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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中学一初一学生迟到遭老师处罚,回家后自杀(南部中学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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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4月17日发生,4月20日网上已有消息,6月16日学校派年级组长了解情况。就此事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密切相关,作为年级组长应当召集初一的班主任开会,让他们知晓,并由各班主任召开家长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以后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到今天19日,南部中学有几位初一的班主任竟然不知此事,这就怪哉!

  
发表于 2011-6-20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生如夏花@ 的帖子

     请我面前的这朵“花”拿出证据来,看得出,你是知晓真相的,所以不要遮遮掩掩,不要说一些大话吓唬人,我们都期待真相。从开始到现在,都没有发现学校与学生的意外之间有什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实,站在你的角度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学校当然也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已经作了正式的声明,你们当然也要拿出能说服人的证据。不然,空谈正义,止增笑耳!
    作为教师,起早很正常啊,何苦说“无利无早”呢?你这种想法就有点“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

发表于 2011-6-20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你们吵得那么凶,
又吵不出啥结果来
看来还是学校做法是对的哈——进入司法程序
免得有些人紧到拿这个事来作文章
 楼主| 发表于 2011-6-20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在路上慢慢的走 的帖子

我想要告诉你,也请你记住,不要拿你所谓的证据做最后一个救命草!现在谈证据还不是时候,因为你不能代表南部中学,如果南部中学不愿意拿出诚意解决的方案,真走到对簿公堂的时候,那个时候才讲证据,那是律师的事情。
所以你真相帮忙的话,应该叫学校拿出一个妥善解决的方案,而不是在这里辩。你越辩越把自己推向墙角,所谓负隅顽抗大概就是你这样的情形。看看你的言论吧,用了多少推测的词语和混淆视听的话,还叫人家讲证据:
1、“……那天晚上上自习时,那个孩子买奶茶迟到了5分钟……”(自相矛盾,学校回复都说是2分钟,而且是白色饮料)
2、“……据说是用塑料口袋蒙住自己的头而导致悲剧发生的。我想,这不会是自杀,这是一次意外……”
3、“……不幸的是老师简单的批评了孩子后,晚上孩子就发生了意外……”。(迟到2分钟左右,叫学生罚站,还叫孩子当作全班同学做检讨并调侃孩子,引起同学哄堂大笑,这是简单的批评?)
4、“……当时事发之后我的女儿说过她老师讲过这件事,还告诫学生要注意安全!”。(你的女儿是那个班的吗?如果不是,请不要混淆视听,如果是,我希望你不要把孩子教育成一个撒谎的人!)
5、“……双方协商不成就打官司,这再正常不过了,不搞见不得阳光的事,……”(学校有诚意协商过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6-20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i0517cn 的帖子

你放心,只要学校诚心和家长坐下来协商,拿出一个妥善的方案,我们没有必要拿这个事情做文章,毕竟家长所受的伤害已经很深了!

发表于 2011-6-20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长剑一刀飞信 的帖子

学校太冷血,教育方式过于简单粗暴
 楼主| 发表于 2011-6-20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ahz 的帖子

感谢你的理解和支持!

发表于 2011-6-20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长剑一刀飞信 的帖子

家长伤心那是肯定的,
学校老师也在积极的回应
当然你们双方都无法达成协议
就只能走司法程序了
只是觉得这事好悲哀
生者无法走出伤悲
死者无法在地下安息
都别吵了,你们这样吵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建议学样还是拿专人解决此事
拿出好的态度,必竟还需要人道主义的关怀噻

发表于 2011-6-20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4月17日发生,4月20日网上已有消息,6月16日学校派年级组长了解情况。就此事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密切相关,作为年级组长应当召集初一的班主任开会,让他们知晓,并由各班主任召开家长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以后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到今天19日,南部中学有几位初一的班主任竟然不知此事,这就怪哉!

  

发表于 2011-6-20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li0517cn你已经发过N次这个了,也不见得就能赢官司,所以还是理性点发表于2011-6-2017:54"的回复:

  你不认真看贴,舞枪乱戳,不解其中意,何必乱点评!要我教你吗?

发表于 2011-6-20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4月17号晚放学时,我在下梯看见蒋与同班一位女同学打招呼,当时他还笑了
发表于 2011-6-20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剑一刀飞信 发表于 2011-6-20 15: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在路上慢慢的走 的帖子

我想要告诉你,也请你记住,不要拿你所谓的证据做最后一个救命草!现在谈证 ...

     你是糊涂了,而且比较严重。
     一、作为局外人,听说的“5分钟”与学校所说的“2分钟”有差别,实属正常,退一步讲,2分钟也算迟到啊。要是这两分钟的时间学生恰好发生意外,估计你也会到学校理论一番的。至于饮料,就是你孤陋寡闻了,奶茶也有白色的呢!话又说回来,买什么样的水,都改变不了学生违纪的事实。
     二、对老师的批评方式,我不做解释了,老师过不过分,网友自有评论。
     三、孩子的死,我本来就是听说,用“据说”再正常不过了。不过到现在,我倒是相信情况是这样的。听你的口气,好像不是这样的,难道你当时在场?同时用这种方式发生悲剧的,我认为不是自杀,一个活人,用这种方式让自己出不了气而导致死亡,这是不可能的。所以这是意外,孩子因为不安全的做法而导致危险。如果你认为是因为他是因为心灵受到打击而自杀,我建议你可以用手指捏住鼻子,看看自己死不死得了。(你是成年人,不需要口袋,手就够了。)
     四、你的智商不大好。我的女儿在其他班,是她的老师讲到了这件事。这恰好证明学校是注意到这件事的。也请你放心,我的女儿不会撒谎,也不会因为老师或家长的批评就要如何如何的。
     五、对自己不是很清楚的事,用推测性的语言,这恰好是负责的态度,不像你,一边说与父母无关,把自己扮演成局外人,按说也应该用推测性的话才是,实际上呢?
     六、你说的对,我肯定不能代表南部中学,难道你就能代表家长?记住,当初你可是说过“发帖的人与父母无关”的话!
     七、这是网络,大家可以比较自由的发表看法,估计你也剥夺不了,所以即使“被你推到墙角”,我也要“负隅顽抗”到底,到时你可不要恼羞成怒哈!
     八、要你拿证据,倒成了救命稻草,可见你是多么的不懂法!网友也要求你拿出证据啊!打官司,你还在等什么呢?哦!可能还在与学校讨价还价吧!(忘了,你不能代表家长哈!)
     九、这件事,除了悲伤的家长,就是你最积极了,有时我也在猜你的身份。不过,算了,这是网络,你是谁并不重要。

发表于 2011-6-20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现在的学生也还是可爱到可恶了,老师的教育也难,走法律程序是对了的!

发表于 2011-6-20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娜娜娜娜 的帖子

你看到的多的很咯 ,又看到他买火腿,还看到他和女同学打招呼。还有,你不用一直强调他在笑。一味强调只是掩饰。
 楼主| 发表于 2011-6-21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在路上慢慢的走 的帖子

1、对导致孩子离开最重要的原因,你所谓老师的“批评”,你怎么不评价了呢?确实网友自有公论,建议你除了看那几个特意组册的小号外,也看看别的网友是怎么说的。
2、我的智商好不好,你说的太绝对了,但是估计不会比你弱,一个南部中学的老师(自称不是名师)估计也就是个三流的本科生,甚至专科生,就敢对别人的智商进行评价,你也太自视清高了,现在的小学生比大学生聪明的人多的是!
3、发帖的人跟父母无关,不代表和孩子无关,不代表就是局外人,他可能是孩子的亲属也可能是他们的朋友。而只有你,从一开始就把自己伪装成与此事无关的老师,还特意代表学生家长。
4、你说我不懂法吗?那你又太主观了。在打官司之前,也应该走完所有的协商程序,我相信南部中学也是有诚意的。如果没有,那就找教育局,教育局不行就找县政府、县一级的政府不行,那就找省政府,直至到中央上访,这个程序是合法的吧,每一级政府都有专门的信访部门,证明国家是鼓励通过内部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全国每年都有那么多学生发生相类似的事情,南部县类似的情况也有,别的学校都能协商解决,我就不相信南部中学不能放下架子!!这就是暂时不打官司的原因!也是没有把这个内容在网上扩大的原因,因为,我了解到学校领导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了诚意,但是正是因为诸如你等死报证据,叫嚣法律程序的人把事情给搞砸了。
5、我还要告诉你:假如打官司,第一个就告老师体罚学生,建议你去看看《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搞清楚什么是体罚和变相体罚。这和你说的简单的批评是两回事。这些你不用操心,有足够的证据,比学校回复中的详细的多。(其实这不是初衷,我也相信当事的老师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沿袭了传统的教育方式造成的结果。但是正是因为你的一辩再辩,迫使我一再说出自己不想说的话。)
6、假如你智商真的很高的话,你就应该知道该做什么,连网友旁敲侧击的提醒都看不懂,还在这里和别人争论,甚至不惜拿出自己的女儿来作证,让她过早涉入是非。
7、如果我没有猜错的话:你可能是一个女教师,很可能是当事人的家属,建议你慎言,我们本意不是追究老师和学校的责任,请你不要一再把事情搞僵。

发表于 2011-6-21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1767150127 发表于 2011-6-20 19: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li0517cn你已经发过N次这个了,也不见得就能赢官司,所以还是理性点发表于2011-6-2017:54"的回复:

...

不屑与你吵
与别人吵不过
拿我来出气么?你找错人咯

发表于 2011-6-21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li0517cn 发表于 2011-6-21 12: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屑与你吵
与别人吵不过
拿我来出气么?你找错人咯

你真是胡说!我从不和别人争吵,向来是以理服人的!我没和别人吵,更没拿你出气!你认真看看我贴的内容,你的点评是不是风马牛不及?朋友,读懂了再评吧!
发表于 2011-6-21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长剑一刀飞信 的帖子

      你好可笑!
      一、你开始不是说学校领导缺乏诚意吗?现在改口了,说南部中学的领导是有诚意的。那当初何必发帖呢?
      二、你的缺点就是喜欢乱猜。说什么我是女教师,又是当事教师的家属。但你真的错了!如果你认为你父亲也是女人,那我无话可说。你的想象力很丰富,喜欢猜测,可惜猜错了!你打自己的嘴巴吧!
      三、原来你是逝者的亲属、朋友等等,但这也是与父母有关啊!与当初你装作一副”路见不平“的样子不合啊!你说你虚不虚伪?
      四、老师的整体素质不高,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像我这样自知天资欠缺,所以后天不敢懈怠。好歹我还有自知之明。而且我也没有说你的素质不够高啊,你何苦要骂学校的老师呢?难道你的素质就高了?
      五、协商并不是解决所有纠纷的必经步骤。况且你说学校都叫你去打官司了,那还等什么呢?说到法律,当年我可是通过了司法考试的。3百道选择题和数量不少的答问题可不是你能乱作的。你不要又说别人不晓得个啥了哈!
      六、事情如何解决,不是我能左右的,作为旁观者,只是关注孩子的死到底与学校有多大的关联,孩子的死因到底是什么,所以你从学校得到什么,我不感兴趣。
      七、说到底,你是当事人,作为逝者的亲属,值得同情。你我的讨论对孩子多有冒犯,本来就心有不安。所以我不与你说了,你专心与学校谈吧!
      八、在网络中,最好不要进行人身攻击,不要动辄让别人“滚”、“闭嘴”啊等等,这些都是下流的做法,要是这些都扛不住,你当初就不应该发帖!所以你的网络道德问题大得很!

发表于 2011-6-21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67150127 的帖子

你好可笑!
      一、你开始不是说学校领导缺乏诚意吗?现在改口了,说南部中学的领导是有诚意的。那当初何必发帖呢?
      二、你的缺点就是喜欢乱猜。说什么我是女教师,又是当事教师的家属。但你真的错了!如果你认为你父亲也是女人,那我无话可说。你的想象力很丰富,喜欢猜测,可惜猜错了!你打自己的嘴巴吧

以上是别的网友对你的评价,谁在胡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发表于 2011-6-21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认为学校走司法程序很正确。。期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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