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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漠孤烟客

致四川新闻网领导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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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7 19:15 |
  为啥子现在四川新闻网审贴越来越严?发个言要审半天?原因同上吧![em04]

广元女孩好野!!!

广元女孩好野!!!

发表于 2006-2-7 18:47 |

  哦,遭领导删了,可悲!言论自由仅仅是伪善的民主。[em04]

发表于 2006-2-7 22:31 |
烟客,感觉到了春天的气息要汇报哦,呵呵~~

发表于 2006-2-8 17:15 |
  期待哈!

发表于 2006-2-9 14:52 |

能改就是好同志

发表于 2006-2-10 08:32 |

繼續奮戰,一定要堅強,無論發生什麼事,都要勇敢的站起來,就不會覺得緲小了。

 

 楼主| 发表于 2006-2-10 20:35 |
QUOTE:
以下是引用野笏在2006-2-6 9:46:00的发言:
已将此帖转至领导处

  [em03]不要过于为难领导,他们也作不了主!还是等待再审结果吧,也许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还会残存一息标榜“法制”的化石!

 楼主| 发表于 2006-2-10 20:26 |
QUOTE:
以下是引用见风使舵在2006-2-5 13:56:00的发言:

  这是一篇战斗的宣言,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当事人不会实名指责两级检察院。这样的指责实属全国罕见,除非是被迫无奈,四川的冤案多!

  偶支持恢复贴子,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em02]

  [em03]不错,当事人梁玉兰是受害者,她是在会计吴安军过于恶毒的贪污手段下被迫反贪的,并不是主动的行为,她也没有那么高尚的风格。如果不是资阳市两级三地检察院公然护贪,公然打击报复,她及她的家人吃多了没事干,非要跟两级伪人民检察院对着干!?在司法强盗面前玩法律,到底是谁在班门弄斧!?偶认为证据决定一切,只少有一点:那绝不是人民在贱踏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06-2-10 20:07 |
QUOTE:
以下是引用蒋雪梅在2006-2-5 13:19:00的发言:

  舆论看来总算起反应了!

  [em03]也行是吧,连锁反应,但人民的嘴是封不住的,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资阳市检察院原控申处李毅曾经对当事人说过:“人民的呼声算个什么东西!关键要讲证据。”那么是证据呢?资阳市两级强盗检察院伪造的证据也算证据吗!?也许算证据,而当这些证据摆在世人面前,摆在各大网络中,摆在全国四级检察院领导案头时,我们资阳市两级罗氏检察院却连一丝反驳的余地都没有,该说些什么好呢?是白痴都会想到“用夷矛攻夷盾”的道理,可惜你们不是白痴,因为你们连当白痴都不配,连假案都做不“铁”的蠢货,充其量只能算是衣冠禽兽罢了。

  篾视人民呼声的李毅,你错了

发表于 2006-2-10 21:52 |

wo CA o

这是什么世道啊 中国冤案最多

你要视为正常!

 楼主| 发表于 2006-2-10 21:15 |
QUOTE:
以下是引用野道士在2006-2-7 22:31:00的发言:
烟客,感觉到了春天的气息要汇报哦,呵呵~~

  [em03]还没有感觉到,只感觉到了黎明前的黑暗!太冷了,连资阳市中级法院都感冒了,一直都在头痛中......

发表于 2006-2-11 23:01 |
不管是谁贪了,我最反对真正的贪污犯罪分子,那些贪污分子死有余辜,老百姓心中有数!

发表于 2006-2-11 23:41 |

是可忍,孰不可忍!

坚决同那帮家伙斗争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06-2-13 22:05 |
QUOTE:
以下是引用罗嗦嘴在2006-2-11 23:41:00的发言:

是可忍,孰不可忍!

坚决同那帮家伙斗争到底!

  [em03]这是肯定的。谁的责任由谁承担,就算是资阳市两级伪人民检察院公然包庇,那也无济于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楼主| 发表于 2006-2-13 23:10 |

[em03]以下是当事人发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发表于 2006-2-14 17:41 |
将革命进行到底![em48]
发表于 2006-2-14 17:15 |

发一个帖子就要被审核一次,干脆别让新人注册不是更有效。或者删除帖子、作者ID更好!

愤怒!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6-2-14 16:56 |

孤烟客好样的,坚决支持

司法腐败对国家的危害远过于贪污受贿买官鬻爵,希望政府能重视,能有效的遏制和监督.

发表于 2006-2-14 17:09 |
感觉又像看了一遍电视剧“黑洞”!地方保护主义实在厉害!以前是“法不责众”,看来现在要改改了![em14]
发表于 2006-2-14 17:06 |
古代有“拦轿喊冤”,现代你能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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