8-23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白明宗对天长叹:“南川的赌博‘球球机’一路‘凯歌’开到涪陵白涛镇,究竟是黑恶势力猖撅,还是‘红色’保护伞的凶残!!!”

发表于 2011-8-24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大置疑是:为什么要把当事人的病房玻璃用报纸粘贴?究竟是为了治病救人,还是便于继续实施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或者是为纪委、检察院利用大小会议、党报、党刊、网络媒介大肆宣称“(白明宗)在纪委审查中畏罪跳楼逃跑而将腿摔成骨折……”来掩人耳目?
由此可见,医院的病床不是用来救死扶伤,而是纪委何春生等用来“审查”“罪犯”的地方?

发表于 2011-8-24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此可见,医院的病床不是用来救死扶伤,而是纪委何春生等用来“审查”“罪犯”的地方?

发表于 2011-8-24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道向善,坚持就是胜利!

发表于 2011-8-25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伸张正义!!打击邪恶!!

发表于 2011-8-25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有罪后的这几年,虽然白明宗未进入监狱服刑,但是,因2003年6月8日那天的坠楼、受伤,残缺的身子使得他无法站立,与坐牢有什么两样?现在,虽然能够勉强站立,然而,行动仍然不便。
   白明宗被定罪后,一直四处申诉,认为自己受到陷害。其中有几个疑点,至今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回应:
   1.最先,白明宗进入涪陵区中心医院内科抢救,入院前,他曾受到过什么样的外力伤害?为何没有病历记载?是不是有人刻意隐瞒了什么?
   2.一个失去自由、有多人严密看守的伤病人,是怎么坠下涪陵区中心医院三楼的?且为何在白明宗失血2小时后才重新入院抢救,为何失血性休克?

发表于 2011-8-26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触目惊心
发表于 2011-8-26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1-8-26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丧尽天良:涪陵区检察院伪造笔录

      第一、涪陵区纪委残酷刑讯致人严重伤残。
      第二、销毁证据(内科病历)。
      第三、涪陵区检察院伪造“供述”材料。
      第四、涪陵区检察院暴力取证、逼迫证人退“赃款”栽赃陷害。
      第五、法院违法审理、采用非法证据、枉法裁定。
      第六、从2002年7月起,胡晓红(原涪陵区委书记、现重庆市人大副主任胡健康之弟)把赌博‘球球机’从南川公然开到涪陵白涛镇,大肆赌博、放高利贷,致使多人被逼上绝路,白涛人民几千万元资金被洗劫(初略计算)。
      由于赌博‘球球机’造成黄华刚杀人碎尸案;由于赌博‘球球机’造成赵文学经手把白涛供销社几百万移民补偿资金不翼而飞且“不知去向”。同时,从银行涉案的30万移民资金(高压线)不进入司法程序。白涛镇党委书记白书记知道内幕,杀人灭口。
       白涛供销社78名职工联名控诉,涪陵区法院在复函中以“本案公诉机关涪陵区检察没有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和诈骗罪”为由而一推了之。总结:杀人灭口

丧尽天良:

本案一审、二审、申诉均维持一审判决,即认定白书记“受贿”,姚元“行贿”。奇怪的是为何不让“受贿”的白书记退赃款?反而逼迫行贿人姚元退赃款12万元?对“受贿”的白书记处以重刑,尚不追“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这一违背常理的审判和判决不得不发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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